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恒大危机:当以立法强制大企业压缩账期 | 格物致知

缪因知2021-10-22 19:19

缪因知/文  10月15日,尽管媒体称恒大汽车的部分供货商已经复工,但恒大的债务危机并未解决,给供货商造成的困境仍然深重。10月14日晚间,利欧股份发布业绩预报称,第三季度预亏10.09亿元-10.24亿元。此前8月2日利欧股份公告称,因恒大地产未按约如期支付广告费,公司全资子公司已经向法院起诉及申请财产保全,金额为3.56亿元。

庞大帝国身影下,诸多利益团体受到冲击,包括期房购买者、理财产品购买者、未收回货款的供货商、银行等。目前,恒大已经给出理财产品的兑付方案,包括分期兑付、房地产实物兑付、冲抵他人尾款等,并表示工作重心是保交楼。

保交楼的思路具有合理性。一来,交楼之债并非简单的货币债务,而是需要协调人力物力的综合投入,如果原债务人恒大不能胜任,在重整过程中另交其他主体接盘也并非易事,房产烂尾的话,会造成巨大的社会资源浪费。二来,如果恒大能依靠自己的力量挺过难关,自然对各方是最佳的结果,恒大的主要业务和企业形象在于房地产,能否顺利交房,关涉其核心竞争力和收入能力。

至于银行债务,由于通常会有担保物,而且银行会控制贷款集中度。故如10月21日银保监风险监测部负责人刘忠瑞在新闻发布会上指出,恒大总负债中金融负债仅占不到三分之一,且较为分散,各家银行的风险都敞口不大,风险可控。

故而,本人想特别强调的是恒大广大中小供货商的权益。比起纯自愿的理财产品投资者,他们更值得保护。而在宏观经济形势承压的背景下,广大中小供货商受到大客户货款压期所累积的风险,已逐渐出现普遍性的迹象。如处理不慎或对隐患视而不见,跨行业的企业生态均会受到影响。

需要指出的是,本文写作依据公开材料,本人与恒大、恒大员工、恒大供货商、理财产品发行人和购买人等各类利益主体,均无利害关系。亲友亦无人经营或就职于文中提及的供货商行业。

压款:以大欺小的融资手段

作为一个大型甚至是超大型客户,造楼的恒大集团有诸多外部供货商,包括建筑材料、家居装饰、园林苗木、广告供应商等。恒大对它们具有付款的债务关系。本来,供货商已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对方就应该付款。但商事法律并不严格要求“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而是允许当事人自行协商付款时间。付款时间晚于交货时间几个月颇为常见。

长期以来,远不止恒大,大型制造商、大型销售商(如超市)在收到货物后,拖延交付上游供货商应得的款项已经近乎行业惯例。这么做的原因很简单,把这作为一种变相的融资手段。大型制造商、销售商在往下游销售货物时,往往是快速回款。若此时尚未向上游供货商结账,等于暂时钱货兼得。大型制造商、销售商的供货商较多,积攒起来相当可观。

当然,我们不能一味指责大客户延期付款是纯粹的剥削和侵害。市场经济中,缔约主体是有选择空间的。中小供货商们接受这种压榨,可以说是权衡总体利益、觉得利大于弊的结果。大客户曾经有不少优点,包括采购量大;信用好,倒闭风险低;存在声誉价值,比如能为恒大等大企业供货,可以被小供货商用来说明自身的品质水平。只是,这一切的正当性是以最终能付款为前提的。

商业票据:打折的价款遭遇不打折的风险

比起延期付款,恒大的金融术为供货商提供了更复杂的选择。据报道,一种是银行贷款套现。由于恒大系公司的贷款额度不敷使用,所以其动用部分供货商的授信额度去银行借款。恒大用借出的款项支付给供货商。但从2020年9月开始,此类资金需要60%反投购买恒大财富的理财产品,否则一分钱不给。这实际上是强迫用新债代替旧债。而且,虽然实际上使用贷款、同时负责偿还贷款本金利息的是恒大,但签署借款合同的是供货商,在恒大断供后,银行催款通知书和律师函就交到了供货商手中。

