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时间】专访全国人大代表、城银清董事长崔瑜:目前《商业银行法》与业务发展实践不相匹配亟需尽快完善立法顶层设计

胡艳明2020-05-22 16:43

经济观察网 记者 胡艳明  全国两会正在召开,经济观察网记者获悉,今年全国人大代表、城银清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崔瑜提出了关于适时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的建议。

崔瑜认为,《商业银行法》修改工作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亟需尽快推动,以完善立法顶层设计,解决目前商业银行立法逐渐滞后、与银行业发展实践不相匹配的问题,为建立现代化的银行治理和监管体系提供制度保障。为此,有必要加快对《商业银行法》的修改工作。

在担任城银清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之前,崔瑜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行长。崔瑜对记者表示,多年来一直在人民银行体系工作,从推进银行业整体发展、监管商业银行经营行为、服务商业银行转型发展等角度,都有比较深刻的体会。从商业银行运营的当前顶层法律环境来看,目前的《商业银行法》与商业银行业务发展实践不相匹配的矛盾日益突出。

崔瑜建议,在《商业银行法》修改中,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如明确商业银行类别及标准、明确分类监管理念;进一步规范经营管理,适度放宽对商业银行跨业经营的限制;另外,在进一步规范小微企业信贷、强化资本约束、完善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加大商业银行违规处罚力度等方面提出了具体建议。

【访谈】

经济观察网:是什么原因使您关注到《商业银行法》修改工作?

崔瑜:首先,多年来,我一直在人民银行体系工作,熟悉了解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现在在人民银行所属的一家金融基础设施担任董事长。所以,从推进银行行业整体发展、监管商业银行经营行为、服务商业银行转型发展等角度,都有比较深刻的体会。从商业银行运营的当前顶层法律环境来看,目前的《商业银行法》与商业银行业务发展实践不相匹配的矛盾逐渐突出,因此,亟需尽快推动完善立法顶层设计,为建立现代化的银行治理和监管体系提供制度保障。

其次,具体从支持金融市场改革、科学分类监管商业银行、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并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进商业银行可持续发展和科学创新、以及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等层面来看,必须修改《商业银行法》以符合当前实际发展需要,从而引导银行回归本源、服务实体经济,强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以上就是我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适时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原因和出发。

经济观察网:我们注意到,今年央行系统多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了修改《商业银行法》的相关建议,您认为促使行业多位代表共同关注原因可能有哪些?

崔瑜:行业内多位代表也提出了修改《商业银行法》的建议,我想,这些代表跟我一样,扎根于这个行业,关注并期望行业发展更快更好。代表们有的是市场监管者,有的是金融机构负责人,大家虽然从事的具体工作不一样,但是大家都密切关注当前经济金融发展态势,对商业银行经营发展面临的环境与挑战都有所思考。大家都意识到当前《商业银行法》已经与目前经济金融发展与商业银行经营发展有所不匹配,并从不同角度提出了相关修改意见。从这个角度来说,修改《商业银行法》势在必行,且迫在眉睫。

经济观察网:在您看来,促使《商业银行法》修改的原因有哪些?

崔瑜:第一,支持金融市场改革的客观需要。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要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并要求“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这对商业银行金融监管、业务管理、风险防范等提出了新要求。修改《商业银行法》有助于引导银行回归本源、服务实体经济;有助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第二,对商业银行科学分类监管的需要。目前,商业银行分类与监管依然按照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等进行。但在实际经营中,一方面,城市商业银行跨区域、农村金融机构进城市情况较为普遍,商业银行区域经营属性有所弱化;另一方面,部分城市商业银行、农村金融机构规模体量已经超过或接近部分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现有分类监管模式已经无法适应现实情况,《商业银行法》必须对商业银行分类标准进行及时调整。

第三,商业银行可持续发展和科学创新的需要。当前,随着互联网、金融科技的技术手段的发展,商业银行业务经营范围逐步扩大,资管业务、理财业务、托管业务和互联网信贷业务等已经成为商业银行的重要业务,但目前商业银行经营范围中尚未包括上述业务。《商业银行法》有必要对商业银行业务经营范围进行适当扩充。

此外,目前部分商业银行已通过设立信托子公司的形式,开展信托投资业务;部分商业银行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相关证券投资和基金管理业务;部分商业银行还向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投资。但现《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对外投资限制较为严格,与目前实际情况不相匹配,有必要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小微企业的需要。发展小微企业,对国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民生改善意义重大。但是,由于法律支持的缺位,导致商业银行在服务小微企业信贷方面缺少创新动力,比如对于已经做到了“尽职”但仍产生风险的贷款,仍要受到追责,这与国外普遍适用的“尽职免责”做法有所不同。为此,《商业银行法》修订过程中,有必要考虑通过明确小微企业信贷规定等方式,鼓励商业银行开展小微企业服务。

第五,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的需要。现《商业银行法》第18条规定,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要设立监事会,但从公司治理与防范风险角度,各类商业银行都应当设立监事会。同时,目前规定是每一会计年度终了三个月内,商业银行公布其上一年度的经营业绩和审计报告。但在实践中,绝大部分上市商业银行一般在每年四月底前公布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商业银行法》有必要对上述规定进行优化调整。

记者:对于《商业银行法》的修改,具体有哪些建议?

崔瑜:建议对《商业银行法》作以下修改:

(一)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建议在《商业银行法》第1章总则中增加一条,明确商业银行类别及标准(例如,按照商业银行资产规模大小,对商业银行进行分类),同时,明确分类监管理念。

(二)进一步规范经营管理。一是针对《商业银行法》第3条,对商业银行经营范围进行适当扩充。

二是针对《商业银行法》第43条,适度放宽对商业银行跨业经营的限制,对“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等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以符合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实际情况。

(三)进一步规范小微企业信贷。建议在《商业银行法》第4章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中,增加商业银行小微信贷方面的相关规定,将“尽职免责”作为责任追究的基本原则之一。

(四)进一步强化资本约束。一是针对《商业银行法》第13条,在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方面,建议综合考虑商业银行资本约束和风险防范要求,合理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以满足商业银行正常业务经营与风险控制需要。

(五)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一是建议《商业银行法》第18条修改为“商业银行要设立监事会”。二是建议《商业银行法》第40条在现有规定基础上,进一步扩充商业银行关系人范围,有效防范内部人控制和关联交易风险。

三是建议《商业银行法》第56条,对商业银行公布审计报告的时间要求做适当调整。

(六)加大商业银行违规处罚力度。与商业银行违法行为所产生的经济与社会负面效应相比,目前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偏低,建议针对《商业银行法》第73条等,适当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丰富违法行为处罚手段。

最后,为全面构建市场化的金融市场法治体系,新的《商业银行法》应与即将出台的《民法典》,以及《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期货法》等相配套、相协调,发挥好法律法规体系调整金融市场、规范金融行为的合力优势,不断完善我国金融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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