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观谈案 | 投资信托计划出现违约 申万宏源起诉中粮信托缘何败诉

蔡越坤2021-12-15 18:19

经济观察网 记者 蔡越坤  2021年12月10日,北京金融法院公布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与中粮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粮信托”)营业信托纠纷的二审民事判决结果。

申万宏源以中粮信托没有履行贷后管理职责、没有及时清收信托贷款和变现信托财产等问题为由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发起诉讼,向中粮信托追赔已经发生违约的信托资金。

2021年7月13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申万宏源的诉讼请求。申万宏源不服判决再次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上诉。

2021年9月2日北京金融法院立案。判决书显示,二审中,申万宏源证券没有提交新证据。北京金融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关于申万宏源主张中粮信托没有履行贷后管理职责的上诉意见,北京金融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在中粮信托发现宋河酒业等主体新增借款和对外担保等情况后,未能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在履行贷后管理职责方面亦存在不足。考虑到案涉信托贷款本金的75%已经收回,对于剩余的款项,目前抵押物仍在另案执行程序中,依据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款项无法收回。所以,申万宏源主张中粮信托公司没有履行贷后管理职责、构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根本违约情形的上诉意见,本院亦不予支持。

对于申万宏源的上诉,北京金融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1140元,由申万宏源负担。

双方法庭争议焦点

该桩信托投资者与管理人的营业信托纠纷始于2017年。

2016年12月26日,中粮信托公司(贷款人)与宋河酒业(借款人)签订《信托贷款合同》,约定中粮信托以其设立的涉案信托计划项下募集资金向宋河酒业发放信托贷款人民币2亿元,年利率8.25%。贷款期限为该期贷款发放日起第24个月届满日。

另作为担保方式,中粮信托与辅仁集团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辅仁集团为宋河酒业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无限连带保证担保。

2017年1月18日,申万宏源(委托人、受益人)与中粮信托(受托人)签署编号为2016中粮集字第113号《信托合同》;1月19日15:12:19,申万宏源向信托财产专户支付认购资金1亿元。管理期间,自2017年3月至2018年12月期间每自然季度末月的21日,中粮信托通过信托财产专户向申万宏源支付了当期的信托利益。

2019年1月18日到期后,宋河酒业发生了违约。此后,中粮信托分别于2019年2月25日、2019年3月15日、2019年4月25日向申万宏源分别支付了收益分配1000万元、6500万元、15万元,共计7515万元。双方均认可上述7515万元系偿还的本金。

2019年1月31日,中粮信托发布涉案信托计划第三次临时公告,书面正式告知信托计划自动延期。

违约后,2021年申万宏源以中粮信托没有履行贷后管理职责的问题等为由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发起诉讼,请求判令中粮信托返还原告信托资金2485万元;判令中粮信托赔偿预期信托利息损失,按6.7385%/年的预期年化收益率计算。

在一审中,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案涉信托合同是否应当解除的问题。申万宏源认为中粮信托公司在产品推介、信托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方面多次严重违反约定,完全背离受托人信义义务,中粮信托公司的行为直接导致信托财产无法清收变现,信托计划一再延期,构成根本违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认为中粮信托的根本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要求解除合同。

对于双方争议焦点,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主要从四方面进行阐述。

第一,申万宏源主张案涉信托计划没有成立就发放贷款,贷款发放不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问题。

对此,判决书指出,依据《信托合同》第6.1条约定,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实际募集情况调整最低募集金额;第7.2条约定,本信托计划推介期内或推介期届满日,募集的信托资金达到最低募集金额且受托人宣布信托计划成立的,信托计划成立并生效。本案中,中粮信托公司于2017年2月7日向申万宏源公司发送《收款通知书/受益权证明书》,宣布案涉信托计划已于2017年1月19日成立,申万宏源在本案诉讼发生前也从未对此提出异议,故案涉信托计划成立于2017年1月19日符合信托合同约定。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申万宏源认为中粮信托发放贷款时,没有对抵押物的质量和价值进行审慎核查,作为抵押物的宋河九号散装酒的检验方式不符合约定,系宋河酒业自行委托检验,不存在任何抽样过程或第三方监督,至今无法考证抵押物品质,也无法处置抵押物。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中粮信托在对抵押物进行质量检验方面存在不当行为,但该行为不构成根本违约,且抵押物一直由华安保全公司提供保全服务,并已投保财产保险。另,在《信托合同》《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信托计划说明书》中多次提示了抵押物风险,而第14.3条第(1)款更是明确约定“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及发生上述第14.1条所述任一风险而导致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其损失由信托财产和受益人承担”。

第二,申万宏源主张中粮信托没有履行贷后管理职责的问题。判决书内容显示,申万宏源认为中粮信托没有核查信托贷款的使用情况,没有对贷款进行日常管理,没有了解宋河酒业生产经营、财务活动。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申万宏源与中粮信托相关工作人员曾一同前往宋河酒业,提前落实信托贷款履行情况;中粮信托定期要求宋河酒业和辅仁集团等提供相关财务文件、密切关注宋河酒业及辅仁集团和朱文臣的涉诉情况,确保了宋河酒业在2017年至2018年期间均按期支付利息,且案涉信托计划为主动管理类信托,中粮信托有权根据其专业知识自主决定信托管理方式,在申万宏源按期取得信托收益的情况下,基于实现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中粮信托没有理由提前终止贷款合同。

不过,对于申万宏源提出中粮信托没有审查宋河酒业等主体新增借款和对外担保等情况,与中粮信托提交的季度管理报告载明的信息不一致。对此,北京金融法院表示,中粮信托公司在监督宋河酒业资金使用方面确实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及时的情况。

