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大修:为新商业模式划清边界

陈白2020-01-10 20:10

本报评论员 陈白 实施了11年的《反垄断法》,在2020新年伊始宣布迎来首度修订。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为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法律制度体系,起草了《〈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即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出台于2008年的《反垄断法》,主要针对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公用企业等;但此次修订,作为新业态的互联网也被纳入,新增了互联网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相关规定,其中特别提到:“认定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还应当考虑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等因素。”

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数字经济全面重塑了当下的生产生活方式,在激烈市场竞争中逐渐脱颖而出的巨头们也开始建立自己的生态。只是,当巨头平台不断探索商业模式的无人区之时,也逐渐开始进入监管和法律的“无人区”。

2019年,互联网女皇玛丽米克在一年一度的《互联网趋势报告》中这样写道,超级平台们正在形成。以Facebook、Amazon和Youtube为首的超级流量平台,正在不断驯化算法以求从用户端获取更高的转化效率。

在中国本土市场,这一趋势也开始出现。与超级平台诞生相对应的,是电商平台每逢购物节就争议不断的“二选一”、是频频出现的用户隐私泄露和大数据归属之争……在数字经济领域,竞争态势正在发生巨大变化:垄断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出现,而这也将对创新形成扼制——人们不难发现,在今天几乎每个创业赛道背后,都站着这些巨头的影子。

平台企业建立的初衷是开放、多元,但“平台经济”当前的趋势却是分化,以及能力所及的垄断。我们反观当下的诸多超级平台,它们并不满足于现有的市场份额、数据变现能力,相较传统企业依靠资本、规模和技术建立的企业“护城河”,平台经济打造的更像是一种“赢家通吃”的模式。但是,这其中有没有滥用垄断优势,有没有强迫交易、排他性竞争问题等,传统的管理办法已经很难说清楚。

数字经济高频创新和动态竞争的特点,需要从法律层面构建起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底层竞争规则。如何为新商业模式划清边界和底线,是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互联网平台“基础设施”的真正基石。

随着科技平台公司的势力范围日益强大,越来越多的人呼吁将这些涉嫌垄断,侵害用户利益的超级公司拆分。在美国,大多民主党人都如此主张,甚至将拆分大型公司作为党内竞选的中心议题。1998年,美国政府诉微软垄断一案是美国历史上最为重大的反垄断官司之一,《时代》在总结微软式微、移动互联网崛起时曾这样写道:“权力已从微软转移到其竞争对手,监管机构的注意力也应如此。”

当成长于自由竞争市场的超级平台开始成为反对市场的“第四种权力”,就开始需要来自商业之外的力量予以矫正。

在美国,制定于1890年、并在百年来不断修订更新的《谢尔曼反垄断法》被称为“自由企业的大宪章”;在德国,反垄断法被称为“经济宪法”;在日本,《禁止垄断法》则被认为是“经济法的核心”,其地位凌驾于其他所有经济法规之上。

早在2019年9月,正式施行的《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暂行规定》等三部反垄断法的配套法规中,已经将判断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其他情形进行了明确。只是,科技公司改朝换代,商业模式浪潮革新,如何建立更为审慎而适应商业世界变化的监管规则,相比与时俱进的不断出台各种“办法”和“规定”,对于商业世界的可持续发展来说,更需要的是来自立法层面的支持。从这个意义上说,《反垄断法》的大修值得期待,希望这次修订能回应商业前行与进步时带来的各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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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与创新案例研究院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