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王振华案受害女童代理人:王振华没有任何赔偿、安抚,应判他5年以上

李微敖2020-06-18 08:31

经济观察网 记者 李微敖  被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1155.SH,下称:新城控股)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王振华猥亵侵犯的9岁女童,身心受到了极大伤害,身体构成二级轻伤;但是王振华和他的公司,迄今没有对她做出任何赔偿,也没有任何安抚慰问举动。被害女孩的身体治疗费及心理疏导费,都是由公诉方上海检方承担的。

2020年6月17日晚间,王振华猥亵女童案中的受害女童代理人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主任计时俊律师,向经济观察网记者披露了上述信息。

2020年6月16日、17日,王振华猥亵女童案一审在上海市普陀区法院开庭审理。在经历了两天共16个小时的审判后,普陀法院当庭宣判,王振华犯猥亵儿童罪,处有期徒刑5年。

在开庭之前,王振华的辩护律师之一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肖霖,对经济观察网记者表示,他将对王振华进行无罪辩护。

计时俊证实,在庭审中,王振华的两位辩护律师李肖霖以及京衡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有西,均对王振华做无罪辩护。王振华本人也没有认罪,“他说只是对(被害的小女孩)搂搂抱抱”。

6月17日宣判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知乎网站的官方账号上,发布的文章也证实,“被告人王振华到案后及庭审中,拒不供认其猥亵的犯罪事实”。

计时俊介绍,作为公诉方——上海市普陀区检察院对王振华的量刑建议是,“四年以上五年以下”。

他亦对经济观察网记者表示,对于王振华的量刑,应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知乎网站的官方账号上发布的文章称,“经法院查明,被告人王振华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但其不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犯罪,也不具有其他恶劣情节”。

“对一位9岁的小女孩实施猥亵,造成她的身体受到严重伤害,并构成轻伤二级,这怎么能叫没有‘其他恶劣情节’呢?”计时俊问。

包括计时俊在内的多位上海司法行业人士,还向经济观察网记者确认,王振华案的公诉方由上海市普陀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顾晓军领衔,而审判长是普陀区法院副院长唐敏。顾晓军、唐敏均为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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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新浪网网页截图)

2020年6月17日下午2时许,在普陀法院当庭宣布王振华一审处有期徒刑5年之后,新城控股股价猛然拉升,全天收涨1.99%,上证综指同期微涨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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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报首席记者
2003年从业迄今,近年来专注于涉及公共利益的,经济、法治、环境、健康类新闻题材的调查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