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腾讯美团京东股价齐跌,专家详解反垄断指南为何影响巨大

任晓宁2020-11-10 21:52

经济观察网 记者 任晓宁 11月10日,双十一前一天,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指南中午发布,午后国内平台性质互联网上市公司股价齐跌。阿里、腾讯、京东、美团等互联网巨头蒸发千亿市值,截至发稿,美团下跌10%,京东下跌8%,拼多多下跌7%,阿里下跌3%,腾讯下跌4%。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这部指南草案,连同近期的一系列执法行动,意味着中国互联网反垄断强监管时代的到来。”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反垄断律师邓志松告诉经济观察网记者。

中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正式实施,执行12年,相关判例金额高达120亿元,主要集中在汽车,医药,化工,专利技术,通讯等领域,互联网行业罕有案例。在之前,监管部门对于互联网行业的态度是“包容审慎”,这一次指南的出台,直指互联网平台型公司。

根据指南第三条,其所称平台,为互联网平台。所称平台经济,是指由互联网平台协调组织资源配置的一种经济形态。

“对于互联网行业而言,意味着一个宽松监管时代的结束,和一个强监管时代的开启,”邓志松向记者解释说,相比其他行业而言,对互联网行业进行强监管并不意味着过度执法,这次指南的出台是将对互联网行业的反垄断执法态度从放松监管迈向正常监管,和其他行业走到一个起步线上,“反垄断执法对各个领域都应该一视同仁,这是回归正常轨道”。

国外,谷歌正面临欧盟、美国政府的反垄断调查,Facebook、亚马逊等互联网巨头也频频遇到反垄断监管。对于国内的互联网巨头,这也将是一种必须面对的趋势。

互联网观察家尹生告诉记者,平台经济反垄断如果有效,将使数字经济从资源竞争重新回到服务、效率和创新竞争。

对电商平台震慑力最大

11月10日中国互联网公司大跌,跌幅靠前的,均与电商有关。

截至收盘,有赞跌幅最高,为11%,美团下跌10%次之,拼多多、京东跌幅均排名靠前。这些公司,均是电商相关互联网平台。

指南中涉及最多的,也是电商行业。指南对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此前模糊不清的定义给出了明确规定。几位接受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指南发布时间选在双十一前夕,对于电商行业的震慑不言而喻。

11月10日,根据网信中国公号文章,中央网信办、市场监管总局、税务总局联合召开规范线上经济秩序行政指导会,要求27家平台公司不得开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二选一”、商誉诋毁、裹挟交易等违法违规竞争行为,或依托算法推荐、人工智能和大数据荟萃分析进行的“隐形”不正当竞争行为。

电商因寡头、垄断带来的问题由来已有。阿里与京东关于二选一的官司打了3年还没结束,阿里和拼多多之间二选一的纠纷也在今年多次出现。美团与饿了么因独家协议掀起几次口水仗,携程的大数据杀熟更是频频引发争议,这些都是近几年互联网热门事件。

二选一,翻译成反垄断法律术语,指的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的独家交易。大数据杀熟,翻译成垄断法律术语,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的差别待遇,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的价格歧视。此次指南中,对这两种行为都作出规定。比如二选一,指南第七条明确指出,平台经营者通过搜索降权、流量限制、技术障碍、扣取保证金等惩罚性措施实施的限制,因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产生直接损害,一般可认定构成限定交易行为。

“给出了很细的一些操作,纵向的、横向的、历史的,算法的,各个维度给出界定”,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刘远举告诉记者,根据指南规定,平台经济领域垄断协议、决定可以是书面、口头等形式,这对于垄断的认定有了更多的可能性。尤其是口头协议,对于一些二选一之类很容易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会有约束力。

“之前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二选一、大数据杀熟这些问题争论很大,各有各的说法,指南出台之后,这些事情以后就基本有了定论了。”邓志松认为,这是极大的意义。

