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价值与道德

巫怀宇2020-01-18 00:46

巫怀宇

  我读书常以问题为线索,容易从一本书被带到另一本,又从第二本书带到第三本,然后以此类推便会出现更多。今天想与大家分享的2019年读到的四本小书便是如此。

2019年读过值得一提的第一本书,是2018年在纽约出版的《迷失在数学中:美如何使物理学误入歧途》(LostinMath:How BeautyLeadsPhysicsAstray)。作者Hossenfelder是位物理学家,她认为:当代物理学陷入“危机”的原因之一,是物理学家们不自觉地被“审美”价值诱入了歧途。这方面最著名的例子便是爱因斯坦在发现了E=mc2及其简洁优美之后展开的对“大一统理论”的追求。作者反问道:物质宇宙的运动规律,怎会关心人类觉得它美不美?她认为当今物理学的两大支柱,即时空理论和基本粒子理论,都受到了人类物理学家的审美观影响,然而人类的心理偏好是演化史与周遭世界的产物,它们都与超出人类身体尺度的微观或宏观宇宙无关。不够“美”的理论未必不够真。然而随着科学研究日益艰深,验证新理论的技术条件越来越苛刻,经济成本越来越高昂,实验物理学家只能选择性地验证那些“看上去好”的理论,这时直觉就发挥了作用。

科学中的“美”在哲学界早有讨论,为了彻底弄清这个问题,我重读了希拉里·普特南的《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崩溃》。在此书中,普特南指出:还原论科学的基础,即物理学,并非无涉价值的“纯粹事实”。因为这些事实仍然是在某些价值标准下被描述的,而“简洁”正是这些标准之一。

作者的观点与普特南不同:她认为科学家只应当寻找“更可能”的理论或“更自洽”的理论,不应当受到“美”的干扰。两人以相反的态度引用了狄拉克关于物理学中的数学之美的观点:普特南认为这必不可少,然而《迷失在数学中》的作者虽承认当今物理学是受到人类心理倾向的诱惑,也就是说她在当今物理学“是”怎样的层面上同意普特南,却主张物理学不“应当”如此。而“不应如此”的前提,则是本来“不必如此”,因此作者与普特南孰对孰错,取决于物理学是否“注定如此”。

这个问题可表述为:若将简洁之美归于思维的“经济原则”,它是一种价值倾向而非客观事实,那么物理学是否可能完全脱离这种心理倾向?书中指出:在不同的理论之间做选择时,我们应抵制这种心理倾向的诱惑,一个更简洁的模型不一定是解释范围更大的模型。但是在区别科学理论与非科学理论时,能否“以简驭繁”难道不重要吗?库恩开创了科学哲学中的历史主义,但他在讨论“范式”的诸类型时,曾对科学与非科学的划界问题投去一瞥:他指出在诸时代的历史范式之下,还有另一种更基础且普遍的范式,例如必须相信自然界是有数学规律的;而这种对以有限的数学规律描述无穷的自然变化的追求,与对“以简驭繁”之美的追求,又如何区分呢?

关键的原则性区分在于:对以简驭繁的追求,和对以简驭繁“之美”的追求,是两种追求。前者是一种原则,后者是关于前者的体验。正如“权界”是一个政治学概念,而“自由”严格地说其实不是一个政治学概念,而是关于权界的某种体验(借德国浪漫派的话说:自由是一个诗性概念)。一项原则有自我规定的能力而“体验”却没有,后者是心理的,常被相似性诱惑而不自觉地踏入谬误。我们可将“以简驭繁”视作科学与非科学划界问题的一个答案,并将“简洁性”定义为以有限数量的概念和公式描述宇宙,这就已经承认凡是科学理论都已是“简洁的”,用一千条彼此独立却相互不矛盾的定律解释宇宙,和用一条大一统理论解释宇宙,是同样简洁的。人类为诸知识确立的诸原则只需相互不矛盾就可以了,无需在其间寻找某种神秘的“内在联系”或“有机的统一”。如此问题便解决了,或者说,问题一开始就不存在。

普特南将“简洁”归为“认识价值(epistemicvalue)”,然而这种认识价值和实用价值是很难二分的。维特根斯坦曾指出:对简单事物的追求即是对确定性的追求。而人类追求科学的确定性,亦是在追求技术的可控性。物理学追求的“简洁性”的背后其实有价值立场,例如“以简驭繁”这个词中就有个“驭”字。早在近代科学萌芽的时代,培根就说过“知识就是力量”;而在牛顿那里,物体之间的“力”成为了某种可被精确支配的存在。因此,即便我们取消了“美”在科学中的地位,仍然无法取消“确定性”的地位。在这个层面上普特南仍然是正确的:科学事实并非某种无涉价值的纯粹事实,因为确定性也是一种关乎技术实践的价值。这意味着:我们不应当将科学定律视作某种“纯粹真理”,而应当从整体上,将它理解为现代技术座架的底层设定。

