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江药业因垄断被罚7.6亿 涉案药品包括蓝芩口服液、黄芪精等

瞿依贤2021-04-15 16:04

经济观察网 记者 瞿依贤 4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江药业”)因垄断被罚7.6亿元。

今年以来,继先声药业(02096.HK)被罚1亿元、天药股份(600488.SH)被罚4400万元之后,市场监管部门再次对医药行业的垄断行为开出罚单。

7.6亿元的罚款是扬子江药业2018年销售额的3%,涉案的药品包括蓝芩口服液、百乐眠胶囊、黄芪精、依帕司他片、苏黄止咳胶囊等。

扬子江药业在医药行业一直是特殊的存在,虽然没有上市,但体量巨大,也是带量采购开标现场的常客,根据中国医药工业信息中心发布的“2019年度中国医药工业百强榜”,扬子江药业位居榜首,并且6年蝉联第一。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称,扬子江药业生产、销售的药品种类达300余种,其根据每种药品的销售渠道差异、利润率差异、市场需求差异等,相应调整重点管控药品种类和范围,集中管控重点药品转售价格。扬子江药业重点固定和限定价格的药品种类为:蓝芩口服液、百乐眠胶囊、黄芪精、依帕司他片、苏黄止咳胶囊等。扬子江药业的药品通过医院渠道和零售渠道销售,不同药品在医院渠道和零售渠道的销售比例有所不同。

经查,扬子江药业固定和限定价格垄断行为涉及的地域范围为全国。

前述处罚决定书有15页,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这则决定书中详述了扬子江药业的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经查,扬子江药业固定和限定价格垄断协议在零售渠道各环节均得到有效实施,其还通过制定规则、强化考核监督、惩罚乱价经销商、委托中介机构维价等措施强化固定和限定价格协议的实施,约92%的被调查对象承认协议存在并予以执行。

具体垄断措施包括:

1、制定规则,精细化控制药品价格。通过构建完整的公司价格管控制度体系,包括大纲、规定、实施细则等,对药品价格管控的各个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2、强化考核监督,确保固定和限定价格协议有效执行。制定精细的绩效考核制度和监督机制,激励各级销售人员和各级经销商严格执行固定和限定价格政策。一是以协议方式严格禁止经销商窜货。二是以内部罚款等方式禁止各级销售人员窜货。三是派出各地销售人员前往药店明察暗访药品价格。

3、制定惩罚措施,维护固定和限定价格体系。与各级经销商签订各类协议时规定,一旦经销商有乱价、窜货等行为,将会受到扣发奖金、停止报销费用、断货等惩罚。当事人发布的部分调价函中也包含威胁断货、取消经销商资质等内容。

4、聘请中介,统一监督线上零售价格。扬子江药业于2019年5月6日与**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授权该公司对其五种重点药品(蓝芩口服液、百乐眠胶囊、黄芪精、依帕司他片、苏黄止咳片)网上零售价格予以监督。该公司进行监督的平台包括:淘宝、天猫、京东等。该公司与当事人协议约定“互联网页面展示价格为协议规定价格;协议所有产品均为维价处理,直接把目前线上价格统一维护至协议价格”,该公司还定期向当事人提交所有商家的价格信息监测及处理结果。根据该公司向当事人提交的多份报告显示,自开展监督后,各平台低价商家数量明显减少,价格日趋符合扬子江药业要求。

针对上述事实和证据,扬子江药业认为自己未实施垄断协议,原因是其对经销商和连锁药店设置的固定和限定价格条款不具有惩罚性,其没有采取惩罚措施,没有收取过保证金,没有进行口头警告,没有进行过任何处罚,更没有停止供货。

不过,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依据调查,认为该公司提出的意见不成立。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为,当事人扬子江药业是国内医药生产龙头企业,在国内医药界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曾获得2017年度中国医药工业企业百强榜第一名、化学制药行业工业企业综合实力百强榜第一名等多个业内排行榜第一名。当事人的产品在市场上也属畅销产品,以2019年销售收入衡量,蓝芩口服液在咽喉用药品类中排名第一,黄芪精在滋补药品类中排名第三,百乐眠胶囊在安定睡眠用药品类中排名第四。

而药品零售市场集中度较低、竞争激烈,零售终端服务具有同质化特点,鉴于当事人及其产品市场优势地位,经销商对当事人重点产品具有一定依赖性,对当事人固定和限定价格行为的议价能力不足。同时,当事人通过限制销售区域、严禁不同销售区域窜货、违约惩罚等措施进一步加强了其协议条款的强制性和惩罚性,使得经销商只能遵守其产品价格要求,严重排除、限制了竞争。

“固定和限定价格行为显著提高了产品价格,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表示。

扬子江药业对此亦提出反驳,其认为“排除、限制竞争”是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其产品市场份额较低,相关行为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影响。此外其产品出厂价(开票价)整体呈现下降趋势,说明市场竞争充分,消费者福利上升。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了多次讨论,认为扬子江药业的反驳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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