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首现因一董事未签字而终止定增 焦作万方主承销商东兴证券收律师函

蔡越坤2021-12-31 13:17

经济观察网 记者 蔡越坤 “去年做了半年,又等了近一年,目前定增被终止觉得非常遗憾。”2021年12月21日,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作万方”,000612.SZ)证券事务部相关人士向记者表示。

该人士所言的这起定增,酝酿于一年半之前。

2020年6月3日,焦作万方董事会审议通过了《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当年8月,其董事会一致审议通过了该次增发的调整议案;同年11月18日,证监会下发对于该增发的核准批复;2021年11月17日,约7.4亿元悉数到账。

然而,焦作万方筹备了近一年半的定增事项,临近完成之际,却戛然而止。

2021年12月4日,焦作万方发布《关于终止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公告》,其中表示,主承销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因公司一位董事未能签署《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而无法完成承销总结文件的报送工作为由,决定终止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

据记者了解,A股上市公司曾出现过因董事会审议不通过导致定增失败的案例,但因董事未在《上市公告书》签字而导致上市公司定增终止,发生在焦作万方身上的事件在中国资本市场上属于首例。

焦作万方在上述终止公告中指出,在此期间,公司与承办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法律顾问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通商律所”)认真讨论研究分析,通商律所认为,就本次非公开发行一位董事未能签署《上市公告书》相关文件的情形,按照《证券法》第82条规定之程序要求,应不构成未满足本次发行实质法定条件之情形。

该公告里也提及北京天达共和(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天达共和律所”)致函意见认为,根据《证券法》第82条之规定,董事签署《上市公告书》相关文件系履行董事勤勉尽责义务的要求,一位董事未能签署《上市公告书》不构成东兴证券单方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法定事由,东兴证券上述行为亦违背其与公司签署的保荐及承销协议的约定。

为何两家律所出具意见后,东兴证券仍选择叫停焦作万方的定增事项?一名董事不签字究竟是何原因?定增终止会给焦作万方带来哪些影响?

一位接近焦作万方的知情人士称,目前焦作万方已委托天达共和律所已经向东兴证券发去律师函。

天达共和律所孙云柱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尽管目前东兴证券、焦作万方以及参与定增的律所存在不同的观点,但这仅代表发行人和参与机构的意见。更重要的是监管部门对于这类型事件的态度和行政指导意见,另外也需要关注可能由此引起的司法案件中,裁判机关做出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最终裁决,代表最终的法律意见。

董事李重阳未签字

上述接近焦作万方的知情人士告诉经济观察网记者,未在《上市公告书》确认签字的董事为李重阳。

12月21日,记者向前述焦作万方证券事务部相关人士确认未签字的董事为李重阳一事,该人士未否认。

焦作万方披露的信息显示,该公司董事会共有9人,分别是霍斌、郭杰斌、吴永锭、朱雷、王大青、李重阳等6位非独立董事,以及秦高梧、孔祥舵、刘继东3位独立董事。

具体来看,根据焦作万方公开披露信息,焦作万方第一大股东樟树市和泰安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和泰安成”)提名了霍斌、郭杰斌两位董事,第二大股东宁波中曼科技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中曼”)则提名李重阳、吴永锭,嘉益(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名朱雷,焦作市万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则提名了王大青。

焦作万方2021年三季报中披露,其第一大股东为“和泰安成;第二大股东为宁波中曼,宁波中曼的大股东是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锦江集团)。

从历史看,根据Wind数据,由锦江集团实际控制的杭州金投锦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投锦众”)于2016年三季度起增持焦作万方股份至15.96%。彼时,一度成为该公司的第一大股东。2017年一季度,其再次增持焦作万方至16.41%。

2017年三季度起,焦作万方目前的第一大股东和泰安成逐渐增加该公司的持股,至2018年一季度末,其增加持股比例至17.3%,实现控股。至此,和泰安成超越金投锦众成为焦作万方的第一大股东。截至目前,其控股比例仍然为17.3%。

2020年8月起,金投锦众以自身资金需求原因,开始减持焦作万方的股份。直至2020年8月份,持股比例将至11.8713%。2021年8月15日,金投锦众将其持有焦作万方的141,529,491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数的11.87%)已转让给宁波中曼。

