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头条】“五洋债案”冲击波:评级机构频陷违约债诉讼案

蔡越坤2021-11-27 10:37

经济观察报 记者 蔡越坤  “目前动辄几千万的赔偿金额,远远超过了中介机构的实际赔偿能力。”评级行业人士徐磊如此感慨。

在其看来,“五洋债案”的判决,引起了评级机构被起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冲击波。

2021年9月,浙江高院对“五洋债案”做出终审判决,二审维持原判。作为评级机构,大公国际资信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公国际”)被判处在10%范围内承担合计7.4亿元债务本息的连带赔偿责任。

“五洋债案”判决已经结束,但其示范效应下,违约债相关的评级机构被起诉的案件数量开始逐渐增加。

记者注意到,目前,北京、深圳等地已经有多起涉嫌证券虚假陈述类似案件,评级公司等中介机构均在被告之列。

例如,2021年11月5日,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披露了《关于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诉讼案相关情况的公告》,其中指出,近期,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资信”)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文件。“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的投资机构以证券虚假陈述为由起诉了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包括联合资信在内的三家中介机构。

据记者不完全统计,不仅联合资信被投资者发起诉讼,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诚信国际”)等多家评级机构也收到了类似的诉讼。

徐磊认为,除有主观恶意协助造假者之外,中介机构存在勤勉尽职过失的,在确定其赔偿责任时应当考虑其取费因素,例如,人民银行对资信评级机构即是按照收费的倍数进行处罚。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有利于证券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但是原则上由于信息获取的能力和途径本身存在限制,从责任承担角度来说,应当以承担合理的勤勉谨慎注意义务为限。

“中介机构更多的是依赖于公司和审计机构提供的报表数据给出自己的判断,如果这些提供的报表数据本身就有问题,中介机构也很难发现。”徐磊称。

上海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付永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五洋债案”等类似案件,除非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能自证清白,才能摆脱责任。可是,“五洋债案”,各服务机构都没有能百分百地证明完全没有过错,所以分别担了责任。

对于“五洋债案”,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标雯表示,“从保护投资者权益这个角度,让造假者赔偿全倍损失是应该的,但在连带责任中一定要区分别不同中介机构配合在造假过程中扮演了什么角色,起到了什么作用。这一认定应该以监管机构的调查结果为准。”

示范效应显现

2020年12月31日,浙江杭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五洋债案”一审判决。此后,在“五洋债案”的示范效应下,评级公司作为中介机构被起诉承担连带赔偿的诉讼案件逐渐增加。

据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披露,2021年4月29日,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评级”)于2021年4月25日收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的《应诉告知书》及相关材料。根据该案件的民事起诉状,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因其管理的一个信托计划所投资的债券未按期兑付本息而起诉相关机构,其中以相关债券评级报告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为由起诉新世纪评级,新世纪评级为第四被告人。

2021年7月2日,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金诚”)于2021年6月30日收到北京金融法院的应诉通知书。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案由请求判令证券公司、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东方金诚等中介机构就其持有的天津市浩通物产有限公司(发行人)的1849万元债券本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

2021年11月9日,大公国际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所发行的“17华汽01”的投资人杭州量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华晨集团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起诉材料。“五洋债案”的示范效应带来评级机构诉讼案件增加,引发了评级行业人士的担忧。

根据Wind资讯数据,尽管从债市违约率角度看,截至目前违约率仅不到1.4%,但是当下债券违约余额超过5800亿元,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市场累计违约债数量累计超过了660只。“如果违约债券的投资者均向评级机构发起诉讼,那么对评级机构的经营带来的影响是重大的。”徐磊称。

另一位评级机构人士向记者表示,评级机构给出信用评级符号,本质上是预测,是一种观点,而不是客观事实。评级机构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键点在于评级公司自己是否合法合规、勤勉尽职。

对于“五洋债案”赔偿金额问题,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闫衍表示,应考虑评级机构的收费标准和水平,本案损害赔偿金额与评级机构的收益明显不成比例。因此,建议更加科学地计量中介机构的损害赔偿数额,以其在债券发行中收取的服务费为基础,合理设定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最高倍数,作为民事损害赔偿绝对数额的上限。

