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委发布《促进债券信用评级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验证机制、回溯检验、防火墙均有要求

蔡越坤2021-08-06 21:53

经济观察网 记者 蔡越坤 8月6日,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2022年8月6日起施行。

此前,3月28日,证监会关于《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高质量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对此,一位评级机构人士8月6日向记者表示,《通知》相比征求意见稿,此次显著放松了对评级机构的要求。

据悉,《通知》内容主要包括四部分:加强评级方法体系建设,提升评级质量和区分度;完善信用评级机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坚守评级独立性;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市场约束机制;优化评级生态,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具体而言,主要包括:第一,《通知》要求信用评级机构应当长期构建以违约率为核心的评级质量验证机制,制定实施方案,2022年底前建立并使用能够实现合理区分度的评级方法体系,有效提升评级质量。

第二,《通知》要求信用评级机构一次性调整信用评级超过三个子级(含)的,信用评级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全面的回溯检验,对评级方法模型和评级结果的一致性、准确性和稳定性等进行核查和评估,并公布核查结果及处理措施。

第三,《通知》要求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强化防火墙机制,完善并严格落实隔离、回避、分析师轮换、离职人员追溯等制度,有效识别、防范和消除利益冲突,确保评级作业部门与市场部门之间、评级业务与非评级业务之间的隔离。评级作业人员的考核、晋升以及薪酬不得与其参与评级项目的发行、收费等因素关联。

第四,《通知》要求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强化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加强评级全流程和全部员工的合规管理,严禁收受或索取贿赂。信用评级机构实际控制人、股东、信用评审委员会成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维护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第五,《通知》要求促进信用评级行业公平竞争,鼓励发行人选择两家及以上信用评级机构开展评级业务,继续引导扩大投资者付费评级适用范围,在债券估值定价、债券指数产品开发及质押回购等机制安排中可以参考投资者付费评级结果,可以选择投资者付费评级作为内部控制参考。

第六,《通知》指出,降低监管对外部评级的要求,择机适时调整监管政策关于各类资金可投资债券的级别门槛,弱化债券质押式回购对外部评级的依赖,将评级需求的主导权交还市场。加强合格机构投资者培育,投资者应当完善内部评级等风险控制体系建设,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合理使用信用评级结果。

第七,《通知》指出,发行人、增信机构、中介机构应当积极配合信用评级机构的尽职调查等评级作业,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及时提供评级所需材料,不得干扰评级决策,不得影响信用评级作业的独立性。

第八,《通知》指出,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评级质量和全流程作业合规情况的检查,对评级区分度明显低于行业平均水平、跟踪评级滞后、大跨度调整级别、更换信用评级机构后上调评级结果等情形进行重点关注。对存在级别竞争、买卖评级、输送或接受不正当利益,蓄意干扰评级独立性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信用评级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济观察网记者对比发现,《通知》相比此前的征求意见稿,将“信用评级机构应当构建以违约率为核心的评级质量验证机制,制定实施方案,逐步将高评级主体比例降低至合理范围内”的相关表述。已修改为“信用评级机构应当长期构建以违约率为核心的评级质量验证机制,制定实施方案,2022年底前建立并使用能够实现合理区分度的评级方法体系,有效提升评级质量”。

上述评级机构人士向记者表示,国内评级结果虚高是事实。但如果明确提出降低评级,可能会对国内债券市场造成短期冲击,进而造成新的风险。比如,目前城投公司评级虚高也是事实,如果大面积下调级别,可能会对一些城投公司带来过大的短期压力。为了平稳起见,政策要求不能过于严苛,需要一步一步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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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部资深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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