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时间 | 全国人大代表、华海药业总裁陈保华:建议完善和推进国家药品集采改革

田进2022-03-07 15:10

经济观察网 记者 田进 3月7日,经济观察网记者获悉,全国人大代表、华海药业总裁陈保华在今年两会上提交了《关于完善和推进国家药品集采改革的若干建议》。

从时间线来看,2018年11月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选购试点方案》, 部署对药品实行集中带量采购改革。目前,累计已完成6轮国家集采,平均药品降价超过 50%(其中心脏支架平均降幅 92%),节约了上千亿的医保资金。

陈保华表示,目前,国家集采改革已进入了关键期。在原有政策规定落实、纵向推进和横向领域配套等方面,仍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

第一,思想认识未到位。不少医疗机构、特别是基层医疗机构,对已通过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国产仿制药品的认知不足,加上对外资原研药品的惯性推崇,导致在使用国家集采中选品种时,仅抱持“完成政治任务”的消极态度,缺乏积极性。同时,许多患者因对中选药品的不了解,抱着“贵的才是好的”思想选购药品,仍偏向选用高价的原研药。

第二,有关政策落实未到位。一是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未细化落实。“结余留用”的鼓励政策因未转化为具体的实施方案而难落地,医疗机构和医生不能从优先使用中选药品中获取实际利益,而使用高价的原研药却反而“回报丰厚”,导致一些医疗机构的集采报量占实际使用量比例偏低;医生使用中选药品的积极性缺乏。二是医保报销同价政策未如期落实。国家实施“4+7”试点时明确提出,同通用名药品支付标准要在2-3年内逐步统一至集采中选价格。而实际推进较为缓慢,严重影响了集采的推行。医疗机构、尤其是OTC零售药店卖出的高价同类药仍然可以按实价报销。特别是治疗慢性病的品种药,在国家鼓励长期处方后,零售药店已成为高价的非中选品种购买的便捷渠道。三是集采协议未严格履行。一些基层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未完全履行集采协议。

第三,相关改革有待完善和推进。一是中选药品的同类药尚未集采,影响中选药的使用。目前,国内原研药仍享有“超国民待遇”,不少原研药即使过了专利保护期,仍以超高价在国内市场销售而不参加集采,享受暴利。而一些医疗机构出于利益考虑,则设法为同类的高价原研药和仿制药留存进货和使用通道,使高价的同类药依然大有市场。二是中选药品因未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制约了基层使用。国家集采中选品种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治疗糖尿病、高血压、精神类疾病的慢性疾病药物,但目前没有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广大基层医疗机构由于面临基本药物使用占比考核,即使中选药品价格更低,但也无法替代非中选的高价同通用名基药。三是现行政策导致中选药品难以进药店销售。目前,由于受中选药品只能以中选价进药店销售的政策影响,药店因无利可图而不卖中选药品,只卖高价的同类药,加上医保同价报销政策未落实,使中选药的可及性大打了折扣。

针对以上问题,陈保华提出了四方面建议。

第一,加强舆论宣传,提高医疗机构和患者的思想认识。集采牵头单位、卫健、医保、媒体等要大力加强和细化对国家集采改革的舆论宣传和知识普及,开设咨询热线,努力消除各种疑虑和不实传言,让医疗机构和广大患者真正明白,国家集采改革利国利民,集采中选药品均是质优价廉的同疗效的好药,引导医患人员积极支持和使用。

第二,狠抓现有政策的落地到位。一要细化落实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制度。要做好这一政策制度的完善与细化,加快制订出台相应的《实施办法》,明确结余资金的主要用途和比例,加大与医疗机构和医生使用中选药实绩挂钩的力度,用好政策制度的利益激励机制。二要督促落实同通用名药品支付标准统一到集采中选价格政策。在3年过渡期满后,由国务院办公厅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对各省的政策落实推进情况进行通报,对严重落后地区开展问责并要求限期改进,增强政策的刚性约束力。三要严格抓好履约兑现。卫健、监察等部门要重点督促基层、民营医疗机构认真履行集采协议,对不能履约的要跟进相应的行政处罚,甚至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追赔,落实法治精神。

第三,加快推进相关领域的配套政策完善和集采改革。一要尽快将集采中选药品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促进中选品种、特别是慢病药品在广大基层的使用。国家卫健委等主管部门要顺应国家集采改革要求,落实《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动态调整,尽快将适合基层使用的中选产品/规格优先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消除基层医疗机构的使用障碍。

二是要运用大数据等手段提高医疗机构的集采报量。在落实“结余留用”政策的基础上,卫健、监察等部门要依据目前医疗机构信息化已普及的优势,运用大数据掌握医疗机构的药品实际使用量,切实提高集采报量,提升医疗机构的集采占比。对有意隐瞒、弄虚作假的要进行查处,追究领导责任。

三是要通过集采覆盖或实行限价等途径堵住用高价药的漏洞。国家要加快对公立医疗机构已中选药品的同类药(包括仿制药和已过专利保护期的原研药)也实行集采;或者对已集采药品的同类药实行限价,规定只能以不高于中选药品的价格进公立医疗机构。四要加快国家集采扩面。一方面,把已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2家及以上企业在产的药品,均纳入集采范围,扩大集采品种的覆盖面。另一方面,加快制订完善集采覆盖零售药店的相关政策制度。可规定,在集采覆盖药店前的过渡期,允许药店进中选药后按中选价上浮一定幅度(如15%)出售,调动药店卖中选药的积极性;在集采覆盖药店(同类药均集采)后,设置药品售价的最高限后由药店自由浮动,从而实现患者、企业和药店三方共赢。

第四,加强联动监督合力推进。国家集中带量采购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牵涉利益方多,阻力较大。建议由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建立完善由国家卫健、人社(医保)、市场监管(药监)、监察等相关部委组成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动监督机制,组织开展经常性专项督查,实行问责,排除各方、特别是部门利益的干扰,狠抓落实和推进,确保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常态化、制度化开展,争取更大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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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国资新闻部记者
关注宏观经济以及人社部相关产业政策。擅长细节深度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