李重阳即为宁波中曼提名的董事。

根据焦作万方2020年年报介绍,李重阳,1973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曾历任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政府外经贸局/移民局局长、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政府三门峡市工业园党政办主任兼招商局局长、三门峡鹏飞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开曼铝业(三门峡)有限公司总经理、杭州正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正才”)董事兼总经理、内蒙古锦联铝材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此外,李重阳现任锦江集团、宁夏宁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浙江恒杰实业有限公司监事、深圳市汉沅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西安古城生活垃圾无害化综合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中衡协力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杭州汉奥冶金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三门峡达昌矿业有限公司董事。

定增酝酿近一年半

回顾此次定增过程,焦作万方公告显示,2020年6月2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全体董事一致审议通过及2020年6月24日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议案,采用向特定对象第一大股东和泰安成和杭州正才发行的方式进行。

据天眼查,杭州正才的实际控制方为锦江集团,李重阳为杭州正才的董事兼总经理。

到了2020年8月4日,定增议案发生变化。焦作万方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全体董事一致审议通过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议案的调整,杭州正才终止与焦作万方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因此最终定增确定发行对象为和泰安成。

因此,调整后,焦作万方定增针对单一对象,即公司第一大股东和泰安成。

根据2021年10月26日,焦作万方最新修改的定增情况显示,公司拟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2.16亿股,发行价为3.46元/股,募资为7.47亿元。增发价距最新股价还不到五折。如果此次定增成功,和泰安成将持有上市公司29.99%股权。该公司也将结束无控股股东和实控人的局面,和泰安成将成为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霍斌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焦作万方的定增仍然在继续推进。

2020年11月18日,焦作万方定增获得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155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16亿股。

2021年6月6日,焦作万方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全体董事一致审议通过及2021年6月24日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延期事项的相关议案,延长12个月有效期。对于延长原因并未明确指出。不过,焦作万方表示,延期符合本次非公开发行项目的现状,有利于公司非公开发行工作的顺利推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1年11月17日,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认购资金实收情况的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21年11月17日15:00时止,主承销商东兴证券指定收款银行账户已收到和泰安成缴纳的焦作万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人民币7.4736亿元。同日,主承销商东兴证券在扣除应付东兴证券的承销费用后向公司指定账户划转了认股款7.4336亿元。

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进程,焦作万方于2021年11月19日通知所有董事在审阅《上市公告书》后确认签署相关文件。

根据公告描述,在此期间,焦作万方“一位董事未能签署《上市公告书》相关文件”。根据经济观察网多方了解,该董事即为李重阳。

李重阳究竟为何未签字?代表个人意见还是代表焦作万方二股东的意见?

2021年12月21日,上述焦作万方证券事务部相关人士表示,此前二股东方在股东会中也均同意定增通过,但是目前董事不签字公司也没有办法。建议从公告中自行判断。

当日,记者也向李重阳致电问询关于未签字的理由,李重阳表示正在出差,不便接受采访,便挂断了电话。

深交所下发关注函

上述接近焦作万方的知情人士向记者表述,李重阳未在《上市公告书》上签字后,焦作万方很快对东兴证券表达了反对意见。

该知情人人士称,11月24日,焦作万方收到东兴证券通知要终止此次发行。

随后,据接近焦作万方大股东和泰安成相关人士透露,东兴证券违反承销协议,在参与主承的律所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的条件下,不应该单方面终止了定增。是非常不负责任的行为。

此外,2021年11月26日,焦作万方也发布关于一名董事未签署《上市公告书》事项说明称,一名董事因个人原因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而未能签署《上市公告书》,不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造成实质重大不利影响。本次非公开发行应继续按照相应程序推进。

焦作万方认为,一名董事不签署《上市公告书》不作为本次发行继续推进的法律性障碍。东兴证券不应在公司及大股东强烈反对的前提下,单方面终止发行工作。终止发行不仅对上市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持续性和稳定性造成重大伤害,也是对全体股东利益的重大损害。

2021年12月4日,焦作万方发布《关于终止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公告》。

对于终止定增,东兴证券给出的理由是:因焦作万方一位董事未能签署《上市公告书》而无法完成承销总结文件的报送工作为由,决定终止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

