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产品价格将下降3%-5%!人身险精算规定落地

姜鑫2020-02-06 15:46

经济观察网 记者 姜鑫  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险和年金险在内的人身保险产品将迎来3%-5%的价格下降!年金、储蓄型保险产品的销售佣金比例也将随附加费用的下调而下降。

2月6日,银保监会下发了《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自2013年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工作启动以来,第一部比较系统的人身险精算制度。

银保监会人身险部相关负责人对经济观察网记者表示,这次规定最重要的一方面就是推动风险保障类产品发展,以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风险保障需求和权益。《规定》通过调整风险保障类产品的现金价值参数,下调年金险、趸交产品定价的附加费用上限等措施促进人身险产品价格下降,提升保险公司加大风险保障类产品的偏好,同时还提升了年金险产品最低现金价值标准。

上述人身险部相关负责人还称,由于在前期政策研究制定的过程中,曾多轮征求行业意见,不少公司在提前领会到了监管的意图和精神后,已经开始着手准备新产品。

一位保险从业人士对经济观察网记者表示,《规定》发布后,新的产品备案将按新的要求执行,由于对部分产品的现金价值、附加费率上限做出了限制,会倒逼保险公司对于风险保障类产品的偏好大幅提升,普通人身险保费的占比也有望提升,但由于各家公司销售策略不同,具体变化还不好说。

《规定》下发后,新产品价格下降,会否使得保险公司弃旧推新?银保监会人身险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不会导致弃旧推新,但会加大加快保险公司对新产品的开发力度。 

人身险产品将降价

据了解,原保监会此前曾分别就分红险、万能险、投连险下发相关的精算制度,在《规定》下发以后,将与《分红保险精算规定》、《万能保险精算规定》、《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等共同构建涵盖各类产品形态的、基本健全完善的精算制度体系。正因为此,《规定》适用于普通型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规定最为核心的内容是对于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的设计指标做出了调整:

首先,《规定》调整了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等风险保障类产品的现金价值参数。据上述人身险部相关负责人介绍称,在进行现金价值修订时主要在年度现金价值上做出了一些调整和完善,风险保障类资产前几年的现金价值适当调低,这会促进产品价格的下降。据测算,这将使风险保障类产品价格将下降3%~5%。

“当消费者购买意愿获得提升,保险公司的开发、销售积极性也会相应提高。此外,在实操中发现,对于风险保障类产品,消费者在前几年退保情况很少。香港和其他保险市场上的风险保障产品前几年现金价值都比较低,有的现金价值为零,作出上述调整也会提高国内产品的竞争力”,上述负责人还表示,现金价值调低后,保险公司给予销售人员的销售费用就会增加,这将提升销售人员的积极性,从而推动推动保险行业转型升级。

第二个值得注意的核心内容是,对于长期储蓄类产品,《规定》做出了差异化的调整:下调了年金保险、部分趸交保险产品定价的平均附加费用率上限,这也会让产品更具有竞争力,消费者切实得到实惠。据上述人身险部相关负责人介绍,据测算,此类产品价格也将下降3%~5%。

上述人身险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而除了产品价格下降外,对于年金保险或者一些长期储蓄类产品平均附加费用率的下调,会影响到这块业务的佣金收入,佣金比例会随着费用的下调而下降,这也会使得保险公司更多的往风险保障类产品去发展。

保险期间一年以上普通型人身保险平均附加费用率上限

业务类型

交费方式

年金保险

两全保险

定期寿险、终身寿险、

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个人

期  交

16%

18%

35%

趸  交

8%

10%

18%

团体

期  交

10%

/

15%

趸  交

5%

/

8%

此外,《规定》还提升了年金保险等长期储蓄类产品的最低现金价值标准。上述负责人称,这有助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防范投诉纠纷风险。据测算,此类产品前几年的最低现金价值将提升5%~10%。

“风险保障类产品价格下降以后,对消费者的吸引力会更大一些,消费者的购买意愿也会更强。现金价值上升主要是针对长期储蓄类产品,对于这类产品,客户更看重的是产品的储蓄增值的功能,把长期储蓄类产品的现金价值适当的提升,有利于缓解保险公司跟消费者之间的纠纷,减少投诉量。保险公司在满足消费者的同时也可以更好的适应市场的变化”,上述人身险部相关负责人表示。

 保证续保产品迎精算规定

“这次《规定》的出台,在前期我们征求了多次意见,整个行业总体对这个新政策是积极的支持态度,”上述人身险部负责人表示,老的精算制度推行的时间比较长,普通人身险一直没有单独的精算制度。此外,目前社会对风险保障类产品的需求是越来越大的,行业对于普通人身险精算制度指定的呼声也很高。

以往长期健康保险责任准备金等规定主要参照人寿保险有关精算规定执行,此次《规定》新增了长期健康保险评估假设的相关要求,完善了健康保险精算体系。

此外,以往对于保证续保的健康保险和人寿保险的责任准备金提取等没有相关规定,此次《规定》补充了保证续保产品相关精算规定,有助于促进此类产品健康发展,防范风险隐患。

而随着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变化,非平准保费的产品日益增多,《规定》适应市场变化,新增了非平准保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提方法等规定,填补了此类产品的监管空白。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规定》要求,保险公司新开发的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应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在2月6日前已审批或备案的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可以继续销售,但应按照新要求提取责任准备金。与此同时,发布于1999年的《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

对于存量产品责任准备金的提取将采取怎样的影响?上述人身险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规定》发布以前销售的产品按新规提取责任准备金,这主要涉及到的是一些填补监管空白的产品,比如说保证续保的产品,包括保证续保的健康险或保证续保的人寿保险,这块需要增提一些准备金,这个量非常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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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新闻部资深记者
关注证券、新三板、保险行业与上市公司相关领域。擅长深度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