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董事长质疑股东大会决议 聚力文化遭聚力互盈起诉

洪宇涵2020-01-09 21:50

经济观察网 记者 洪宇涵 1月9日,聚力文化(002247.SZ)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20年1月8日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法院”)寄来的《商事传票》、《民事起诉状》等司法文件,苏州聚力互盈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聚力互盈”)起诉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朝阳法院已受理。聚力互盈请求朝阳法院撤销聚力文化于2019年12月6日作出的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根据此前公告显示,在 2019 年 12 月 6 日的聚力文化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公司通过了《关于建议改选全部董事会成员的议案》,并选举产生了新一届的董事会成员。

1月7日晚间,聚力文化发布公告称,公司第一大股东、前董事长余海峰对聚力文化于12月6日召开的第二次股东大会提出异议,包括股东代表资格、计票环节及程序、律师代表资格等。

余海峰在公告中称,聚力文化第二次股东大会中有两名未经合法选举程序的股东参与到股东大会后期检票计票中,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与监票、计票。

对此,聚力文化公告称,股东大会开始后,在宣读议案前主持人建议由两名股东代表及律师代表和监事代表共同进行计票和监票,经核查,两名股东代表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无利害关系,且参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无人提出异议。

对于余海峰提出的计票环节及其程序质疑,聚力文化在公告中称,由两名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见证律师代表共同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现场会议休会。统计工作完成后,会议继续进行,其中一名股东代表宣读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结果,由监事代表宣读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人已将以上过程全部记录在案。

在公告中,余海峰还对律所代表及其是否具有资格提出质疑,国浩律师事务所王侃律师,在未被推举成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所的情况下,作为已解约上市公司律所,已无权参与此次股东大会,但其不仅参与全部流程,还被其他股东发现自由出入计票及监票室。

对此,聚力文化在公告称,公司监事会在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发出了《关于邀请国浩律师列席会议的函》,特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委派律师作为本次大会工作小组成员之一列席本次会议,协助监事会及会务人员核实股东及股东代表身份,协调会议现场相关秩序,对股东及股东代表的法律问题进行现场答疑等相关法律工作。公司不存在与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解除法律顾问合同的情况,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按监事会要求委派律师参与公司股东大会相关工作不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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