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申请又起争议:制度需回应居家办公新常态

杨宜桐2020-09-02 11:23

杨宜桐/文 申请工伤又起波折。

近日,黑龙江大庆市自然资源局女员工柴媛在家办公时,被一名男子入室用数据线勒颈致身亡。事发后,该男子爬窗躲避警察追捕而坠亡。被害人家属认为,柴媛被害时处于在家办公状态,应属工伤。大庆人社局工伤科工作人员表示,工伤申请已受理,但目前还没有结论。

对柴媛是否认定工伤,舆论存在不小的争议。反对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认为即职工只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等情形,才“应当认定为工伤”。而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条款释义的函》规定,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受到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有因果关系。如果考虑到柴媛只是在家办公期间受到不法分子的入室伤害,并非直接因为履行工作职责而导致被侵害的结果,不认定为工伤,也算是于法有据。

但是,这里的“因履行工作职责”,除了字面上的狭义理解,还有截然不同的解读方式: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的心理,而对该职工实施的暴力人身伤害,这种情况固然属于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受到的意外伤害,诸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单位其他设施设备不安全,也包括无法预料的刑事案件伤害等,也应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伤害的范围。如此看来,柴媛在家办公期间受到不法伤害,也在被认定为工伤的范围。

颇为尴尬的是,在现行法规上却很难得到一个确切的答案,这不仅让当事人及其家人难觅救济,也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陷入进退失据、决断难行的尴尬之中。翻看有关报道,“柴媛单位的申请材料,已于7月21日正式受理,目前正在认定过程中,还没有出结论”,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当具体法律条款难以把握的时候,还需要跳出个案的窠臼。必须看清的是,无论《工伤保险条例》,还是有关部门出台的行政规章,以及最高法出炉的司法解释,其“建章立制”的目的——也就是“立法精神”,都是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切身权益。因此,在对法规、制度条文进行解读和运用的时候,也需要充分考量,如何不让劳动者成为“显失公平”的一方。对于柴媛,接受公司的指派居家办公,与在办公室工作并无区别,且有聊天记录等证明,在劳动过程中受到意外伤害,理应获得救济,这些因素应当为司法和行政部门所关注和考虑,以作出更合理的决断。

再回看“工伤”规定的发展过程。2004年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经历了2011年的修订后,工伤认定的范围有所“扩大”。不仅如此,人社部2016年出台的《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工伤认定时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最高法2016年出台的《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支持“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认定工伤等,在《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精神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柔化”了工伤认定的标准,也让保护劳动者的色彩更为浓厚。在司法实践中,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法官杨文峰在家写判决书猝死被认定工伤等案例,更释放了保护劳动者的司法信号。

法律是劳动者权益的宣言书。回到这起案件,有关部门有必要从劳动者保护的角度出发,依法依规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查明事实真相,作出合乎天理、情理、法理的决定。与此同时,也应顺应时代趋势,结合居家办公常态化等趋势,对包括《工伤保险条例》在内的法规作出修缮,对传统工伤认定要件作出适当调整,突破横亘在前的制度瓶颈,更好地保护劳动者权益。

(作者系法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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