第三,申万宏源主张中粮信托没有及时清收信托贷款和变现信托财产的问题。申万宏源认为,信托贷款于2019年1月18日到期后,中粮信托直至2019年2月3日才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2019年2月27日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没有申请财产保全,拖延至2019年4月19日才冻结了辅仁集团持有的700万股ST辅仁(600781.SH)限售流通股股票,股票经过四次网络公开拍卖均没有成交,最终法院根据中粮信托公司的申请裁定以物抵债,直至申万宏源公司起诉之日,股票仍处于限售期,且股价长期低迷仅为人民币3.83元/股,即便全部变现,也根本不足以清偿剩余信托贷款债权。且中粮信托在放款前没有落实抵押物的质量和价值,始终没有保全抵押物,对抵押物完全失去控制,至今无法确认所谓储罐内到底有没有储存散酒,抵押担保措施落空。

针对此,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信托合同》第10.5及10.6条约定,如出现借款人违约时,由受托人根据其专业能力办理相关事宜,且受托人有权自行决定信托财产变现方式、程序、价格及与信托财产变现相关的其他一切事项,无需另行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亦无需提请受益人大会审议。基于此,中粮信托公司已在信托贷款逾期后,积极采取各项措施保护委托人利益,具体包括:通过与交易对手谈判等方式,收回现金15042.632万元并向申万宏源公司分配信托利益7515万元;通过强制执行等方式,取得辅仁集团所持辅仁药业700万股的股票,并执行回款4.3万元;促使宋河酒业关联公司辅仁科技额外提供辅仁集团8%的股权抵押作为新增担保;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发布债权转让公告,寻求多样化的债权实现方案;为了确保宋河酒业抵押的鹿邑县工业园区内327、328号罐内的宋河九号散酒的安全,中粮信托持续缴纳保全费和保险费等,故申万宏源公司主张中粮信托怠于清收信托贷款和变现信托财产与事实情况不符,该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

第四,申万宏源主张推介信托计划时,没有进行风险适应性测评,没有履行告知说明义务,没有披露信托计划可能存在的风险的问题。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申万宏源作为专业投资机构,相较于其他自然人投资者而言,具有投资资金量大、收集信息能力强、投资管理较为专业的特点,具备相当程度的审查合同、管控风险的专业能力,在其从事投资业务时,亦应开展相应风险调查评估程序,在全面了解投资项目及风向的基础上做出投资决策。因此,在判断中粮信托在《信托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时,亦应当考量本案中申万宏源作为专业投资机构的具体情况,对双方当事人予以平等保护。

综上所述,北京金融法院认为,中粮信托在案涉信托计划的设立及存续期内已经适当履行了受托人义务。中粮信托贷款逾期并无过错;中粮信托在贷款逾期后积极回收款项、增加担保措施,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利益。虽然中粮信托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等情形,但不构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根本违约情形,故申万宏源据此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尽职履责如何界定

对于上述案件,一位信托行业人士12月15日对记者表示,尽管有时受托人是否履行尽职管理职责,现实比较难以确认,但是在信托打破刚兑的背景下,如果管理人尽职履责,投资者要自担风险。

另外,记者也注意到,在申万宏源购买信托合同中条约定风险揭示:具体列明了信托计划可能面临的风险:法律与政策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抵押物风险、管理及操作风险、延期风险、提前终止风险、不可抗力及其他风险。其中抵押物风险载明本项目抵押物为原酒,由第三方保全服务机构依据《保全服务合同》对抵押物进行监控,并由借款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如发生抵押物存在保管不当受损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的灭失风险,且不在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内或者保险赔偿金不足以覆盖损失的,可能无法足额偿付主债权,此外,如本信托需通过处置抵押物实现债权的,抵押物处置流程较长、手续较复杂,可能无法及时获得受偿,且存在抵押物价值减损或市场价格波动导致无法足额偿付主债权的风险,如此可能造成受益人预期收益无法实现、甚至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

此外,关于风险承担,合同也指出,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及发生上述所述任一风险而导致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其损失由信托财产和受益人承担。

2017年以来,信托业违约不断增加。与此同时,资管新规中也明确指出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不断提高投资者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向投资者传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打破刚性兑付。

2020年信托业专题研究报告指出,由于各种历史原因,在资管新规出台前,信托行业形成了刚性兑付的行业惯例;并且,部分信托公司在信托产品销售过程中,也有意无意地向投资者传达刚性兑付信息。这样,投资者认为信托产品是收益远高于银行存款的无风险理财产品,根本未树立“风险自担”的意识;一旦信托项目出现风险,如信托公司无法兑付,投资者则会采取各种方式要求信托公司进行兑付。

该报告也指出,依据资管新规,对于资金信托,要打破刚性兑付,信托项目出了风险,需要投资者自担风险;如果受托人没有履职到位,投资者只能通过司法途径要求受托人进行赔偿,受托人不能进行刚性兑付。在这种情况下,更容易诱发受托人的不“忠诚守信”,受托人有更大的为自己的利益采取机会主义行为的冲动。

该报告建议在信托法修订时,对于受托人不“忠诚守信”、违反“信义”的行为应进行何种处罚进行规定,例如经济赔偿和处罚,以及刑事处罚。在行业监管层面,可以出台相关规定,约束信托机构的行为,促使其“忠诚守信”;同时,加强对受托人业务的检查和监督,缩减受托人“违规”的空间.

报告同时建议,“一行两会”应加强信息互联互通,对于本行业内的典型非“忠诚守信”人员向其他行业通报,使其金融领域的职业生涯受影响。在行业协会层面,除了要制定相关自律公约、尽职指引等以外,还应制定行业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规定,最重要的是实行黑名单管理制度,建立行业从业人员的黑名单库,将那些不尽职履责、甚至故意损害受益人利益的从业人员纳入黑名单,使其以后无法继续在行业内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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