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北露露官司何时休?汕头露露喊话承德露露:马拉松式诉讼伤害品牌,愿就相关问题进行沟通

李华清2021-02-02 14:11

经济观察网 记者 李华清 2月1日晚,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汕头露露”)在公司微信公众号上发表了一则声明,向外界介绍汕头露露和承德露露(000848.SZ)自2015年以来因商标纠纷而相互发起的系列诉讼及近期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中一起诉讼的判决情况。

经济观察网记者查询承德露露的公告,发现其在1月20日也对外公告了汕头露露提到的近期诉讼判决,判决书为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5民初123号,是承德露露的重大诉讼进展。

上述由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近期做出判决的诉讼案件为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承德露露的控股股东万向三农集团有限公司起诉汕头露露、露露集团(2011年更名为霖霖集团),案件涉及第三人香港飞达企业公司、承德露露、王宝林、王秋敏。

万向三农对此次诉讼的诉讼请求为判决《备忘录》《补充备忘录》构成损害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行为、确认《备忘录》《补充备忘录》无法律效力、判决露露集团和汕头露露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38亿元、判决第三人香港飞达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赔偿金归承德露露所有、判决诉讼费用由露露集团和汕头露露承担。

上述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诉讼过程相当曲折,原本由万向三农在2019年3月向河北高院提起诉讼,河北高院受理,汕头露露提出管辖权异议,河北高院驳回汕头露露的管辖权异议,汕头露露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裁定,该诉讼应移送至汕头中级法院审理。汕头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三次。在审理过程中,汕头露露反诉万向三农,认为万向三农的该次诉讼是恶意诉讼。最终汕头中级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以认定露露集团、承德露露、汕头露露、香港飞达公司四方共同签订的《备忘录》《补充备忘录》损害承德露露利益,驳回万向三农的诉讼请求;也认为汕头露露所称万向三农的该次诉讼是恶意诉讼事实依据不足,也驳回了汕头露露的反诉请求。

多轮官司

除开上述的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诉讼案件,自2015年以来,承德露露方面已经和汕头露露打过多轮官司,这些官司的焦点是2001年12月签署的《备忘录》和2002年3月签署的《补充备忘录》是否有法律效力,汕头露露是否对承德露露所拥有的“露露”商标的商标权和相关专利权造成侵权。

承德露露和汕头露露之间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判决书(2019)粤05民终713号里列了双方之间有过的诉讼和行政投诉。

2015年6月,承德露露向承德市双桥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违法无效。这个案件也因为管辖权异议而一审、二审、再审,最终确定由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但在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前,2017年12月承德露露撤诉。2017年8月,承德露露向北京知识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汕头露露侵犯了自己的三项外观设计专利,2017年10月,汕头露露就这三项外观设计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2018年4月专利复审委员会最终宣告这三项外观设计专利无效,2018年6月承德露露的诉讼请求被北京知识法院驳回。2018年2月,承德露露向北京知识法院起诉汕头露露侵犯商标权,随后承德露露又撤诉,2020年7月北京知识法院裁决准许撤诉。

自2017年10月起,承德露露向30多家超市及总部发送律师函,要求商家下架汕头露露的露露牌杏仁露产品,2017年11月起,多家超市向汕头露露发送告知函,下架了汕头露露的产品。2018年1月,承德露露举报汕头露露经销商侵犯商标权,2018年5月,河北迁安市市监局对汕头露露的经销商做出行政处罚书。

2018年7月,汕头露露作出反击,在汕头市金平区起诉承德露露,要求承德露露继续履行《备忘录》《补充备忘录》约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义务,汕头市金平区法院在2019年5月做出一审判决,认为《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有效;承德露露应继续履行《备忘录》及《补充备忘录》中约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义务;停止阻碍和干扰汕头露露依据《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而使用相关被许可商标的行为。承德露露不服汕头金平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在2019年12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承德露露依然不认可终审判决,又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自2015年双方关系交恶,相互之间来往的官司已经多轮。汕头露露在2月1日晚发布的声明里称“连绵不断的马拉松式的诉讼,消耗了双方的时间和精力,背离了露露品牌创始人和所有露露人、众多相关方面的初衷,也对露露品牌造成了严重损害。”

汕头露露在声明的最后提出:“我们衷心希望所有露露人能够共同努力,将露露品牌打造成一个百年民族品牌,也始终抱有最大的诚意,愿意就相关问题进行沟通,期待共同做大做强露露品牌。”

历史溯源

据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5民终713号民事判决书查明的情况,1996年,为扩大生产规模和开拓南方市场,露露集团与香港飞达合资成立汕头露露,露露集团对汕头露露的持股比例为51%,香港飞达持股49%,1997年露露集团发起成立承德露露。

