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法施行,被追诉人的辩护权需认真对待

魏化鹏2022-01-07 18:09

魏化鹏/文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下文简称《法律援助法》),该法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援助法》制定过程中,数易其稿:2021年6月,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中国人大网公布草案第二次审议稿全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年7月,宪法与法律委员会再次审议草案,并提出六点修改意见,其中第五点是,针对司法实践中屡有发生的“以法律援助为借口拒绝当事人家属辩护”的错误做法,建议增加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时,不得限制或者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此修改意见,最终被《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七条吸收,至此,法律修订尘埃落定。

然而,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以法律援助辩护为借口拒绝当事人委托辩护的现象,仍屡有发生。基于此,有必要对法律援助与被告人委托辩护的关系进行探讨,以厘清二者的关系,以正视听。

首先,刑事辩护权,是被追诉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刑事案件的被追诉人,面临着财产、自由甚至是生命被剥夺的可能,所以,在对其科处刑罚之前,应当允许其为自己的行为申辩,以保障裁判的公正性,这就是被追诉人辩护权的根源。从某种意义上看,刑事诉讼进化的历程就是被追诉人辩护权得到保障和发展的历史,因此,各国宪法都将获得辩护权作为基本权利加以保护。辩护权在英文的表述为“defense”,其英文原意是“抵抗、防御”,也凸显了辩护权其实亦系一种自然权利,一种趋利避害的生存规律。诚如台湾刑事法学者蔡墩铭先生所言:“从刑事诉讼的当事人主义构造来看,处于法庭原告之位的检察官应当被赋予对刑事案件的公诉权,同时,被告方也被赋予能够与公诉权相对抗的防御权。”

其次,刑事辩护权有多重面孔。作为自然人的一项权利,只有有效行使,才能保障权利主体的利益,那么,刑事辩护权的种类有哪些?行使的主体为何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辩护的种类包括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法律援助辩护。自行辩护是指被追诉人自己行使辩护权,自行辩护贯穿于诉讼的始终,任何阶段都可以行使,行使的主体是被追诉人自身;委托辩护是指被追诉人、监护人、近亲属委托相关人员代为行使辩护权;法律援助辩护是指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由法律援助律师代为辩护。

第三,刑事委托辩护和法律援助辩护是互补关系,而非冲突的角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告知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应当告知其将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也就是说,为了保障被追诉人的辩护权,考虑到法律知识的专业性和被追诉人心理的无助感,在某些情况下,国家为其提供专门的人员,辅助其行使辩护权,法律援助辩护就是在被追诉人没有聘请律师或拒绝律师为其辩护的情形下,应运而生的,所以,它和委托辩护以及自行辩护,共同承担维护被追诉人辩护权的使命,三者的关系是互补的,而非冲突的。

我们必须认真对待被追诉人的辩护权。《法律援助法》第27条确立了委托辩护优先于法援辩护的原则,如上所述,刑事辩护权具有多重面孔,但都根源于被追诉人对自身财产、自由、生命被剥夺之虞的防御和抵抗权,无论是委托辩护还是法律援助辩护,都无法逾越被追诉人的意愿。换言之,当被追诉人希冀委托辩护时,法律援助辩护就应该“让位”而非“占坑”,这是对被追诉人基本的权利的保障,也是对被追诉人最基本的尊重。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援助法》的有效实施,有赖于司法机关的良性执法,认真对待被追诉人的辩护权,是刑事诉讼文明的体现,也是法治文明的彰显,亦关乎大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兹事体大,值得我们认真的思考。

(作者系上海政法学院犯罪学教研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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