普特南在关于“价值事实”的论述中也谈到了“美”:如果能“合理地”认为一幅画是美的,“价值事实”就是存在的。然而在艺术史学和心理学家们都不再把“美”当作一个坚固的范畴的今天,作为物理学家的Hossenfelder已经意识到“美”囊括了诸多的心理现象,标准太多样。可是哲学家普特南却未意识到,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心理倾向,一幅普世公认为美的画根本不存在。“甲认为这幅画美”不是一个美学事实,而只是一个关乎价值的历史事实:在甲看来,它是美的。因此在这个问题上,我以为作者比普特南更正确,后者的错误是因为他以天真的、未经反思的方式使用了“美”这个大词。

然而普特南的错误不仅于此:他不但把“美”当作某种实在的标准,还把价值直觉混淆为道德尺度。普特南认为伦理学不必是形而上学,其实说的是价值判断不必有形而上学。但道德判断必然有形而上学。普特南将“是”与“应当”之二分解释为事实与价值之二分,这是哲学界最广为流传的谬误之一。“应当”(ought)一词所表示的严格说是道德尺度而非价值直觉,它是形而上学的——无论是康德哲学的正面主张,还是安斯康姆对这个词的用法的批判,都揭露了这一点。道德不是一种可归于“事实”的价值直觉,而是诸价值间的优先权判断;价值与事实确是相关,但某事物之于某人构成了怎样的价值体验,与是否“应当”在它与其他价值相冲突时舍弃它,仍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一幅画在张三看来“是”美的,和持有有限资本的张三是否“应当”买下这幅画(还是用有限的资本做其他事),是两个问题。因此真正的鸿沟不在事实与价值之间,而在价值判断与道德取舍之间;事实与价值皆是生活世界中的,而道德是形而上学的设定(例如人格平等就是这样一种设定)。换句话说,一个无价值的世界是逻辑上不可设想的,一个非道德的世界却是可设想的,尽管后者在绝大多数人看来是不可欲的。

在阅读普特南的过程中,我注意到了多年前第一次读它时跳过去的章节,也就是关于经济哲学的部分。这部分内容,很多是关于阿玛蒂亚·森的《伦理学与经济学》的讨论,以及对莱昂内尔·罗宾斯的《经济科学的性质和意义》的批判。这两本书也都很薄,于是我就把它们一并读了。三本书的顺序是罗宾斯最早,森其次,普特南最晚,所以接下来关于三者的讨论也从罗宾斯开始。

罗宾斯的《经济科学的性质和意义》是经济哲学的经典,它讨论了经济学的一些基础概念,例如“稀缺”(scarcity):经济学总是关于如何利用有限资源达到最大功效的学科。至于何为功效,何为最大?那是价值体验和道德预设之事,并非经济学所关心。因此,罗宾斯将经济学限定为一门纯粹的技术手段,且正是由于技术手段没有自己的道德目标,它能够被应用于实现各种道德目标。罗宾斯说:计算酿酒用的葡萄园的地租的方法,和计算建教堂用的采石场的地租的方法,是同一种方法。因此他说:经济学无关道德预设,是道德中立的。

然而只需转念一想,罗宾斯的“稀缺”真无关道德吗?“稀缺”其实就是“机会成本”,这难道不与道德哲学中的冲突与取舍的思维方式相通吗?在我们讨论道德哲学的诸立场之前,不妨先考察他们的语言:道德问题从来都是以冲突开始,以取舍结束。倘若拥有无限的资源和时间解决一切问题,满足一切欲望,世上就不存在道德。道德的存在难道不是因为“稀缺”吗?因此罗宾斯实际上恰恰说明了经济学离不开道德尺度,只是他不自知。他指出:经济学作为一门技术,能以技术性的中立态度服务于一切道德观念的政治实践。然而森却指出:它必然要用来服务于“某种”道德观念,因此经济实践永远不可能道德中立。

