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农妇被征地却获刑 五年三次判决结果各不同

田国宝2021-05-21 15:47

经济观察网 记者 田国宝 “已经确定再审了,但具体开庭时间还没有定。”5月18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因征地问题获罪的赵刘枝的儿子马雷勇对经济观察网表示。

从2013年耕地、祖坟被占,到2015年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刑拘,再到持续至2021年的漫漫审判、上诉拉锯过程,正等待第四次审理的赵刘枝经历了不平静的9年,这桩离奇的案件也牵动了社会广泛的关注。

5月20日,案件举报人刘小伟对经济观察网表示,赵刘枝案件已经交由法院,自己也是受害者,不接受采访。就该事件相关情况,经济观察网向河南送变电公司进行求证,一位工作人员电话中表示,其不了解相关情况,随即挂断电话。

多要了11万

事件缘起于2013年,哈郑500千伏开封西变220千伏送出工程经过郑州市中牟县狼城岗镇瓦坡村,其中38号塔基永久占用赵刘枝和程相奎两家共计0.27亩永久基本农田。

按照相关规定,赵、程两家得到的占地补偿款为10260元。两家因塔基占用各家墓地、补偿款少、高压塔基辐射等事宜,与施工方河南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送变电公司”)交涉,施工方请瓦坡村的村干部做赵刘枝和程相奎工作,经过协商,约定在施工完成后,两家额外获得11万元补偿款,其中赵刘枝6万元,程相奎5万元。

2014年2月和3月,河南送变电公司通过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卡分别给赵刘枝的丈夫马振岭和程相奎打款6万元和5万元。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这11万元,却给赵、程两家带来了巨大的麻烦。

五年三审结果各不同

在获得合计11万款项一年后,赵刘枝和程相奎2015年4月10日突然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理由是河南送变电公司的刘小伟举报二人敲诈勒索。

据马雷勇介绍,赵、程二人被刑拘后,家属及律师曾向河南送变电公司进行取证,该公司表示,11万元支出,主要为了确保工程顺利推进,以往类似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所以公司并没有举报,刘小伟的举报也没有得到该公司法人授权。刘小伟时任河南送变电公司协调部主任,负责协调占地村民补偿等工作。

这一反馈,也成为了赵、程两家在此后的多次判决后,都选择上诉要求重审的重要理由之一。

2016年7月12日,中牟县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赵刘枝有期徒刑3年零1月,罚金3000元;判处程相奎有期徒刑3年,罚金3000元,并追缴二人所得的11万元款项。

赵刘枝和程相奎均不服,以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向郑州中院提起上诉。

同年9月7日,郑州市中院以“赵刘枝、程相奎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中牟县法院重审。

2017年1月10日,赵刘枝和程相奎因病被取保候审。马雷勇透露,彼时赵刘枝和程相奎已在拘留所和监狱实际服刑22个月左右。

2017年12月21日,中牟县法院第二次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赵刘枝和程相奎敲诈勒索罪成立,但免于刑事处罚。

中牟县法院的两次判决,罪名一致,皆为敲诈勒索,不同在于,第二次判决免除了刑事处罚。中牟县法院判决书显示,免于刑事处罚主要是因为报案人刘小伟出具了一份谅解书。

赵刘枝和程相奎对这次判决结果不服,再次提出上诉。

2018年2月28日,郑州市中院作出裁定,以程序违法撤销了二次判决结果,发回中牟县法院重审。

当年3月13日,马雷勇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书,理由是:中牟县法院两次审理案件,严重超过审限,而且判决结果也没有得到上级法院认可。要求将案件移交至郑州中院,并由郑州中院指定与中牟县法院同级法院审理。

2019年1月17日,赵刘枝收到中牟县法院《改变管辖通知书》,通知书称“根据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刑辖17号指定管辖的决定,现该案已改由新郑市人民法院审判”。同年1月15日,郑州中院正式指定新郑市法院审理该案,起诉方也变更为新郑市检察院新检一部。

2019年7月22日,新郑市检察院正式对赵刘枝和程相奎以敲诈勒索罪向新郑市法院提起公诉。

2020年4月,新郑市法院对赵刘枝、程相奎案件作出第三次判决,罪名为寻衅滋事罪,免于刑事处罚。

新郑市法院认为,二人明知国家对征地补偿标准有明确规定,但二人以高压塔基下干活得白血病、赔偿标准太低为由,多次阻扰施工方施工,导致施工方为顺利施工、按时完工,找村干部求助,被迫答应支付二被告高于应得标准的补偿款,二被告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从敲诈勒索罪判三年有期徒刑、到敲诈勒索罪免于刑事处罚,再到寻衅滋事罪免于刑事处罚,赵刘枝和程相奎三次获罪,每次判决结果都不相同。

第四次审理启动

随后,赵刘枝以裁定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及定性错误为由,向郑州市中院提出申诉。

2020年10月14日,郑州市中院向赵刘枝下发了《驳回申诉通知书》,郑州中院认为,赵刘枝因施工项目占用其土地,采用多次阻挠施工的方式,强行索要施工单位财产,情节严重,该事实有赵刘枝和同案人的供述,证人的证言等佐证,“你的行为构成了寻衅滋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其后,二人又以“本案立案程序违法,报案人刘小伟并非河南送变电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亦没有委托刘小伟报案;本案经过三次一审、三次二审,原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6万元补偿款是完工后河南送变电公司自愿给付的,赵刘枝不存在寻衅滋事的故意,亦不存在阻挠施工的行为,其不构成寻衅滋事,应改判无罪”等理由,向河南省高院提出申诉。

2021年3月31日,河南省高院作出《再审决定书》,称“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赵刘枝申诉的内容,结合本案能够确认的事实等,案件部分事实不清,原审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本案符合再审立案的条件”。

这一次河南省高院作出两项决定:第一,指令郑州中院对本案进行再审;第二,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由此,赵刘枝案件开始启动第四次审理。

赵刘枝和程相奎的代理律师、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红超表示,由于河南中院接手案件,相关法官需要一个过程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第四次审理具体开庭时间还没有确定,只能等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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