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币再迎监管重拳 央行就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问题约谈部分银行和支付机构

汪青2021-06-21 20:27

经济观察网 记者 汪青 监管部门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监管正在不断收紧。6月21日,人民银行有关部门就银行和支付机构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提供服务问题,约谈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兴业银行和支付宝等部分银行和支付机构。

受上述消息影响,比特币短线下挫。据Bitstamp报价显示,截至记者发稿,比特币日内跌幅扩大至8.75%,报32472美元/枚。

据悉,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人民银行有关部门指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扰乱经济金融正常秩序,滋生非法跨境转移资产、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风险,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各银行和支付机构必须严格落实《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等监管规定,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不得为相关活动提供账户开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

此外,监管部门还要求各机构全面排查识别虚拟货币交易所及场外交易商资金账户,及时切断交易资金支付链路;要分析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资金交易特征,加大技术投入,完善异常交易监控模型,切实提高监测识别能力;要完善内部工作机制,明确分工,压实责任,保障有关监测处置措施落实到位

上述参会机构则表示,将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要求,不开展、不参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活动,进一步加大排查和处置力度,采取严格措施,坚决切断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资金支付链路。

实际上,就在央行发布公告之前,农业银行曾发布《禁止使用服务用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的声明》称,我行坚决不开展、不参与任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活动,禁止涉及虚拟货币交易客户准入,并将对客户及资金交易加大排查和监测力度。一经发现相关行为,将立即采取暂停账户交易、终止客户关系等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在央行发布公告后,工商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相继发布相关声明称,银行将持续加强监测,一经发现,有权采取暂停相关账户交易、注销账户等控制措施,并将相关信息报告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应高度警惕代币发行融资与“虚拟货币”交易风险,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谨防上当受骗。

作为被约谈的支付机构——支付宝在此后发布的声明中表示,坚决不开展、不参与任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活动,不提供任何辅助性技术服务和能力。如发现任何虚拟货币交易,会立即停止相关支付服务,并将及时报告有关监管部门。此外,将严格落实国家有关监管要求,恪守行业自律承诺,坚决配合打击虚拟货币的相关业务活动,防范交易炒作风险,同时提醒商家和用户高度警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风险,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谨防上当受骗。

实际上早在2017年,监管部门就明令禁止国内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七部委《公告》指出,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为代币发行融资和“虚拟货币”提供账户开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不得承保与代币和“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代币和“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

今年5月18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联合为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的要求,发布公告表示,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会员单位要切实增强社会责任,不得用虚拟货币为产品和服务定价,不得承保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服务。

包括但不限于:为客户提供虚拟货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虚拟货币或将虚拟货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虚拟货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虚拟货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虚拟货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虚拟货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消费者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谨防财产和权益损失。

值得一提的是,就在上周五(6月18日),继内蒙古、青海、新疆、云南等主要虚拟货币挖矿大省要求清退矿场后,四川也加入清退之列。

彼时,网络上流传出一份盖有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四川省能源局印章,文件名为《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能源局关于清理关停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通知》,要求完成重点虚拟货币挖矿对象甄别关停以及做好全面清理排查,并附有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日报监测管理的26家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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