焦作万方公告定增终止后,12月7日,其收到了深交所下发的关注函。

深交所要求焦作万方说明该名董事未能签署《上市公告书》的原因,与前期董事会全体董事一致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是否存在矛盾,该名董事未签署《上市公告书》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履行了董事勤勉尽责义务。

此外,深交所也要求焦作万方说明主承销商东兴证券说明决定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依据及合规性。

延迟回复两次后,12月21日焦作万方做出了回应。

对于该董事是否履行了董事勤勉尽责义务,焦作万方在回函中表示,收到相关书面函件后立即对所涉问题开展认真研究与核实,就其提及的事项,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程序审议/实施并披露,均未构成上述董事无法签署《上市公告书》的合理理由。2021年11月24日,本公司书面回复了上述函件并再次向上述董事进行了沟通与解释,同时发送了提示该名董事须履行勤勉尽责签署义务的书面邮件。截至2021年12月1日,该名董事仍未就《上市公告书》进行签字和确认。

同时,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25号文”)第二十四条规定,发行人全体董事应在发行情况报告书的首页声明:“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声明应由全体董事签名,并由发行人加盖公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基于上述,焦作万方表示,本次非公开发行均按照前期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相关议案进行执行,全体董事签署《上市公告书》属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性要求,该名董事未能签署《上市公告书》,与其已作出的董事会表决情况不一致,尚需结合其他情况综合判断其是否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制度履行了董事的勤勉尽责义务。

另外,记者注意到,12月25日,焦作万方公告称,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决定其审计费用等议案。但是对于续聘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为2021年审计机构的议案,董事李重阳和吴永锭投出反对票。二人表示,审计机构服务年限过长,建议合理轮换。且二人反对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并建议更换审计机构,调整股东大会议案。

同日,焦作万方也公告称,拟为焦作万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保险,投保人为焦作万方,责任限额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年,保险费总额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年,保险期限12个月(后续每年可续保或重新投保)。

律所向东兴证券发去律师函

对于东兴证券决定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依据及合规性,焦作万方12与21日在回复深交所的回函中也做了详细解释。

回函指出,东兴证券获知董事拒绝签署的理由后对此高度重视,但该董事提出的问题涉及面较广,需要与股东、上市公司等多个层面配合调查,此外,东兴证券又从上市公司处获知,2021年11月24日发行人同董事沟通其提出的问题未获得该董事认可;另又因《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对验资完成后提交备案材料的时限要求,东兴证券难以在《实施细则》要求的时限内完成对上述董事提出问题的全面核查工作,无法按相关规定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发行承销总结文件及披露上市公告文件。

综上所述,因《上市公告书》中上市公司董事拒绝签字,导致东兴证券无法严格按照《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25号文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合规地报送发行承销总结文件和披露上市公告文件,从而决定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依据充分、合法合规。

同时,回函中也提及,通商律所以及天达共和律所认为,一位董事未能签署《上市公告书》不构成东兴证券单方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法定事由。

上述知情人士称,目前天达共和律所已经向东兴证券发去律师函。

据该人士向记者提供的一份律师函中指出,《保荐协议》和《承销协议》是贵司与委托人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贵司与委托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委托人已向贵司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保荐费用,贵司也已从和泰安成缴纳的认购款中扣除了承销费用,贵司应按照《保荐协议》的约定,尽职完成保荐委托人股票发行及上市工作。但贵司却以委托人尚有一名董事不能签署相关发行总结文件等为由,通知委托人拟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

该所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的决定,既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更不符合《保荐协议》及《承销协议》的约定。

天达共和律所律师在律师函中要求:东兴证券按照《保荐协议》和《承销协议》的约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要求,继续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若东兴证券仍一意孤行,单方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委托人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诉讼等合法手段追究东兴证券的全部法律责任。

对于该函件内容,12月23日,孙云柱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焦作万方提供的材料核查情况了解,本次定增发行人已经履行了完整的程序,包括内部审议批准以及证监会的审批等程序。应该说整个程序按照公司的决策机构与监管部门的批准已经完成,对于最后一位董事未在《上市公告书》签字,我们理解是一个程序性事项,并不影响整个定增的发行。