另一种自2016年开始使用的票据支付方式造成了更复杂的局面。中国《票据法》规定了三种票据:汇票、本票和支票。本票只能由银行签发。支票不能是空头支票,只能以对应的账户资金余额为限来签发。汇票是最常见的支付和融资工具,付款方式分为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除第一种外,其他几种都是延期支付。据报道,恒大往往是在半年的账期后,再给一年期的商票。这意味着交货时才怀孕的人,拿钱时孩子已经能走路了。

不过,票据的好处在于它能被转让或贴现。比如票面金额10万元、约定在出票日一个月后付款的汇票,虽然不能马上让持票人获得10万元。但“一个月后付款10万元”是一个确定的债权,故而可以在今日得到折现。从恒大拿到票据作为货款的供货商,可以拿票据转让给其他人变现。但这个变现的金额肯定会少于10万元,离付款日越远,出票人的信用越低,持票人越着急用钱,变现的金额就越小,打折率或贴现率会越高。据报道,恒大票据出手时的贴息为12%-15%。

所以,当客户表示可以提供票据给供货商时,很多供货商会觉得现在能到手的票据优于将来才支付的现金,前者可在当下就换钱。不过,到今年3月,连拿票据的供货商也必须拿一半款项去购买理财产品。

与这种实质打折的付款对应的是不一定打折的风险。票据之所以转让时不太困难,有一个重要原因是其具有可追索性。普通债权如借条也是能转让的,比如甲欠了乙的钱,乙无需经过甲的同意就将此债权转给丙。如果丙接受,甲事后又无力支付,新债权人丙只能自认倒霉,无权要乙对此负责。

但票据与此不同,乙将持有的票据转让给丙,丙又转让给丁。如果票据到期不能兑付,丁可以要求乙、丙承担兑付责任,哪怕乙和丁素不相识。因为票据转让采用的是“背书”的特殊形式。转让人乙要在票据背面盖章签字后,才能转让给被背书人丙,丙要转让时就化身为新一轮的背书人,盖章签字后给它的被背书人丁。故只要背书关系在形式上连续,丁就能叫之前背书的各家(法律称之为前手)承担连带责任,即找谁付钱都可以。丙如果被追索后,仍然可以找自己的前手乙来担责。在实践中,丙如果被诉,必然会谋求一并起诉乙,牵扯到的人越多就越安全。

所以,在出票人恒大不能正常兑付票据时,作为第一手持票人的供货商们几乎必然成了出票人的连带责任人,面临追索责任。而且,本来折扣转让的票据现在必须全额兑付。这在一些情形下,可以说比当初没拿到钱还糟糕。本来没拿到钱,还能少办些事,但本来通过转让贴现票据明明已拿到货款,自然可以用于扩大再生产,现在等于凭空出现一笔要立刻偿还的债务。虽然供货商付款取回票据后,还能向出票人恒大追索,但无论是最终能实现的金额还是能实现的期限,都已很不乐观。据恒大自身在今年的披露,其应付票据已经从2018年末的1387亿元,飙升到2020年末的2057亿元。

据报道,9月27日第一起持票人向恒大供货商追索的案例,本来已经要在浙江金华的法院开庭(后因故延期),恒大供货商对此案高度关注。但不幸的是,这其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法律上相当清晰,只要持票人起诉,结果悬念不大。

“巨人扑街”会破坏整片企业生态

虽然,债权在法律上是平等的,无所谓优劣(只有担保债权优先于无担保债权)。但从社会角度考量,这些供货商的权益需要被重视,他们至少应该较之自愿的理财产品投资者获得优先的关注。

理财产品投资者作为发声能力更强的中产阶级,在媒体上获得更多关注。然而,自愿购买的理财产品说到底是一种风险投机。监管者早就批评投资者一方面期待高收益率,一方面却期待“本金不受损失”的待遇,投资者理应有风险自负的意识。恒大高管等6名内部人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提前赎回恒大财富投资产品的管理人员,现在已经于10月8日前将款项全额归还到,更是理所当然。

