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彰显立法务实姿态

萧艾伦2020-10-14 11:39

萧艾伦/文 全国人大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日前在记者会上的披露,即将提请本次常委会(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拟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

最新消息显示,该草案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具体修改内容是: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将收容教养修改为专门矫治教育。

也就是说,如果这一草案将来获得正式通过,则目前以十四周岁为起点的刑事责任年龄将下调至十二周岁。这一立法消息虽然有些突然,却是最高立法机关对近年来围绕着是否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所展开的激烈争辩的首度正式回应;同时从立法思路和具体内容来看,也表明相关的争论即将尘埃落定。

首先,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关于下调刑事责任年龄的内容虽系立法机关首次公开,也表明围绕刑事责任年龄的争论早已在立法机关视野之内,且相关方案已经趋于成熟。

众所周知,近年来全国范围内出现了不少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杀人、强奸等犯罪案件,犯罪手段极其残忍、令人发指,影响极其恶劣,加之当前立法对低龄未成年人严重不法行为的干预和矫治上存在法制盲区和制度空白,各地实践也极不统一和规范,最后导致这些低龄不法行为人不仅“依法无法处理”,事实上甚至几乎不用承担任何责任。正是因为这些低龄未成年人所实施不法行为的严重性与其所实际承担的法律责任之间的巨大反差,社会上有相当多的声音一直强烈主张,十分有必要下调我国刑法的刑事责任年龄,由目前的14周岁调整至12周岁甚至更低,以解决当前的法律适用窘境。但是也有不少研究认为,当前的刑事责任年龄立法符合国际通例,单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可能对于治理低龄未成年人严重不法行为依然“治标不治本”。不过,总体来看,多数意见主张应当下调刑事责任年龄。

尽管是否下调刑事责任年龄以及应该下调到何处为止一直存在激烈争论,但未曾有中央国家机关作出正式回应。所以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拟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可见相关争论早已纳入立法机关视野和规划,此时公开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方案,既是对社会呼声的正面回应,也说明相关立法论证趋于成熟。

其次,从草案“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内容来看,立法机关并未简单采取直接普遍下调刑事责任年龄的思路,而是限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特定情形,且须经过最高检核准这一特别程序,即“个别下调”,彰显了立法的务实、理性思路。如此,既可以解决个别偶发的极端案件的法律空白问题,实现严密法网、有法可依,又不至于过分扩大刑事打击面。同时,也在不改变处理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育挽救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之下,对低龄不法未成年人“宽容且纵容”的当前现状作了矫正,以实现对受侵害未成年人的平等保护。

第三,在下调特定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年龄之外,笔者以为立法机关所强调的“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在完善专门矫治教育方面做好衔接”尤其值得重点关注。

笔者向来坚持认为,单纯经由立法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来应对低龄未成年人的严重暴力不法行为,属治标而不治本之策。其实,在形式上将刑事责任年龄降至12岁或者更低和目前的14周岁一样存在立法缺陷,并无法杜绝刑事责任年龄之下的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实践上社会还很有可能会付出更大的代价。与其说我国立法在刑事责任年龄的高低上存在缺陷,毋宁是在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法行为的干预和矫治上存在相当的制度改革空间。所以,在特定犯罪情形经最高检核准的特别程序下调刑事责任年龄之外,通过修法完善现有的专门矫治教育制度体系就显得尤为重要。如果立法能够进一步明确“必要的时候”进行矫治干预的具体情形,并切实有效地强化低龄不法未成年人家庭监护和学校教育的责任,从而建立成体系、轻重有别的不良行为干预机制,则其立法和实践效果相当值得期待。

总之,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拟对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下调处理,既可以直接弥补当前的法律漏洞,又辅之以专门矫治教育措施,立足现实、着眼长远,是符合实际的务实、理性之举,相信未来获得通过后必定能为未成年人的犯罪惩治和预防奠定坚实的法制基础,并对现有不法未成年人的专门矫治教育制度改革发挥积极、有益影响。

(作者系法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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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艾伦,男,1984年出生,河南信阳人,毕业于郑州大学、北航法学院,管理学博士,著有《埃德蒙·柏克与英国宪政转型》、《现代中国的法治之路》(合著)等,研究领域为法理学、宪政理论和刑事法制,上海交大凯原法学院宪法与国家治理中心特约研究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