罗宾斯否认经济学中的道德考量,其推论是否认人际效用可比较性。然而罗宾斯反对的并不是诸人格的道德平等,他只是反对了他人体验的可认识性:因此他提出的其实不是一个道德尺度问题,而是认识上的怀疑主义,即他人的幸福和痛苦是不可知的。正如森在对他的批判中指出的那样:如果说“甲比乙更幸福”是无意义的,那么“甲幸福”“乙不幸”也是无意义的。这显然荒谬。况且,如果他人的幸福皆不可知,结论也不该是罗宾斯所主张的帕累托最优(一切人在增进自己极大利益时都不可损害任何他人哪怕极小利益)政策,而是我们甚至无法谴责强盗,因为反正被劫者是否幸福是不可知的。一个维特根斯坦式的反驳能立刻澄清问题:倘若他人的幸福不可知,婴儿又何以通过与他人的交流学会使用“幸福”这个词呢?罗宾斯的观点,岂不是认为“幸福”乃是私人语言吗?罗宾斯围绕“稀缺”建立的经济哲学,其实不会导向任何具体的经济政策,而是阐明了赖以理解所有经济活动的逻辑,他揭示了某种普遍的生存形式,即所谓“经济生活”的一般形式。至于他从中推出的饱受后世攻击的“人际幸福不可比较”谬论,那只是他对20世纪的解释学、现象学和语言哲学反复讨论的“生活世界的可理解性”一窍不通罢了。

普特南书中常用的一个词是“混缠”(entangled),那么经济“事实”与经济伦理的“混缠”究竟是什么意思?凡经济实践中必有道德预设,但这如何能取消“事实”和“道德”的二分呢?哲学家只应当承认原则性的区分,而不应当被历史塑造的学科分科所迷惑,福柯早已说明后者提供的知识图景是如何陷入与权力的纠缠,但这些工程学层面的纠缠,并不能反过来否认原理上的区分。恰恰相反:我们必然是先承认了二者之间的原则性区分,才得以批判知识与权力在工程学层面的纠缠。我们完全不必将“经济学”视作统一的整体。阿玛蒂亚·森区分了经济学的两个源泉:伦理学和工程学。既然二者在方法和原则上是相区别的,罗宾斯的这个命题就仍是对的:“伦理事实”仍不存在,道德是被设定、被承认的形而上学尺度。因此,森与普特南的相近,是因为他们共同反对罗宾斯的“人际效用不可比较”之错误,但他们的学说内部亦有隐藏的张力:究竟在何种意义上,讨论道德目标的道德哲学,与讨论实践手段的社会工程学,是可区分的呢?

在更为“赤裸”的领域,道德目标和技术手段间的区别清晰可辨,例如二战之前,英国的富勒、法国的戴高乐和德国的古德里安都主张同一种军事技术,但他们服务的道德目标显然不同。我们反对纳粹的道德立场,却得承认其战术比法军的更正确。然而经济学却不如军事学那么“赤裸”,它时常隐藏其道德立场。例如琼·罗宾逊就曾一语道破:当今那些看似“纯粹”的经济学从根本上都是民族主义的,因为经济政策总得被某个权威执行,而这个历史时期的权威即是国家。然而罗宾斯仍可坚持狭义的、作为技术手段的经济学的纯粹性:服务一国的经济学和服务全人类经济学的基础原理相同,“纳粹经济部长沙赫特是个优秀的经济学家”并非一句无意义的话。因此我不赞同如普特南那样,认为技术事实与道德立场之间的二分消弭了;但我赞同如罗宾逊夫人那样,她揭穿了同样的技术原理(事实)在不同的时代,是如何服务于诸时代殊别的道德预设的,“研究经济学是为了不被经济学家所骗。”

那么最后的问题便是:如果按照罗宾斯的观点,将经济学仅视作技术,又是否可能纯粹呢?该问题最终会变为法哲学问题。森所说的经济学中的“工程学”是由法律写成的,当人们主张某物“在法权上”是属于某人的“财产”,该命题究竟是否含有道德属性?它能否还原为一系列暴力组织的行为预期呢?法律究竟是道德律令,因而人人皆有服从法律的“义务”;还只是建立某种(或善或恶的)行为预期的工程技术,不具备道德属性呢?普特南若要论证事实与道德两者混缠,就得认为法律“本身”有道德属性,而非仅为达到某个道德目标的装置设计。倘若承认边沁做出的区分,即法律是怎样和法律应当怎样,是两个不同的判断,就必须承认:制度事实与道德伦理仍然是二分的。换句话说,普特南之所以觉得经济事实和道德预设不可二分,只是因为他没有从原理上分析,而是把二者共同组成的“经济学”视作了一个整体学科。然而只要我们细分下去,那些分别讨论了“是”与“应当”的诸原则之间的界限仍是清晰的。

以上便是我对2019年所读的四本书的一些批判性的思考。如果把思维的规则和过程比喻成线索,那么没有一根线索是没有线头的。只是有时候它们拧成了线团,于是线头就被藏起来了;甚至组成线团的几条不同的线,也被误以为是同一根线。然而只要我们分析下去,没有什么线团是拆不成有限可数的些许线索的,也没有任何一根线是找不到头的。逻辑分析没有立场,所有的立场都在历史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