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修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个人缴费上限调至4800元

于惠如2020-01-03 18:57

经济观察网 记者 于惠如 1月3日,记者从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网站获悉,自2020年1月1日起,广东省实施新修订的《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其中,个人缴费上限由原来的3600元调至4800元。

《实施办法》调整了个人缴费档次标准。根据广东省城乡居民收支增长情况,将个人缴费档次标准由原来的十个缴费档次调整为每年180元、240元、360元、600元、900元、1200元、1800元、3600元、4800元九个档次。

与旧实施办法相比,新《实施办法》建立了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增加缴费补贴。

另外,政府为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及城乡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不低于每人每年120元标准代缴部分或全部养老保险费,并给予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政府缴费补贴。

在按规定办法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的基础上,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每超过1年每月加发不少于3元基础养老金,体现多缴多得。

对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高龄参保人,每月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并规定全省统一的丧葬补助金最低标准。

参保人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超过15年的部分,每增加1年每月加发不少于3元的基础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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