独家丨三鼎控股募集资金遭挪用吃监管警示函 承销商国融证券受牵连

洪小棠2019-12-24 18:32

经济观察网 记者 洪小棠 监管层正在对三鼎控股集团(以下简称“三鼎控股”)债券违约事件进行持续关注。

12月23日,浙江省证监局网站发布了《关于对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警示函》)。

此前,经济观察网记者就三鼎控股结构化发债等问题进行了系列报道(点击查看:http://www.eeo.com.cn/2019/0910/365415.shtml),如今三鼎债所存在的更多问题依然被监管关注,并在持续“揭盖子”。

记者从接近监管人士处独家获悉,作为三鼎债的主承销商,国融证券亦于近期收到了浙江省证监局发出的警示函。

挪用募资还债

《警示函》对三鼎控股发行的公司债“17三鼎01”、“17三鼎03”、“17三鼎04” 公司债过程中存在的未按时披露半年报以及三鼎的债募资款遭挪用还债等问题予以警示。

一是截至本措施出具日,公司尚未披露2019年公司债券半年度报告。

《警示函》中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条、第四十二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9号--公司债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9号)第八条的规定。

二是公司2018年公司债券年度报告关于募集资金用途的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

“公司在2018年公司债券年度报告中披露“17三鼎03”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称“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扣除承销费用后剩余7.28 亿元,其中2亿元补充流动资金,5.28 亿元用于偿还可交换债券”;披露“17三鼎04”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称“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扣除承销费用后剩余4.89亿元,其中1.82亿元补充流动资金,3.07亿元用于偿还可交换债券”。

然而,经浙江省证监局调查,“17三鼎03”公司债券的7.22亿元募集资金中有6.82亿元用于偿还银行、个人借款,有0.4亿元购买理财产品;“17三鼎04”公司债券的4.33亿元募集资金中有3.98亿元用于偿还银行、个人等借款,0.36亿元购买理财产品,与公司2018年公司债券年度报告披露内容不符,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与此同时,《警示函》认为,丁志民作为公司董事长,刘冬梅作为公司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对上述事项负有直接责任。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三鼎控股集团、丁志民、刘冬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根据公开资料,三鼎控股集团成立于2003年10月23日,注册资本30亿人民币,当事人丁志民为实控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经理、最终受益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34%。

主承销商受牵连

此外,记者独家获悉,作为上述三鼎债的主承销商国融证券亦于近期吃到来自浙江省证监局的警示函。

对于三鼎债后续进展以及接到警示函等问题,国融证券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国融证券作为受托管理人,为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督促三鼎控股尽快兑付债券本息,受托管理人于2019年9月组织召开了“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第四期)2019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会后,受托管理人将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情况及时告知三鼎控股,多次督促三鼎控股履行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要求三鼎控股制定并落实偿债计划及风险处置方案,要求三鼎控股履行偿债保障措施并提供对外担保明细及相关资产明细,督促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目前,受托管理人正在有序推进仲裁、财产保全等事项的开展,以维护持有人的利益。” 上述国融证券相关负责人称。

近年来,公司债违约事件频现,根据Wind数据显示,2018年至2019年11个月底,券商作为主承销商“踩雷”的207只债券中,有181只是在2015年后发行,占比接近9成。

一位负责承销业务的券商人士表示,首先券商对于发行人的资质审查至关重要;其次,主承销商能否保质保量的完成每一单业务也是影响债券市场质量的重要因素。但是一些券商为了当下业绩压力、规模需求或者排名提升,导致在托管和承销过程中未能做到勤勉尽责,这也是市场频繁出现“爆雷”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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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与资产管理部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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