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立法应下一盘更大的棋

欧阳晨雨2020-06-06 10:49

欧阳晨雨/文 国内关于个人破产制度的首次立法要来了。6月2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在官网发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个人破产条例》)。该条例草案已于4月底首次提请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各界如有意见或建议,可于6月18日前反馈。

个人破产制度是个讨论得比较久的话题了。对于企业,如果破产了,免除相应的债务,可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同样,一个公民破产了,附带条件豁免债务,有助于个体卸除包袱、轻装上阵,重新开启生活,而不是被无休无止的债务大山所压垮。从更大层面看,放任个人债务“经年不散”,对高利贷、地下钱庄等非法融资渠道,无疑是福音,却是社会不能承受之重。总之,无论于个人,还是于社会,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意义并不亚于企业破产制度。

但是,从国家立法上看,我们的步子却相当滞后。尽管我国34年前就拥有了一部《企业破产法》,令人遗憾的是,直到13年前,这部转正后的法律才适用于所有企业,而不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如果将目光投向海外,个人破产制度早已遍地开花,并在市场经济的建立和运行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以当今个人破产立法最完善的美国为例,个人破产规定适用于消费债务人、营业债务人、混合债务人等三种类型,并有清算程序、整顿程序、有经常收入之个人的债务调整程序、有年收入之农业工人的债务调整程序、市政府债务调整程序等五种程序。在破产程序中,只要法院没有专门拒绝债务豁免,债务人就会自动获得债务免责。

就我国而言,对“个人破产”进行立法,究竟有没有移植的“土壤”?答案是肯定的。有统计数据表明,目前在深圳登记设立的商事主体已达329.8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123.6万户。如此巨大的体量,注定了深受债务困扰的群体,不是一个小数字;因为债务问题被限制消费的国人,达到1400万人次,更说明亟待释放“能量”的群体,需要一部专门法律为其“松绑”。

客观而言,地方立法也有一定优势。深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本来就有“地方立法”的特殊政策;个别地区的立法活动,成则可以推广,败也可控制。审视深圳《条例》,分总则、申请与受理、管理人、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简易程序、法律责任和附则,共计157条,也不乏“最长5年可以得到债务豁免”“设立管理人”等立法亮点。

但问题是,“个人破产”并不是一项只关乎一地的事情。在其他地区尚未“开通”的情况下,仅是深圳一地豁免个人债务,很容易让不利后果“乾坤大挪移”,导致其他地方为此埋单。况且,《条例》规定的限制消费等措施,也需要外地通力配合,而一部效力有限的地方《条例》,并不能确保“令行禁止”“一呼百应”。此外,立法“个人破产”,也并非“真空地带”,关涉诸多国家法律,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不可不慎重推行。

之前,浙江省温州、台州等地法院开始审理若干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经管理人调查和法院审理后,对认定无失信行为的被执行人,通过“破产”予以实质性退出案件执行,这也被认为是暗行“个人破产”。但是,这种缺乏国家立法层面支持的“曲径通幽”方式,注定难以持久,也难以经得起法律检视。从这个角度说,“个人破产”立法,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宜地方唱“独角戏”。乘改革之东风,站在国家层面统筹推进立法,效果会比囿于一地“破冰”好得多。个人破产立法应下一盘更大的棋。

(作者系法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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