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与货基监管标准保持一致 银行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新规征求意见

胡艳明2019-12-27 18:51

经济观察网 记者 胡艳明 银行理财产品市场再迎来一项重磅规定,这次的对象是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现金管理类产品)。

12月27日,银保监会通知,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对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

作为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办法》的配套制度,《通知》首次对现金管理类产品进行了定义——现金管理类产品是指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每个交易日可办理产品份额认购、赎回的商业银行或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

《通知》整体上与货币市场基金等同类产品监管标准保持一致,主要内容包括:明确现金管理类产品定义;提出产品投资管理要求,规定投资范围和投资集中度;明确产品的流动性管理和杠杆管控要求;细化“摊余成本+影子定价”的估值核算要求;加强认购赎回和销售管理;明确现金管理类产品风险管理要求,对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实施规模管控,确保机构业务发展与自身风险管理水平相匹配。

规定出台后是否造成现金管理类产品收益率下降?对此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在12月27日下午举行的媒体通气会上表示,资管新规出台以后,方向是希望能够使得产品估值是按照公允价值,尽量反映产品净值的变化情况,对现金管理类通知发布后,是否对原有产品净值大幅下降,首先要看,原来现金管理产品是什么,通知发布之前,大家本身所指的定义更有不同,不能简单的说,原来的现金管理和发行通知后价格差异多大。

该负责人强调,此前各银行对现金管理类产品的定义不一,大家确定同一个定义的基础上,再去比较收益率的走势。 

规范投资范围、杠杆水平

据介绍,《通知》制定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充分借鉴国内外同类资管产品的监管制度,确保与货币市场基金等同类产品监管标准保持一致,促进公平竞争,防范监管套利。二是明确长期制度安排,促进相关业务和金融市场平稳运行。《通知》充分考虑机构承受能力,审慎设置过渡期,并规定符合《通知》要求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在过渡期后仍能够继续发行存续,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消除不确定性,防范银行在过渡期结束前集中抛售资产出现断崖效应。三是规范现金管理类产品管理要求,防范单体机构和系统性风险。《通知》明确现金管理类产品监管标准,强化业务规范管理,增强银行、理财子公司经营的合规性和稳健性,推动银行存量业务整改和理财子公司“洁净起步”,避免业务无序发展,防范潜在系统性风险。

在投资管理方面,一是规定产品投资范围。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当投资于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包括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不得投资于股票;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

二是规定投资集中度要求。分别对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同一机构的金融工具、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主体评级低于AAA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以及全部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同一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和债券等,提出了比例限制要求。

同时,《通知》对流动性和杠杆管控提出要求。一是加强投资组合流动性管理。规定现金管理类产品持有高流动性资产比例下限和流动性受限资产比例上限。二是加强杠杆管控。要求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20%。三是加强久期管理。限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240天。四是强化投资者分散程度。对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超过50%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要求在销售文件中进行充分披露及标识,不得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避免不公平对待个人投资者;对前10名投资者集中度超过20%及50%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进一步提高投资组合久期、流动性资产持有比例等监管要求。五是加强融资交易管理。要求加强产品同业融资的流动性、交易对手和操作风险管理,针对买入返售交易质押品采用科学合理估值方法,审慎确定质押品折扣系数等。 

规范估值核算、认购赎回

《通知》明确了现金管理类产品“摊余成本+影子定价”的估值核算要求,要求银行和理财子公司按照公允价值确定影子定价,对摊余成本法计算的资产净值公允性进行评估,并根据影子定价和摊余成本法确定的资产净值之间的偏离程度,采取相应调整措施。《通知》充分借鉴货币市场基金规模与其风险准备金挂钩的做法,同时结合理财业务现实情况,合理设定使用摊余成本法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规模上限。考虑到目前银行开展理财业务需要计提操作风险资本而非风险准备金,《通知》规定,银行方面,同一商业银行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月末资产净值,合计不得超过其全部理财产品月末资产净值的30%。理财子公司方面,同一理财子公司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月末资产净值,合计不得超过其风险准备金月末余额的200倍。理财子公司成立初期,未累积足够风险准备金之前开展的现金管理类产品业务规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采取统一措施妥善安排。上述政策安排充分参考了目前银行、理财子公司业务现状,避免对其现有业务运作产生重大影响。

同时,《通知》对认购赎回和销售管理做出规定。一是加强认购赎回管理。对于产品认购,要求审慎确认大额认购申请,合理控制产品投资者结构;对于产品赎回,要求加强对巨额赎回的管控,针对具体情形明确强制赎回费用、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措施。二是加强销售管理。销售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不得宣传或者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投资收益或者过往业绩。  

资管行业整改的一部分

《通知》关于过渡期的安排,银保监会负责人称,为确保平稳过渡,《通知》充分考虑对银行、理财子公司经营和金融市场的潜在影响,合理设置过渡期,明确过渡期自《通知》施行之日起至2020年底,促进相关业务平稳过渡。过渡期内,新发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当符合《通知》规定对于不符合《通知》规定的存量产品,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按照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和《通知》要求实施整改。过渡期结束之后,银行、理财子公司不得再发行或者存续不符合《通知》规定的现金管理类产品。

《通知》发布实施后,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将督促银行和理财子公司根据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和《通知》要求,稳要推进现金管理类产品业务规范转型和平稳过渡。一方面,引导银行和理财子公司对照监管规定,大力推进合规新产品发行,实现新老产品的有序衔接;另一方面,督促银行稳妥有序开展整改工作,将不符合《通知》规定的老产品纳入理财业务过渡期整改计划,综合采取多种方式有序压降存量资产,实现平稳过渡。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在媒体通气会上表示,“现金管理类产品是资管行业整改的一个重要部分,商业银行发行比较多这类产品,是因为长期以来消费者希望可以随时赎回的投资产品有关,和投资文化、投资阶段有关。我们是鼓励银行有科学的定位,对自己的资管产品类型、带来什么价值,以及匹配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的定位和战略做规划。全球来看,现金类产品也不少,但短期长期都是并存,根据中国实际情况和经济金融转型发展要求,我们鼓励银行发型设计期限比较长的产品,长期资金投资运作。因此可以说,整个理财产品转型中,现金管理类是重要部分,但银行不只依靠它,这是一揽子产品的其中一个,很重要、特征很鲜明。在这样的基础上,现金管理类产品作为理财整改的一部分,和我们理财的调整有机结合在一起。”

版权声明:以上内容为《经济观察报》社原创作品,版权归《经济观察报》社所有。未经《经济观察报》社授权,严禁转载或镜像,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关行为主体的法律责任。版权合作请致电:【010-60910566-1260】。
金融机构新闻部记者
主要关注上市公司、证券、银行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