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时间】全国人大代表、人行昆明中支原行长杨小平:建议在云南周边国家开展个人境外投资试点

胡艳明2020-05-21 22:34

经济观察网 记者 胡艳明  全国进入两会时间,经济观察网记者获悉,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原行长杨小平提出《关于在周边国家开展个人境外投资试点的建议》。

杨小平表示,近年来,随着中国改革开放步伐不断加快,居民个人境外投资意愿不断加强,加之国内资本市场投资回报率不高,寻找境外投资机会成为部分居民的选择。但由于个人境外投资政策环节并未完全理顺,使居民个人对外需求一定程度受到制约。在周边国家开展个人境外投资试点工作,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健全相关政策,满足个人境外投资需求,进一步推动我国对外开放进程。

对于建议的案由,杨小平表示,开展个人境外投资对提高我国资本项目可兑换程度等方面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是有利于推进人民币国际化和资本项目可兑换。开展个人投资者境外投资是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主要内容,也是深化我国金融市场改革开放整体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随着我国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的加快,资本项下直接投资、跨境信贷可兑换程度已显著提高。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对资本和金融项目管制40个子项分类,目前我国资本项目不可兑换子项目仅剩3项。个人资本项目可兑换是其中重要的内容,开展个人投资者境外投资与推进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和资本项目可兑换等重要改革相配合,有利于提升我国外汇资产投资效率和国内投资者分享改革红利,推进人民币国际化。

二是有利于加强个人项下跨境资本流动管理。由于当前国内个人境外投资政策的限制,个人跨境投资需求和合规渠道的建设形成了矛盾。不少个人投资者转而通过地下钱庄、假借经常项目进行境外投资等非法方式投资境外实业、房地产及证券或其他金融产品,且因此类方式较为隐秘,监管部门较难对其进行监控,无法完全掌握这部分跨境资金流动的情况。并且,通过非正规渠道进行的境外投资,投资权益无法得到保护。因此,尽快放开境内个人境外投资限制,扩大个人境外投资,建立规范化的个人境外投资渠道,引导民间资金合法化,既有利于加强对个人项下跨境资本流动管理,也有利于维护个人境外投资的合法权益。

三是有利于促进境外投资的便利化和国内经济的转型升级。开展个人境外投资,带动我国居民“走出去”参与国际市场投资,将进一步加速“走出去”与“引进来”融合,有力促进境外投资便利化和投资的多元化,推动国内经济社会转型升级。

目前,个人境外投资的主要形式分为境外直接投资、境外证券投资以及其他境外投资。关于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的立法,根据2008年8月5日颁发的《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目前个人境外投资渠道主要有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境内公司员工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境内居民个人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等形式。

2007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2007年第46号令),允许境内居民通过机构投资者参与境外资本市场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投资业务。201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1号),对QDII外汇管理法规进行了进一步规范。2012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允许境内个人可以其自有外汇或人民币等境内合法资产参与股权激励。2014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允许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以投融资为目的,在境外直接设立特殊目的公司。

近年来,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等地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中,提出了允许在自贸试验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境内个人按规定开展各类人民币境外投资。但实际并未实施,相关的操作细则一直未出台。

由此,杨小平提出相关建议,并建议由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承办。

(一)在周边国家开展个人境外投资试点

随着国家深入推进“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孟中印缅经济走廊和中国—中南半岛经济走廊建设,云南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云南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利用沿边区位优势,不断加强与周边国家的投资经贸交往, 深化开放型经济体制改革创新,深入推进自贸区建设,打造沿边国际产能合作示范区,加快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的建设,云南正在由开放末梢转向开放前沿。因此,建议在云南周边国家适时推动个人境外投资试点,探索构建个人境外投资制度。

根据调研显示,在云南沿边经济合作区、跨境工业园区建设开发中,为满足融资需求,常附加有地产项目,而销售对象多为国内居民。“走出去”企业的个人在境外经营活动中也存在实际购房需求。同时,由于周边国家大多为欠发达国家,商业活动多为个体经营。而根据现行政策,无法满足个人境外投资需求。通过在云南周边国家试点个人境外投资,一方面是云南“走出去”的发展要求,在满足市场需求的同时,有利于推动云南跨境经济合作和对外开放实现更高水平发展。另一方面,按照风险可控、投资真实合法的原则,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优先选择与云南省合作基础好、产业梯度互补性强的周边国家,开展个人境外投资,积极探索完善相关制度,为下一步推进个人境外投资积累经验。

(二)探索建立个人投资者境外投资制度

一是试点通过金融机构加强真实性审核和风险控制。考虑先到境外有中资金融机构的周边国家开展个人境外投资,利用长臂监管、内外金融机构联动方式,加强对投资真实性审核和风险控制。二是建议比照个人经常项目购汇额度管理,采取个人境外投资额度管理模式,同时限定投资币种为人民币。三是建议参照境内机构境外投资管理模式,事先需取得发改委或商务部门的境外投资备案,然后再办理外汇登记,由外汇管理局对资金真实性和额度进行管理,实施联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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