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非银支付新规征求意见:明确反垄断标准、严禁从事授信活动

王涵2021-01-20 22:23

经济观察网 记者 王涵 时隔十余年,央行对非银支付机构的监管文件,更新严格版本的“支付新规”正在酝酿出台。

1月20日,央行正式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按照业务实质确定支付业务新的分类方式,即按照资金和信息两个维度,根据是否开立账户(提供预付价值)、是否具备存款类机构特征,将支付业务重新划分为储值账户运营业务和支付交易处理业务两类。还强化了支付领域反垄断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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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表示,2010年6月,人民银行制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奠定了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监管基础。但近年来,支付服务市场快速发展,创新层出不穷,风险复杂多变,机构退出和处置面临新的要求。总体看,为适应市场发展、对外开放和强化监管需要,迫切需要加快推动出台《条例》,提升支付机构监管法律层级,进一步规范支付机构合规经营。

此次《条例》是央行丰富监管手段、防范支付风险的重要举措。金融行业资深分析师王蓬博认为:“之前央行出台的整体监管政策是依据于原来的分类框架,但现在央行根据新的市场变化,将业务类型分为储值账户运营、支付交易处理两个部分,能够适应技术和业务创新需要、有效防止监管套利和监管空白,这说明央行之后出台的政策都将极具穿透性、影响力。”

央行丰富支付机构分类规则

央行新发布的《条例》中,央行则按照业务实质确定支付业务新的分类方式,即按照资金和信息两个维度,根据是否开立账户(提供预付价值)、是否具备存款类机构特征,将支付业务重新划分为“储值账户运营业务”和“支付交易处理业务”两类,以适应技术和业务创新需要,有效防止监管套利和监管空白。

央行早前对于支付机构牌照发放是按照“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等功能发放。此次将按照“先证后照”原则,对支付机构实施机构监管,同时对支付机构业务经营、关联交易等实施全方位监管。

对于支付机构“禁止”类业务,《条例》也明确,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者变相开展清算业务,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授信活动。

对于支付机构的创新类业务,央行或将进行审慎监管。在第48条(创新业务备案)中,央行央求,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的业务创新涉及用户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应当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和合规性论证,及时、充分、全面地进行信息披露,向用户提示相关业务风险,并在业务开展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备案。

更为关键的是,此次央行明确备付金管理要求,强调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自有财产,要求支付机构将备付金存放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并明确与之配套的审慎监管措施,充分保障用户权益。

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还提到,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按照支付业务许可证载明的范围从事支付业务,不得从事支付业务许可证载明范围之外的业务,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授信活动。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者变相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

支付行业反垄断明确标准

在此次《条例》中,支付行业最为关注的便是明确支付市场支配地位,为支付行业反垄断提供了明确的标准。业内人士表示,这是第一次对于支付市场垄断的界定,以及明确发起预警和审查的标准。

在《条例》第55条(市场支配地位预警措施)中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商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其采取约谈等措施进行预警:

(一)一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非银行支付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三分之一;

(二)两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非银行支付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二分之一;

(三)三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非银行支付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五分之三。

第56条(市场支配地位情形认定)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银行可以商请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非银行支付机构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一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全国电子支付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

(二)两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全国电子支付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

(三)三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全国电子支付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

此外,《条例》明确非银行支付机构严重影响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建议采取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停止实施集中、按照支付业务类型拆分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措施。

支付机构股东方的“红线”要求

本次征求意见稿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设立作出了规定,在资本实力方面,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股东应当以其自有资金出资,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

此外,《条例》对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的非主要股东、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和实控人也作出要求,均需无犯罪记录,最近3年无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严重市场失信行为,没有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调查或者处于整改期间。

同一法人不得持有两个及以上非银行支付机构10%以上股权,同一实际控制人不得控制两个及以上非银行支付机构。

此外,在《条例》中,央行还设定了对于新申请支付机构的具体规定,明确自受理申请人的筹建申请材料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有支付圈人士对经济观察网记者表示一种观点,市场对已经停止批复超4年的支付牌照或将再次开闸开始抱有乐观态度。

同时,征求意见稿对支付机构开业申请所需材料作出了规定。上述人士表示:“多家支付机构由于股权并购的原因形成股权变动的局面也不是一天两天,不新增牌照以及持牌经营的背景下,支付公司从原先经营转变为为股东场景服务。”

《条例》还规定了暂停部分或全部支付业务直至吊销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情形:

(一)累计亏损超过其注册资本的50%;

(二)自获许可之日起,未实质开展部分或者全部支付业务,或者已获许可的部分或者全部支付业务连续停止2年以上;

(三)连续2个年度分类评级结果为最低等级;

(四)存在对支付服务市场稳定运行具有较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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