从法律上分析,孙云柱律师认为,一位董事未签字不应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根据参与本次定增发行的通商律所出具的专项意见,一位董事未能签署《上市公告书》不应构成未满足本次发行实质法定条件之情形。更何况目前不签字的董事在当初的审议定增方案过程中都是签过字的。所以,可以理解为该董事不签字是出于其个人行为或其他因素影响,但是不能因为一个细小瑕疵就将整个定增过程推翻。

对此,记者向东兴证券的证券事务部多次致电,截至发稿尚未获得接通。12月23日,记者向东兴证券相关人士采访,该人士向记者表示,建议将采访函发至董秘邮箱,将协调相关负责人回应。随后,记者也向东兴证券董秘邮箱发去采访函,截至发稿亦尚未获得回复。

不过,12月24日,东兴证券资本市场部相关人士向记者表示,以公告为主,其他不方便透露太多,也是公司做的决策。另外,对于焦作万方所发律师函,该人士表示,已经提交给后台合规部门去处理了,律师函一般是公司法务以及外部法律顾问去处理,目前法务正在处理,后续应该也有其他的公告,如果有信披要求,我们也会及时披露。

对于主承销商的行为,资深投行人士王骥跃向记者表示,上市公告书要求的确实是全体董事都要签字,如果主承销商协调不下来,只能停掉。主承销商无法推进保荐和主承销工作,会要求公司终止。最后出终止公告的是公司。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付光明律师向记者表示,《证券法》第82条只规定,董事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签署意见;如果董事有异议,也应当书面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法律并没有规定董事不签署意见就不能发行。有一句法律谚语,“法无禁止即可为”。东兴证券终止发行,可能因康美案的发生,导致证券机构担心万一发行有瑕疵,自己会担责,因此,东兴证券可能自我约束、自我制定了过高的标准。不过,如果东兴证券与公司的保荐及承销协议约定了,公司所有董事必须签字同意才能发行,东兴证券有权依约终止,否则,东兴证券可能构成违约。

焦作万方急需定增资金复产

对于定增终止对焦作万方的影响,上述接近焦作万方的知情人士向记者表示,7月份河南遭受历史罕见的特大洪灾,焦作是河南省受暴雨影响较为严重的地区之一。洪水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因此也急需增加资本保障经营发展。

据焦作万方官网介绍,该公司是一家集电解铝、电力、台金加工、对外投资等为一体的大型上市公司,是河南省电解铝骨干企业,焦作市重点企业。该公司前身是焦作市铝厂,1966年建厂,1993年通过改制成立股份制公司,1996年9月在深交所上市。

在焦作万方半年报中披露,2021年7月,河南省多地遭遇了重大洪水灾害,公司厂区围墙被冲垮,洪水进入厂区。为保证厂区及周边群众人身安全,公司被迫停电停槽,全面停产。本次洪涝灾害使公司部分厂房、设备、原材料受损,保险机构尚在对受损财产进行勘察、核实。灾情发生后,公司积极投入到生产一线抢险救灾和复工复产工作之中,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电解一系列已经大部分恢复生产,其余电解系列正在积极复产中,预计在未来3个月逐步恢复正常生产。经公司初步测算,受此次洪灾影响,将减少公司2021年度铝产品产量约7万吨。

此外,焦作万方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目前正与保险公司协商索赔公司急需资本尽快实现产能复产。11月30日,焦作万方称,收到了保险公司支付的首期预赔付保险款1000万元,该款项将冲减公司2021年因洪灾造成的损失。

对于定增终止对公司带来的影响,12月21日,上述焦作万方证券事务部相关人士向记者表示,因为定增方案计划在洪水灾害之前,定增也是补充融资偿还银行的长期借款,对公司业务不会有大的实质性影响,因为不属于项目支撑型资金。

上述接近焦作万方的知情人士也表示,焦作万方从股权关系上是国有和民营混合所有制结构,在公司治理上比较完善,本来定增对于上市公司的发展是一件好事情,但是却因为个别董事不签字而导致定增无法继续推进非常可惜。后续还是希望继续推进定增的事项。

12月22日,焦作万方股价报7.26元/股,跌1.63%;12月23日,焦作万方股价突然涨停至7.99元/股。截至12月30日午间收盘,焦作万方股价报7.77元/股,总市值约为9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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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部资深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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