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鼓励闲置宅基地流转给经营者

程璐洋2020-10-19 12:53

经济观察网 记者 程璐洋 海南省15日公布由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大力发展农村市场主体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十八条措施》,提出实施更加开放的人才政策、盘活农村资源要素、创新财税金融政策等十八条措施。

《措施》中“盘活农村资源要素部分”指出,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鼓励农户自行通过协议将闲置宅基地或闲置农房流转给经营者,或将闲置宅基地统一流转给村组织,由村组织自行经营或对外招商经营。

此外,还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健全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逐步将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资产的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股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农业生产设施使用权等纳入交易范围。

“最有突破性的,是宅基地可以转为经营性用地,然后转让给经营主体。因为之前可以流转的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常是不包括宅基地的。到目前为止,宅基地的政策都仅仅允许流转给本村居民。这次说可以转为经营性,然后可以流转给其他经营主体。”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管理学院特聘教授、中国发展研究院执行院长陆铭解释。

“如果再配合其他政策,比如说青年人返乡,各种经营主体带着资本下乡,那实际上允许本村以外的经营主体或个人利用农村宅基地来进行经营和生产活动了,这一点应该是最大的突破。”陆铭说。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于建造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户拥有土地使用权,但土地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在2019年发布的《农村绿皮书:中国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显示:2018 年我国农村宅基地闲置率为10.7%,其中空置率最高的可以达到71.5%。不同地区的村庄宅基地闲置率呈现东部最高、西部次之、东北第三、中部最低的格局。根据预测,全国大约有360 万亩农村宅基地空置。

在城市化进程加快、农村住宅空置上升的情况下,现实中的宅基地使用情况复杂,部分地区的“小产权房”已经长期存在。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住宅。

6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的《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指出,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要积极探索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的具体路径和办法,坚决守住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这三条底线,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权益。

包括宅基地在内的农村用地盘活与改革正在逐渐深入。

2019年11月28日,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印发《海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试点办法》规定,在保持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可通过转让、出租、赠与、互换等方式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有条件的市县,可探索在本市县范围内流转。

新《措施》的突破在可转变土地性质,并可以向外部经营主体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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