由承德露露与汕头露露刚成立时与露露集团的股权关系,可以推测出,在历史上,汕头露露与承德露露有过如“兄弟”般的关系,露露集团是“父亲”。汕头露露也在声明里称“南北露露曾经是一家人,友好合作分工协调20多年”,那双方为何在近年反目?关键文件《备忘录》《补充备忘录》又是怎么回事?法院给出的判决文书向外界介绍了过去的历史情况。

露露集团系“露露”注册商标和相关专利技术的原始权利人。1996年,汕头露露成立,露露集团对其持股51%,1997年,承德露露成立。承德露露成立时,露露集团将持有的51%的汕头露露股份转让给承德露露,承德露露成为汕头露露的控股股东。

2000年,汕头露露引入利乐新型包装生产线,出现重大亏损,2001年,露露集团、承德露露和香港飞达同意,由露露集团向承德露露回购汕头露露的股份,这样就能将汕头露露从上市公司体系中剥离出去,汕头露露的亏损不影响上市公司财报。

2001年,汕头露露进行重组,露露集团因自身的资金问题未能对汕头露露追加投资,露露集团对汕头露露的持股比例降为15%,香港飞达对汕头露露的持股比例升为85%。

在汕头露露重组过程中,露露集团、承德露露、汕头露露和香港飞达签订了《备忘录》,达成数条约定,其中三条约定成为近年南北露露纠纷的最大症结,一是汕头露露可以继续使用“露露”的注册商标和专利技术;二是汕头露露一如既往地开拓南方市场,确定汕头露露生产和销售的马口铁三片罐装型“露露”牌杏仁露的独家市场区域为:广东、福建、广西、海南、江西、云南、贵州、湖南;三是汕头露露露投资引进的瑞典利乐复合纸软包装生产线,填补了“露露”牌饮料在复合纸软包装方面的空白,为此,确定由汕头露露独家生产“露露”牌复合纸软包装饮料产品,该产品由汕头露露全面负责供应全国市场。王宝林代表露露集团、王秋敏代表承德露露、林唯义代表汕头露露、杨小燕代表香港飞达在《备忘录》上签字。

2002年3月,上述四方再签署一份《补充备忘录》,在此次签字中,王宝林代表露露集团和承德露露,林唯义代表汕头露露、杨小燕代表香港飞达。

2006年,露露集团进行改制,国有资本退出,露露集团不再控股承德露露。2006年11月和2006年12月,露露集团与承德露露签订了《无形资产转让协议》《补充协议》,王宝林代表露露集团和承德露露,协议约定露露集团将“露露”产品相关的商标、专利、域名、企业及商品条形码等无形资产作价3.01亿元转让给承德露露。

2012年9月,林唯义经司法拍卖竞买得露露集团持有的汕头露露15%的股份,至此,林唯义和杨小燕夫妻完全控制汕头露露(香港飞达系合伙企业,合伙人为杨小燕、林维义夫妻)。

历史的发展,改变了露露集团对汕头露露和承德露露的控股情况,也改变了露露集团持有“露露”商标的情况,更改变了汕头露露与承德露露之间的亲密关系,双方之间会因商标情况爆发纠纷,并不难理解。

汕头露露内部人士认为,2015年以来,承德露露之所以改变跟汕头露露的合作关系,是因为公司换了管理层。

不管造成双方分歧的具体原因是什么,现在的承德露露管理层认为《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的内容,损害了承德露露享有的“露露”系列注册商标和杏仁露制作方法专利技术等核心知识产权的完整性,分割了承德露露的零售市场统一性和完整性,限制了承德露露复合纸软包装“露露”牌杏仁露的生产权。

而汕头露露则在声明中称,《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的存在是保护了承德露露的利益。汕头露露认为,历史上汕头露露和承德露露就分别经营着“露露”杏仁露的南方和北方市场,两份备忘录协议的签署,保证汕头露露退出承德露露主体,又避免汕头露露退出后对承德露露构成市场竞争,承德露露依靠协议得以独享露露杏仁露的成熟市场,而汕头露露则被限制在很难开拓的南方八省市场,主要依靠为承德露露委托加工杏仁露来维持生存,几乎成为其“代工车间”。汕头露露拥有独家生产权的利乐纸盒装露露杏仁露,由于全国市场委托给承德露露代为销售,实际上受到承德露露的有意压制,在北方市场所占份额只有承德露露自己生产的马口铁罐装露露的零头。

南北露露多次对簿公堂后,后续究竟如何解决纠纷,尚未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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