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院裁定对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321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 债权人应于2021年5月20日前申报债权

李华清2021-03-15 18:33

 经济观察网 记者 李华清 3月15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官网发布《关于裁定对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321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的公告》。公告指出,海南省高院于2021年3月13日依法裁定对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321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并指定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担任海航集团等321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管理人。

至此,按照法律程序,有关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321家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321家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公告提醒,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321家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5月2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未在前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向法院和债权人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债权人就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重整计划被通过的话,就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海南高院的公告同时预告,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321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1年6月4日上午9:00在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采取网络方式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附录:公告及321家公司名单

http://www.hicourt.gov.cn/preview/article?articleId=eff50f6d-0f76-4494-a2bf-58ffbb334c2f&&colArticleId=fbed9279-6f5a-45c3-9539-05699d004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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