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谈判药品提速落地 92种药在8.4万家定点医药机构配备

瞿依贤2021-06-18 21:39

经济观察网 记者 瞿依贤 国家医保谈判创新药“落地难”的问题有望缓解。

6月18日,国家医保局发布了最新的谈判药品配备机构名单,经2020年国家医保谈判新增进入医保目录的92个药品,截至今年5月31日已经在全国8.4万家定点医药机构配备,其中定点医疗机构3.2万家,定点零售药店5.2万家。

分品种来看,消化领域创新药富马酸伏诺拉生片、类风湿关节炎和强直性脊柱炎用药依那西普注射液等5个药品在全国32个省份(含兵团)均有配备,73个药品覆盖省份超过20个。

在每年通过国家医保谈判进入医保目录的药品中,最受关注的是高值创新药,尤其是肿瘤、罕见病等特效药。如果说创新药通过谈判进入医保只是第一步,那患者能用上国家医保谈判创新药则是第二步。

以往受药占比考核、药品配备数量限制、药事会召开频次低等因素影响,创新药入院难的问题存在已久。但在今年5月“双通道”机制出台后,落地难的问题正在缓解。

配备机构数量快速增长

今年4月中旬,国家医保局曾发布第一批谈判药品配备机构名单,当时国家医保局组织专家从2020年新增的谈判药品中筛选了首批19种临床需求迫切、可替代性不强的药品。根据所属企业报送的信息,截至今年4月15日,19种谈判药品在全国3324家定点医药机构配备,15个药品覆盖省份已超过20个。

截至5月31日的最新数据显示,4、5月份配备机构数量保持快速增长。与4月的数据相比,19个临床急需药品配备机构数量从3324家增加到5572家,增幅达68%;覆盖省份的数量也持续增加,平均覆盖省份的数量从22个增至25个。

分省份看,江苏和河南配备的药品最多,覆盖了89个药品。北京等13个省份覆盖药品数量超过80个,海南、宁夏、兵团覆盖药品数量少于50个,西藏覆盖9个药品。

此外,不同治疗领域药品的配备情况也存在差别,肿瘤、慢性病等药品配备情况优于抗感染、骨科、肠外营养等药品配备情况;同期上市的药品中,西药配备机构数量高于中成药;药品上市时间越长,配备机构数量越多;从平均配备药品数量看,东、中、西部地区呈递减趋势。

“新增谈判药品的配备是公众非常关心的话题,但是药品配备本身是有市场属性的。(这些)药品尽管国家谈判准入了,可以纳入到报销范围内,但是需要企业在市场规律下去保障药品的供应。” 北京大学药学院药事管理与临床药学系教授、北京大学医药管理国际研究中心主任史录文表示,从企业的生产车间到流通领域再到医疗机构,所有药品的配备是有自然时间的。

在史录文看来,不是配备了就能使用好药品,还要考虑医疗机构的服务特点、服务范围、本地区流行病特点,“好多医疗机构不具备看疾病的能力,肯定不会配备相应的产品,包括药店配备,也需要有专业人员更好服务才能合理使用。越是治疗性的产品,越需要合理使用才能发挥功能。”

“双通道”机制

谈判药品配备机构既包括定点医疗机构,也包括定点零售药店,这体现的是“双通道”机制。

“双通道”是指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满足谈判药品供应保障、临床使用等方面的合理需求,并同步纳入医保支付的机制。

今年“两会”期间,多位代表、委员以及企业界人士呼吁,要打通创新药使用的“最后一公里”,地方上已经有的“双通道”实践经验或许是可以广泛推广的做法。

5月10日,国家医保局会同国家卫健委出台《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从分类管理、遴选药店、规范使用、完善支付政策、优化经办管理、强化监管、加强领导等7个方面对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提出明确要求。

这是国家层面第一次将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医保药品供应保障范围,并实行与医疗机构统一的支付政策,意在确保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顺利落地。

经济观察网与多位创新药企的市场、商务负责人交流,他们一致认同创新药的“最后一公里”之所以难以打通,原因复杂,其中就包括了地区间诊疗水平的差异,而“双通道”是目前能较快缓解、较快落实的理想做法。

以肿瘤治疗为例,北京大学肿瘤医院医疗保险服务处处长冷家骅表示,很多参保人在公布谈判药品配备机构名单前,“像没头苍蝇一样,到处寻找他需要的药品、重要的药品在哪个医疗机构能买到,我个人都时常收到亲戚朋友发来的咨询短信,我们之前的服务是存在盲区的”。

冷家骅说,能不能把国家已经谈判准入的药品实际纳入自己的服务范畴,对医疗机构的公益性、管理能力的综合评价是考验。因为一个创新药品(入院)显然带来的是成本的提升,“如何通过自己的运营管理消化这部分成本,让患者实际受益,其实是一个医疗机构管理水平的体现”。

在冷家骅看来,这个配备机构名单还有一个功能,患者可以进行相关查询,结合国家医保局开通的住院异地实时结算和门诊费用实时结算,以后患者的就医地不一定是自己的参保地,可以更有目标地选择医疗机构。

据了解,在谈判药品配备机构信息报送方面,国家医保局近期建立了报送机制。即向有关企业印发通知,就报送的药品范围、内容格式、程序方式、时限安排等提出明确要求,督促每家企业确定1名联络员,专门负责按程序报送信息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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