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万存五年变1元,拿什么保障存款安全

柳宇霆2021-07-09 19:37

柳宇霆/文 近日,一张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披露的一起离奇案件引起热议。判决书显示,山东枣庄的孙女士2009年将100万元存款存进枣庄农商银行,五年后取钱时却发现,存款余额只剩下一块钱。在与银行交涉的过程中,孙女士一度被刑事拘留。

据媒体报道,2020年12月,法院判决银行支付孙女士存款及利息,然而,直到今年7月,法院对银行实施强制执行,孙女士才能拿到自己的钱。7月8日,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公告称,工作组已进驻枣庄农商银行,对事件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彻查。枣庄市公安局经调查认定,没有证据证实孙女士实施了变造金融票据的行为,而法院方面也认为,依据警方侦查卷宗中的信息,可以认定孙女士在枣庄农商银行处存入100万。

事实上,孙女士的遭遇并非个案。翻看报道,2011年4月,辽宁省沈阳市的赵女士在中国银行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大街支行存入1000万元,一个月后,发现自己的账户只剩下1元;2013年11月,浙江省义乌市的刘先生在某国有银行宁波奉化城东支行存了250万元,后来发现存折账户上只剩4元等等。相比此前诸案的用户维权难,如今,无论是从法院的判决还是相关监管部门的入驻,都为屡屡出现的存款丢失案指明了法律和监管的底线,这无疑是一个积极的信号。

而在这些离奇的存款“不翼而飞”奇闻背后,多是内部人员作案,这与银行风控薄弱有直接关系。比如,银行手续存在违规,枣庄农商银行保存孙女士早期的身份证复印件中,记载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都是她本人身份信息,但头像面部特征与孙女士本人不符。二是内部工作人员涉案,在孙女士此案中,“有时候柜员会直接替客户签字”,田艳(疑似银行工作人员)承认,为孙女士的存折开户申请书签字,以及部分取款签字系其所为,100万存款中有80万的存款系被其取走。

对于银行来说,储户利益大于天。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令人遗憾的是,在储蓄手续办理的过程中,有关银行连保存的储户身份信息,也出现难以置信的错误,细节足以证明风控措施混乱。尤其恶劣的是,有关人员还违反法定程序,不仅替客户签字还取走存款,让客户权益处于“裸奔”之中。

而当储户找上门时,银行的第一反应,不是反省自身、痛定思痛,而是迅速找到了对方的“瑕疵”:存折交易页码上的字迹不是同一台打印机打印;提交的存折有瑕疵;本人无法解释清楚资金来源、没有《个人存款业务存款凭证》等证据,等等。总之就一句话,存折是伪造的,不存在储蓄合同关系。只是,这样的甩锅,只能被事实打脸。

多大的错误承担多大的责任。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银行方面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而按照最新颁布的《民法典》规定,大致有两种解决思路:一种按违约责任来处理,对于这起储蓄合同关系中的违约行为,银行方面应承担责任;一种是按照侵权责任来处理,银行方面应就侵犯储户权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护储户利益不能成为一句空话。目前,有关工作组已经介入,期待监管部门还事实真相于天下,如有失职渎职行为必须追责到底,涉及违法犯罪更不能姑息,而更为重要的是,面对屡屡出现的存款丢失案,更有效的事前防范和风险控制制度也应修缮到位。唯有如此,才能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作者系法律学者)

版权声明:以上内容为《经济观察报》社原创作品,版权归《经济观察报》社所有。未经《经济观察报》社授权,严禁转载或镜像,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关行为主体的法律责任。版权合作请致电:【010-60910566-1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