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延辉:推动保险成为防灾减灾与应急管理的重要支撑力量

刘延辉2020-07-02 15:19

图片来源:东方IC

刘延辉/文  我国正在构建以综合性为特征的防灾减灾与应急管理体系,建立健全防灾减灾的跨部门、跨区域协同联动机制。在这个过程中,以风险管理为基本手段与本质属性的现代保险服务业,理应和必须发挥应有的作用,这既是落实“保险业姓保”的要求,也是我国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

在笔者看来,保险的功能作用不仅体现在风险损失补偿,更应体现在风险管理服务,发挥防灾防损的功能作用。从国家层面推动保险业纳入国家综合防灾减灾与应急管理体系,将保险作为政策工具与重要抓手,明确保险在国家综合防灾减灾与应急管理体系中的战略定位,使之成为其中的重要支撑力量。

为此,需要改变当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企业之间存在的“信息孤岛”状况。笔者建议,由银保监会或应急管理部等部委牵头,推动保险业与其他部门一道,共同搭建全面风险管理服务平台,建立相关专家库与数据信息库,提供涵盖风险防控与危机管理的专业力量与数据信息。充分发挥大数据平台在信息采集、整合、利用等方面的作用,相关数据应对保险业开放,实现数据与信息共享,构筑有保险支持的国家综合防灾减灾与应急管理安全屏障。

有效的高质量防灾防损服务是保险机构专业能力与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是客户服务的重要方面,也是其拓展业务的有力武器。但是,防灾防损服务工作技术要求高、资金投入大、周期长且见效慢、客户经常配合意愿不足,这些都在客观上不利于防灾防损工作的开展,此外,按照新会计准则,保险相关服务收支不纳入保费收入与赔款。总之,由于种种原因,保险机构在防灾防损服务方面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明显不足。

监管部门应鼓励保险机构充分发挥防灾防损服务功能,推动保险业防灾防损服务由被动应对转向积极主动管理。因此,监管部门在对保险机构的服务评价中,可明确增加对其开展防灾防损服务情况的内容,推动保险机构真正将防灾防损服务贯穿于保险业务与经营管理的始终,实现保险服务与供给升级。

具体而言,一是推动建立保险行业防灾防损的合作机制。防灾防损工作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单个机构人力物力等条件有限。监管部门要推动建立保险业内防灾防损的合作机制,整合资源,强化行业相关数据与信息共享,推动全行业共同参加社会防灾防损服务工作,提升全行业的防灾防损服务能力。

二是营造良好的法律与制度环境。目前《保险法》中对防灾防损缺乏具体要求,对防灾防损费用列支等没有相关表述,应在修改《保险法》时予以明确,用法律的强大力量推动保险机构加强防灾防损工作,有效降低全社会风险损失总量。与此同时,在《保险法》实现此修改前,监管部门可出台相关的规定,解决当前存在的妨碍保险机构加强防灾防损工作的障碍,明确防灾防损服务费用的性质与种类,允许其将相关的收费计入保费,支出计入赔款,并在拟于2022年1月1日实施的保险新会计准则(IFRS17)中予以明确。

三是提高自身防灾防损服务能力。防灾防损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较强的工作,要具备多种风险的辨识、分析和评估能力,并提出相应的覆盖全业务流程的防灾防损方案措施。保险机构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提高自身的防灾防损服务能力:一是设立专门的防灾防损部门,切实重视与加强防灾防损工作;二是组建门类齐全的具有使命感与进取心的专业化防灾防损人才队伍,防灾防损工作对专业性技术性要求较高,防灾防损服务能力的提高,人才是关键;三是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与实施方案,把防灾防损工作渗透到机构的各级职能部门与业务部门工作中,形成全员参与防灾防损的工作机制与氛围,把防灾防损与宣传展业、核保核赔、后续服务等结合起来,同时完善相关人员的考核与奖惩措施;四是充分利用新兴科技,通过科技赋能,提高防灾防损服务效率与水平。

从保险业自身来讲,防灾防损本就是贯穿其业务始终的应有内容,是保险业的看家本领。但是,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保险业的防灾减损服务功能受到严重削弱,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导致保险行业赔付率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也是保险功能作用与应有社会责任缺位的表现。

作为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和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保险业被国家寄予厚望,当前,在高质量转型发展的背景下,保险业必须苦练内功,着力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本领。保险业必须改变“重承保,轻防灾”现状,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指导下,在全业务流程与经营管理中实现从注重事后补偿向注重事前事中预防转变。

(作者系中国保险学会研究二部负责人、理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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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学博士,现为中国保险学会研究二部负责人,主要研究方向为宏观经济、保险理论与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