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再压实注册制下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责任 加大查处“带病申报”行为力度

李华清2021-07-10 19:34

经济观察网 记者 李华清 注册制下,监管层对证券公司的投行业务再次提出新要求。

7月9日,证监会官网发布《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监会称,自注册制试点以来,证券公司内控水平和投行业务执业质量总体有所提升,但也暴露出不少问题,一些证券公司尚未真正具备与注册制相匹配的理念、组织和能力,内部控制不完善,项目遴选不审慎,核查把关不严格,影响上市公司质量和行业形象。因此有必要综合施策、标本兼治,推动证券公司持续提高执业质量,为稳步推进全市场注册制改革创造条件。

回溯历史,注册制首先在科创板落地,目前已经推广至创业板,自2019年7月首批科创板企业上市以来,A股上通过注册制上市的企业已经达到数百家,其中科创板上市企业为307家,数量可观。但自2021年1月底证监会发布的《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生效以来,主动撤回IPO申请的企业也不少,其中可能就有原本抱着侥幸心理企图“带病闯关”的企业。

指导意见主要从两个方面去督促证券公司在从事投行业务时归位尽责,一是加大查处“带病申报”行为的力度,二是希望完善一些制度机制后能激励证券公司主动发挥资本市场“看门人”作用。

纵观全文,指导意见主要有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提升监管合力。证监会会建立健全证券公司投行业务监管协作机制,分析研究投行业务监管重大问题,对证券公司投行业务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核查处理,保证监管工作的规范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二是要完善制度规则。包括要完善辅导验收、现场检查和现场督导制度;完善投行业务执业标准,优化招股说明书披露规则,研究制定IPO特定行业信息披露规则,完善发行承销制度以及厘清中介机构责任。

证券公司要对注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全面核查验证,对其他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以“合理信赖”为一般原则,对存在“重大异常”、“前后重大矛盾”、“重大差异”等特殊情形进行调查、复核,对未引用其他中介机构专业意见的内容依法承担责任。如果出现证券公司应当复核但未复核,或复核工作未全面到位的,证券公司要承担责任。

三是要强化追责。交易所要提高问询质量,严格执行常态化的审核质量检查机制;证监会会加大监管问责力度,进一步扩大现场检查和督导面,坚持“申报即担责”的原则,对收到现场检查或督导通知后撤回的项目,证监会及交易场所还会依法组织核查。此外,还将建立投行业务违规问题台帐,对投行项目撤否率高、公司债券违约率高、执业质量评价低、市场反映问题多的证券公司,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检查。

四是要强化证券公司的内部控制。压实证券公司管理层责任,按照穿透式监管、全链条问责的要求,对项目人员、内控部门、公司管理层等全链条上的责任人员进行追责;强化内部制衡,提升内控部门对业务前台的制衡作用,建立内控部门对业务人员的执业质量跟踪评价机制,并将评价结果纳入业务人员绩效考核,严禁将业务人员薪酬收入与其承做的项目收入直接挂钩。

五是完善激励约束证券公司的机制。从投行业务端、公司治理端和监管端等三个维度对证券公司投行业务执业质量进行评价,采集投行项目各环节业务信息,做到全程留痕、实时评价、定期汇总,并对外公开评价结果。

突出“奖优限劣”。参考执业质量评价结果对证券公司及项目实施分类审核、分类监管。对执业质量较好的证券公司,在机构监管“白名单”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优先支持其参与产 品业务创新试点,适当简化行政审批和备案程序,实施差异化风控制度。对执业质量差的证券公司,项目审核注册时重点关注,加大现场检查督导力度,在增资扩股、产品业务创新等方面审慎对待。

版权声明:以上内容为《经济观察报》社原创作品,版权归《经济观察报》社所有。未经《经济观察报》社授权,严禁转载或镜像,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关行为主体的法律责任。版权合作请致电:【010-60910566-1260】。
广州采访部资深记者
关注华南地区龙头企业,重点关注制造、教育、科技、文娱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