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治理如何呼应“轻罪时代”

萧艾伦2021-03-12 20:26

萧艾伦/文 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工作报告中提到,全国检察机关2020年共办理各类案件301万件,同比下降19.4%;其中,受理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同比分别下降30.6%、12.4%。

案件数据的下降非比寻常。疫情当然是影响因素之一,但如果我们对比最高检在去年工作报告中提及的将近20年之久的犯罪趋势演变,则不难发现,刑事案件数据的明显下降是延续了以往的趋势。

最高检2020年的工作报告显示:1999年至2019年,检察机关起诉严重暴力犯罪从16.2万人降至6万人,年均下降4.8%;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占比从45.4%降至21.3%。 而2021年最高检的最新数据表明,判处不满三年有期徒刑及以下刑罚案件,从2000年占53.9%升至2020年的77.4%。20年来起诉的故意杀人犯罪从1.9万人下降到9700余人,抢劫犯罪从10.6万人下降到2万人;“醉驾”取代盗窃成为刑事追诉第一犯罪,扰乱市场秩序犯罪增长19.4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增长34.6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增长56.6倍。

也就是说,至少是近20年以来,我国的犯罪结构已经出现了明显变化,以严重暴力犯罪为代表的重罪占比持续下降,与此同时各类被处以较轻刑罚的轻罪案件不断增多。可以说,我们已经步入了“轻罪时代”。

新的犯罪态势和结构显然具有重要意义。严重暴力犯罪及重刑率下降,反映了持续好转的社会治安形势和实实在在的安全感,既是社会治理成果也体现了社会治理能力;新型的危害经济或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上升,则表明社会治理进入了新阶段,不仅人民群众对社会发展内涵有着新的要求和期待,也对司法机关的司法治理能力提出了新的考验。

犯罪治理当然是政府乃至全社会的共同课题,并不是仅仅靠检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就能有效解决的。之所以强调司法治理,是因为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司法机关有着独特的地位,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关键作用。

简言之,现代社会本质上即是法治社会,而法治社会的运转,最终有赖于司法治理的有效落实。在广义上,司法机关参与社会治理,其独特优势在于,以司法的力量, 用程序的渠道化解社会矛盾, 把重大社会问题引入法律解决的途径。就犯罪治理而言,轻罪为主的犯罪结构和态势,必然要带来刑事政策及其重心的重大转向。

其一,“乱世用重典”向来是传统中国社会治理的铁律之一,而当下“轻罪时代”的到来,则要求司法机关必须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即当严则严,当宽则宽,重罪须从严追诉,轻罪则依法宽缓;正如最高检工作报告所强调的,轻罪不是无罪、更不是无害,可依法轻处但决不放纵,同时大力促进认罪认罚、少捕慎诉慎押,从而更有利于矛盾化解、社会和谐。

其二,轻罪案件绝大多数发生在群众身边,尽管多属于“小案”,但“小案不小”,尤其对当事人而言,更是属于“天大的事”。司法过程必须既有力度又有温度,须融法理情于办案全过程,力争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其三,司法机关应当通过处理犯罪案件而使司法过程成为现代法治价值、精神的传播者、引导者,从而滋养现代社会的法治秩序之基。

这些都是司法治理的重大责任,也是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体制的应有之义,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必然要求。

值得庆幸的是,司法机关对此也有着相当的认识和自觉。近年来,无论是对诸多冤假错案的平反,还是对类似王力军收购玉米案、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等的主动纠正处理;无论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还是司法责任制改革;无论是“扫黑除恶”的同时强调“一个不放过、一个不凑数”,还是强调推进认罪认罚从宽的重要意义;无论是严格执行过问、干预司法的记录报告制度,还是正在进行的政法专项教育整顿;这些举措不仅表明新时期的司法机关已然与以前追求从重从快的粗放型司法迥然不同,更反映了司法机关在新时期司法理念的转变、司法质效的提升和司法形象的更新。

这或许正是未来司法善治的坚实基础。尽管不无挑战,过程也极有可能不无曲折,但在此基础之上的司法,值得我们信任和期待。

(作者系法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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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艾伦,男,1984年出生,河南信阳人,毕业于郑州大学、北航法学院,管理学博士,著有《埃德蒙·柏克与英国宪政转型》、《现代中国的法治之路》(合著)等,研究领域为法理学、宪政理论和刑事法制,上海交大凯原法学院宪法与国家治理中心特约研究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