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保安强拖女乘客下车,突破了法律与文明的边界

吴真晗2021-09-02 18:22

图片来源:CFP

吴真晗/文 “地铁保安强行拖曳女乘客下车”事件的处理结果来了。

8月30日,在西安地铁3号线大雁塔车站,一女乘客被地铁保安拖拽下车,过程中一度造成该乘客身体大面积裸露。有关视频在网上流传后,引发网友争议。此事引发关注后,西安地铁运营分公司通过官方账号发布情况说明,对女乘客行为多有指摘,认定并无处置失当。

9月2日,西安市公安局公布查处结果,该名女乘客郭某在地铁车厢内大声吵闹,并与乘客陈某有轻微肢体冲突,扰乱地铁公共秩序,对郭某、陈某不予治安处罚,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保安员陈某某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但尚不构成违法犯罪,责令其所属保安公司对其予以停职并依规调查处理,保安公司限期整改等。西安市委监委给予西安市轨道交通集团及其运营分公司3名相关负责人党内警告处分,1名相关负责人调离工作岗位,2名相关负责人诫勉谈话,1名相关负责人谈话提醒。

女乘客郭某和乘客陈某的法律责任,固然不可推卸。地铁是公共交通工具,《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中明确规定,严禁喧哗吵闹,《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有相关规定。郭某在车厢中与对方大吵大闹,确实违反了上述规定。考虑到行为危害不重,情节轻微,公安机关不予治安处罚,仅给予批评教育,是较为适当的处理结果。对保安员陈某某的处置也不算轻。尽管他并没有被治安处罚,但被停职并依规调查处理,这也是难以承受之重。有舆论认为,陈某某应涉嫌侮辱罪,考虑到履行职务,且缺乏主观故意,故不应纳入犯罪之列。

但是,保安也有不容推卸的法律责任。有人说,保安是维护治安的人员,车厢中大声喧哗、吵闹,影响了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作为专门人员,他不管谁来管?问题是,保安算不算执法人员?保安是地铁运营机构的工作人员,并不是执法人员,他们并没有法律赋予的执法权。也就是说,面对车厢中的争吵纠纷,保安并不能像警察一样,使用限制人身自由等强硬手段。

当然,在《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中,也明确规定了紧急措施,如“阻碍屏蔽门(安全门)、车门开启与关闭或者非法拦截列车、强行上下列车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权对行为人进行劝阻和制止”,但却没有规定,当乘客发生争吵喧哗时,可以强行拖拽。回到这起事件,保安员的处理行为已超过了《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赋予地铁运营机构的权限。

退一步说,就算保安是执法人员,也不能过于粗鲁。翻看《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一个女乘客因为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情况不严重的话,依据《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给予一定罚款即可。如果情况严重,还可以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罚款、行政拘留等。但是,绝不意味着,在处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可以不顾执法对象的颜面和尊严,采取强制手段,使其衣不蔽体,暴露于大庭广众之下,备受羞辱。

对地铁车厢争吵中的当事人,较为稳妥的处理办法是,保安人员可以进行劝说和阻止,让事件尽快降温,催使双方平息情绪,之后将两人带离纠纷地点,交给地铁警方处理。如果当事人拒不接受劝止,拒不离开纠纷地点,保安也可以在劝止双方争吵的同时,迅速报警,请警务人员来现场处理,而不是强行拖拽带下车。

个案的背后,往往是管理的漏洞。保安员陈某某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不冷静,方法简单粗暴,暴露出保安公司落实管理制度不到位等问题,也折射西安市轨道交通集团及其运营分公司人员教育培训、日常监管等问题。更重要的是,事件发生后,初次调查核实情况不深入不全面,暴露了理念态度上的问题,而这也是多人被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原因。

一场沸沸扬扬的地铁车厢纠纷,没有谁是赢家。无论是乘客郭某、陈某,还是保安员陈某某,抑或保安公司、西安市轨道交通集团及其运营分公司,都应从中汲取教训,不逾越法律与文明的边界。对公众来说,这也是一堂不无深刻的法治课。

(作者系法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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