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版”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落地:中小投资者维权门槛降低 投保机构面临新要求

王语嫣2020-08-04 13:55

经济观察网 实习记者 王语嫣 记者 姜鑫 中小投资者的维权之路将更加便捷。

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了《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下文称《规定》)并表示于7月31日实施。这也意味着,新《证券法》中备受关注的集体诉讼制度终于落地了。

一直以来,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犯罪行为如毒瘤一般影响着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而随着新《证券法》以及《规定》的实施,一套更为立体的追责体系正在建立。

中国结算公司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6月,A股市场投资者数量16774.32万人,其中自然人投资者16734.76万人。告别单打独斗的时代,个人投资者可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经济观察网记者了解到,《规定》全文共计42条,分四个部分,重点规范以下内容:全面规范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细化两类代表人诉讼的程序规定,包括先行审查、代表人的推选、审理与判决、执行与分配等;回应代表人诉讼中的实践难题,如代表人诉讼的启动条件、代表人的推选方式、代表人的权限范围等;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作用,依托信息化技术手段开展各项工作,提高审判执行的公正性、高效性和透明度。

《规定》将会给他们带来哪些改变?

中小投资者:告别单打独斗 维权门槛降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曾撰文称,我国资本市场中的侵权、违约、失信等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止的主要根源在于“三高三低”的制度短板:一是失信收益高、失信成本低、失信收益高于失信成本;二是守信成本高、守信收益低、守信成本高于守信收益;三是维权成本高、维权收益低、维权成本高于维权收益。

集体诉讼制度的落地将使制度短板得以完善。

比如在投资者诉讼门槛和维权成本方面,《规定》明确了代表人请求败诉的被告赔偿合理的公告费、通知费、律师费等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特别代表人诉讼中,未声明退出的投资者即视为同意参加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等。

而对于中小投资者来说,《规定》中更为利好的信息则是其关于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相关章程,这对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具有重要意义。无论普通代表人诉讼,还是特别代表人诉讼,都代表与维护不特定多数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都受到《司法解释》的规范与保护。

简言之,以往分散在各地、权利受到损害的投资者可以依据此《规定》而选举出代表人为自身利益而上诉。“聚沙成塔、集腋成裘”的赔偿效应能够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和高压态势。

除了维权成本、维权门槛外,《规定》对中小投资者来说另一大亮点是兼顾了集体与个体的权利行使。

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海峰在接受经济观察网记者采访时也谈到了此次《规定》中的这一亮点。他表示,用法律的形式规定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均采用特别授权的模式,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个别投资人的诉讼权利,但有利于克服集体诉讼周期长、成本高等固有的程序缺点;但同时又对个别投资者的不同权利予以保护,允许个别投资者通过退出权、异议权的行使个性化行使权利。

在裁判文书网上以“证券纠纷”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可检索到840篇文书。其中,2019年的相关案件多达353件,在记者初步统计中发现,这些案件中不乏涉及证券机构虚假陈述、股东进行人为操作信息披露、退市公司与投资者协议纠纷与赔偿等。

在业内人士看来,《规定》中的许多制度设计都会倒逼资本市场各方主体慎独自律,择善而从,追求卓越。

例如,《规定》中提到,原告在上诉时,需提交有关行政处罚决定、刑事裁判文书、被告自认材料、证券交易所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等给予的纪律处分或者采取的自律管理措施等证明证券侵权事实的初步证据。

而在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中,投资人需提交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和进行交易的凭证等投资损失证据材料。

对比来看,此次《规定》中对投资者提交材料的范围扩大,降低了投资者维权门槛。

投保机构面临新要求

另外,《规定》中还谈到,符合权利人范围但未参加登记的投资者提起诉讼,且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与代表人诉讼生效判决、裁定所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和法律适用相同的,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诉讼请求后,裁定适用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适用已经生效裁判的裁定中应当明确被告赔偿的金额,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这些规定都从不同程度上降低了维权成本、提高了上市公司等侵权人的失信成本,这对规范市场来说,具有重要作用。

正如证监会首席律师焦津洪对媒体所述,对于那些严重损害投资者权益的违法者、害群之马,不仅要让他被罚得倾家荡产,更要让他赔得倾家荡产。

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规定的同日,证监会也发布了《关于做好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相关工作的通知》,强调了投保机构的诸多责任。

投资者保护机构目前有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等。据证监会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工作机制,明确内部职责分工,配备必要的人员、经费及信息技术设施等保障。

此外,证监会的规定中还谈到,中国结算、证券交易所、投资者保护机构等可以根据自身职能,按照司法协助程序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在特别代表人诉讼过程中的相关工作,在证据核查、损失计算及赔偿金分配等方面提供支持配合。

同时,投保机构的设立并非仅仅依赖于官方力量,民间力量同样值得重视。刘海峰表示,规范资本市场,维护投资人权益,还可通过引导、支持市场力量设立投资者保护机构,为中小投资者维权提供服务,形成新的高端服务和需求,从而消除资本市场的违法犯罪行为,形成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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