27家公司受到了影响

指南影响的,主要是互联网平台公司。哪些公司算平台型公司?根据中央网信办、市场监管总局、税务总局联合约谈的对象,共有27家公司。

27家公司包括:京东、美团、58同城、百度、奇虎360、搜狗、字节跳动、快手、滴滴、微店、新浪微博、多点、贝壳找房、拼多多、国美在线、饿了么、小红书、携程、苏宁、同程、阿里巴巴、贝贝网、云集网、蘑菇街、兴盛优选、唯品会、腾讯等。

邓志松告诉记者,之前,监管部门对于互联网平台的监管常用的一个词是“包容审慎”,这一次指南没有提到“包容审慎”,反而提到另一个比较重要的词“科学有效”,这就意味着监管尺度发生了很大的转变。

中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生效,到现在12年,取得了很多成绩,但是在互联网领域市场执法很少。这一次,指南对于这些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反垄断领域的执法,还有碰到的问题,做了一个全面梳理。

除了二选一、大数据杀熟,指南还规定了互联网公司的VIE架构交易的反垄断申报。VIE结构是互联网公司常用的结构,此次指南明确规定,涉及协议控制(VIE)架构的经营者集中,属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范围。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将有助于公平竞争

伴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兴起,互联网公司已经成为影响到人们生活方方面面的大型公司。截至发稿,中国排名靠前的互联网公司都是平台型公司,最高为阿里巴巴7860亿美元,第二名为腾讯7351亿美元,美团市值2274亿美元,京东、拼多多市值也都在1000亿美元以上。此次被约谈的27家平台公司,也多为百亿美元以上公司或未上市独角兽。

互联网公司快速发展过程中,竞争失序、虚假营销、刷单炒信、挤压实体、个人信息泄露等问题也层出不穷。邓志松认为,应该对互联网公司进行一个科学的、有效的监管,去及时的纠正里面存在的不正当竞争问题、垄断问题,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在全球范围内,对于大型互联网公司的垄断限制早已有之。欧盟自2017至2019连续三年对谷歌进行反垄断处罚累计金额超过600亿人民币,2020年10月20日,美国司法部对谷歌发起最大规模反垄断诉讼,这是2000年微软案以来全球最重大的反垄断案件。在最近的11月5日,德国联邦卡特尔局宣布将在2021年初对数字平台进行反垄断执法。

“平台经济促进了中国国内经济繁荣,但所带来的成果不能仅让平台一家独享有,应该让中小商家、消费者和全社会共享技术发展和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对于中小商家,“中小商家在平台上做生意,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不能强迫商家进行‘二选一’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否则将排除其他平台参与竞争以及限制中小商户和消费者选择平台的权利。”对于消费者也是一样,“平台不能通过大数据杀熟、算法共谋等行为来损害消费者利益。”邓志松说。

此次《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出台,或将是对于国内互联网公司垄断限制的重要一步。

互联网观察家尹生告诉记者,平台经济反垄断如果有效,将使数字经济从资源竞争重新回到服务、效率和创新竞争。“现在的平台,一定程度已经资源化,成为资源型行业,它们控制了上下游的关键能力和资源,也通过超级入口掌握着海量用户的选择,在面对竞争时它们可以比较容易地通过交叉补贴和排他性条款来遏制竞争,通过创新来竞争的动力不足。”他告诉记者,资源竞争会扼杀竞争,扼杀创新,也会扼杀用户的选择权,最终会降低整个经济和社会的效率,并损害用户的权益。

此次指南发布,他认为,不一定一开始就能做的很好,但会是一个很好的开端,也可望给平台经济注入活力。他还提出建议,可以先从用户与平台经济参与者的保护入手,保护用户和平台经济参与者的选择权和其他权益,并将其置于最优先的位置,对违反用户利益至上和平等开放原则的企业进行严惩甚至准入限制,这可能才是互联网领域反垄断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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