责任边界引评级业热议

“五洋债案”中,评级机构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引起了评级业的关注与争议。

联合资信总裁万华伟向记者表示,五洋债欺诈发行案的判决结果表明我国债券市场市场化、法治化的违约处置、追偿机制逐步形成,对于保护投资者权益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在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的同时,也应进一步厘清各主体责任边界,从而更好地督促中介机构履职尽责。

闫衍认为,首先,对评级机构法律责任的讨论应当以评级机构的业务属性和监管体制为基础。信用评级机构的业务具有预测的属性,司法审判在认定法律责任时,应当充分留意并体现评级机构的特殊业务属性。其次,在评级机构承担的损害赔偿这一问题上,需要审查信用评级是否具备“重大性”。

其表示,一方面,监管部门已经开始去除强制评级,降低投资者对评级的依赖;另一方面,监管机构明确投资者应当独立做出投资决策,《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评级报告声明页中应当声明:“评级报告观点仅为证券评级机构对评级对象、受评证券信用状况的个体意见,并非事实陈述或购买、出售、持有任何证券的建议。投资者应当审慎使用评级报告,自行对投资结果负责。”这也是破除评级依赖,回归“买者自负、打破刚兑”的应有之义。

付永生则表示,在“五洋债案”中,陈志樟虽然没有承担刑事责任,但是法院仍然判决陈志樟与德邦证券、大公国际、锦天诚律所共同承担全部的连带责任。而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分别承担了5%、10%的责任。律师事务所可能只收了几十万元的律师费,但要赔付几千万的赔偿。表面看处罚过重,但结合发行人、中介机构在募集说明书“发行人、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声明”作出过承诺,明确且自愿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不为过。

付永生认为,五洋债案是根据2014年版的《证券法》进行的判决。该法第173条规定:有关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服务机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这说明默认全责,是“有错推定”,不是“无错推定”。在这种情况下,除非能自证清白,才能摆脱责任。可是,五洋债案,各服务机构都没有能百分百地证明完全没有过错,所以分别担了责任。

评级机构担忧诉讼不断

“中国债券违约总规模近6000亿元,涉及到的投资人可能很多,如果都进行投诉,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可能会受到影响。”上述评级机构高管认为。

据记者了解,目前国内市场上开展评级业务的主要有9家机构,标普、大公国际、东方金诚、惠誉博华、联合资信、上海新世纪、远东资信、中诚信国际、中证鹏元,其中国内的评级机构7家,国际评级机构2家。

对于评级业现状,一位评级业高管认为是“与国际评级机构相比,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监管严、收费低、业务单一。”

该高管具体分析称,首先,国内评级机构面临业务单一的压力。国内评级机构现在主要做的是信用评级业务,其它业务包括未来的评级业务都在推进当中;其次,评级行业监管趋严。中国人民银行为行业主管部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证监会作为评级业务管理部门。另外,评级机构展业时收费低,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之前业内达成一个公约,对收费有约定,是主体评级10万元,债券评级15万元。

收费低却赔偿高是引起业内人士担忧的主要原因。另一位评级行业人士也向记者表示,对于评级机构的法律责任承担,应充分结合评级工作的特殊性,评级行业在国内发展历程不长,评级收费多年来维持在较低水平,巨额的民事赔偿责任与评级机构获取的评级收益不对等,惩罚性的赔偿责任对整个评级行业将会形成沉重打击,并不利于评级行业长远、高质量发展。

付永生则认为,重罚的阴影之下,中介机构面临巨大的压力。或带来项目服务的人员数量会增加,项目流程拉长,服务费用将提高等情形,造成新一轮的中介机构的洗牌。

去年以来,评级业的监管政策陆续出台。其中,2021年8月6日,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信用评级机构应当长期构建以违约率为核心的评级质量验证机制,制定实施方案,2022年底前建立并使用能够实现合理区分度的评级方法体系,有效提升评级质量。

对于评级业等中介机构发展的建议,万华伟称,在债市违约常态化背景下,健康的金融生态应以价值投资为核心,以自主的风险研判为基础,市场各方应在法律制度框架下逐步形成“发债企业诚实守信,中介机构勤勉尽责,投资者风险自担”的良性市场秩序,共同推动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

(应受访者要求,文中徐磊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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