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是资本张奥平:解读证券法修订草案“四审”,全面注册制改革方向确定

2019-12-25 15:46

张奥平/文 近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证券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在就草案修改情况汇报时表示,国务院方面提出,目前科创板注册制改革主要制度安排基本经受住了市场检验,在证券法修订草案中确立证券发行注册制已经有了实践基础,建议按照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基本定位规定证券发行制度,不再规定核准制。

此次证券法修订草案“四审”,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按照全面推行注册制的修改思路,对证券发行制度进行完善,将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证券发行”一章中的“一般规定”和“科创板注册制的特别规定”两节合并作出以下修改:第一,精简优化证券发行条件,将发行股票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同时大幅度简化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第二,调整证券发行程序,在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证券发行申请注册的基础上,取消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明确按照国务院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证券交易所等可以审核公开证券申请,并授权国务院规定证券公开发行注册的具体办法。第三,强化证券发行中的信息披露,按照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要求,增加规定:发行人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第四,为实践中注册制的分步实施留出制度空间,增加规定: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首先,第一条中关于将发行股票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修改是此次证券法修订草案“四审”的重点,也是核准制向全面注册制改革的核心。核准制下,企业满足财务指标要求及全面的规范性是上市的审核重点要求。而科技创新型企业、新经济类企业在其成长期阶段往往很难实现盈利,如近两年赴港、赴美上市的美团点评、蔚来汽车、小蓝杯等企业,其往往需要在登陆资本市场后持续融资经营发展才可以达到盈亏平衡点,最终才可以实现盈利。这样的修改将更有利于科技创新型企业、新经济类企业实现IPO融资。

其次,第三条中提出的强化证券发行中的信息披露,按照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要求,体现了企业通过注册制上市不等于不审核,而审核的重点便在于企业的信息披露。针对性强化的信息披露制度,将有利于提升市场投资者对企业的全面了解,有助于市场筛选出真正的具备长期价值创造能力的企业,从而快速淘汰“伪价值”型企业。

最后,第四条中提出为实践中注册制的分步实施留出制度空间,体现了全面注册制改革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虽然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基本经受住了市场的检验,但伴随着市场的发展及其他板块的注册制改革,如创业板的注册制改革涉及存量企业等问题,其改革方式也会有所调整,而制度也会随之变化进行不断的完善。

(作者系如是金融研究院副院长、如是资本董事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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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家、新质未来研究院院长,同时兼任中国电子商会科创产业专委会副理事长、人民网创投专家咨询委员会特聘专家。担任多个地方政府部门及协会经济顾问:山东省青年企业家协会特聘经济顾问;江西省数字经济企业协会特约经济学家;山东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协会特聘经济顾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直属商会专家顾问;济南市民营经济发展局民营经济发展智库专家;广州市天河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服务中心顾问;新乡市企业家联合会等特聘经济顾问;中关村数字文化产业智库专家委员;山东省财金投资集团研究院特约研究员;越南建设证券中国区首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