理财本身是家有余财或至少自以为家有余财人的资本投资方式。而供货商的债权却是第一职业的身家所系,如果得不到偿付就什么都没了。供货商也不像那些以内部优惠价认购房产的恒大员工,他们没有差价可赚,挣的一分一厘都是血汗钱。

而且,供货商大都不是个体户,而是中小微企业。中国中小企业有“五六七八九”一说,即贡献全国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GDP),70%以上的技术创新,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

诸多中小供货商在大客户拖欠货款时,一般仍会按期支付雇员工资以及自身供货商的货款。在恒大等大客户不能按期支付货款时,这些中小供货商大概率会崩溃,并连带影响自身供货商和员工的生计生存。换言之,大客户不能及时付款会破坏一整片的企业生态。这牵涉到更多劳动者的命运,他们是中国市场经济真正的微观基础。

以减速求安全

恒大的供货商危机,可能是独一无二的。据中达证券统计,恒大是全国商业承兑汇票签发量的全国冠军,2020年商票余额量比它之后的16家地产企业的综合还高。排名第二的华润应付票据额仅有274亿元。这可能意味着中短期内,至少在房地产行业,恒大式的供货商浩劫不具有可复制性。

然而,规模不如恒大危机的危机并非就不算危机,没有爆发的灾祸就是隐患一词的本义。我们应该为类似供货商票据兑付和追索危机做准备。

如前所述,价款支付期限和方式是当事人可自行约定。但客观言之,大型制造商、销售商和中小供货商之间存在关系不平等,协商结果往往是前者占优。在双方都能获利,只是获利多寡时,这可以被视为前进中的问题而容忍。但在宏观经济局势变化,中小供货商面临的不是分利少而是会有灭顶之灾时,大客户延期付款的弊害就不再能被忽视。

权衡下来,对此的解决之道就只有通过外部法律和监管的力量来强行“减速”。平心而论,恒大这样的大企业对国家社会的贡献,并不比广大被其拖垮的诸多中小企供货商来得大。如果以恒大不曾壮大、许家印不曾暴富,来换回这些广大中小企业的生存权将会是公正的。无论恒大结局如何,我们应该努力防范下一个“恒大雷”的出现。

因此,法律应当从金融安全、经济安全的高度,直面大企业对中小供货商账期过长的压款问题,应当以立法的形式强制账期不得超过一定期限(如3个月),如果以非见票即付票据形式结算货款,则不能超过每次支付价款一定的比例(如50%),其票据付款期限不得超过交付日的一定期限(如1个月)。

中国2002年就制定了《中小企业促进法》,2017年做了修订,其第五十三条原则性规定“中小企业有权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要求对拖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2020年9月起施行的国务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第八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

第九条规定:“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货物、工程、服务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第十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最高立法和行政机构已确立了保护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必要性。值此新形势,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制度的刚性和“牙齿”。上述量化规则有必要进一步纳入《中小企业促进法》或《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并配套以针对支付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支付规定时的责任,包括罚款、拘留和进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长期以来,自由现金流普遍为负数的房地产行业应当成为规制的重点。

毋庸讳言,上述规定若落地,会对大型企业的经营产生更多压力。但大企业之前又能高周转、又能压力少,正是建立在中小企业昨日泪、今日血之上的“庞氏”(Ponzi)游戏。

恒大爆雷的现实教训提交了修订法律规则的必要性。与其发生巨人扑街后的死伤枕籍,不如步骤慢一点,让通过融资链压款的企业不要铺那么大的摊子。去杠杆本身是2016年以来国家“三去一降”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现金为王”“自由现金流为纲”已经频现于当下的经营和投资建议中,帮助中小企业把住这种生死线的正当性也就变得更为强劲。

(作者系中央财经大学教授、经济观察报管理与创新案例研究院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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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教授,专栏“格物致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