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评李国庆“夺章”:伪造印章才构成犯罪,但抢夺印章危害很大

李沁2020-04-27 21:28

经济观察网 记者 李沁  “握有刀把子(法律),如今有印把子,心安理得。”

4月27日13时05分,当当网创始人李国庆在微博上写下这句话。经历了抢夺公章、发布盖章公告、当当网回应等发酵后,“李国庆发文”的话题再次登上网络热搜。

那么,李国庆的“刀把子”真的那么心安理得么?

在李国庆发文之前,“抢夺公章”的说法引发关注,争议的焦点在于——“夺章”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

德衡律师集团高级合伙人徐红亮认为,一家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使用各类的印章包括公章、财务章、法人章等,都需按照公司的章程正常使用。

“一方面,抢夺公章行为本身与公司法相悖。”徐红亮称,无论是股东还是参与公司管理者都不应该暴力抢夺,公章交接双方应该通过双方的协商,按照公司章程或者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正常的交接。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如果拿印章的人只是公司股东,没有参与公司管理,同样没有权力拿公章。”《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这意味着,李国庆若想掌握公章,首先需要成为公司的管理者。

根据李国庆4月26日张贴的《告全体员工书》(下称《告知书》)显示,他已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决议公司成立董事会,由李国庆、俞渝、陈立等担任董事,选举李国庆为董事长与总经理。

“如果董事会决议合法,李国庆可以接管公司的印章,根据目前的消息,无法判断董事会决议是否合法。”徐红亮说。

按照《公司法》规定,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同时,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都要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形式告知股东。涉及股东表决方面,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为什么社会上都在讨论李国庆的这个临时股东会可能会有些问题?原因是目前当当网公司工商登记上的大股东俞渝持有股份为64.20%。在大股东不参与的情况下,李国庆无论是组织召开临时股东会也好,做决定也罢,都很难突破50%的规定。”

李国庆在《告知书》解释称,自己实际控股45.855%,而后又获得其他股东支持,目前达到53.865%。

26日,当当网对公章事件做出回应:公章、财务章、财务部门章即日作废。

事实上,抛开李国庆是否抢夺公章的问题,此类事件在国内并不少见。徐红亮表示,在团队以往接触过的案例中,遇到过不少类似的情况。

“公章实际上是公司控制权的一个符号或表象,一般纠纷发生在法定代表人、大股东和公章的实际控制人之间,其核心是争夺公司的控制权。在实际的操作中很少会遇到单纯因公章提起诉讼的案例,往往作为其中的一个环节,目前我还没有碰到过因公章诉讼并判决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对公司企业来说,伪造印章才能构成犯罪,但实际上抢夺公章对企业的社会危害性也很明显,我认为在这一方面,立法也应逐渐完善,明确抢夺公司印章的行为、将其纳入刑法范围,更好地维护公司的经营权。”徐红亮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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