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逻队以“做核酸”为名宰羊食用如何定罪

金泽刚2022-03-19 20:46

金泽刚/文 近日,网上出现河北河间市卧佛堂镇常村巡逻队带走群众一只羊,声称去做核酸的视频,引发关注。河间市成立联合调查组对该事件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查处理。

经查,3月14日,任丘市陈某某在本村与河间市卧佛堂镇交界处放羊时,被卧佛堂镇常村常海兵等9人组成的巡逻队发现并发生纠纷,巡逻队以“给羊做核酸”为名将一只羊带走。事后,陈某某向公安机关报警。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立案侦查,经查,涉案人员驾驶仿冒警车,冒充派出所巡逻人员,侵害群众利益,性质极其恶劣,涉案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通报内容中的9名涉案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但并未透露犯了什么罪。

由于涉案巡逻队组成人员以村干部为主,包括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常某某等,表面上看似乎是一个被当地村民认可的组织,至少也是个“合法”的自治性组织。这种带有一定“合法”性的组织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如何追究责任更容易产生争议。

首先,常某某等人是否构成抢劫、抢夺或者敲诈勒索罪。从案情通报情况看,嫌疑人实施暴力、胁迫的特征不明显,适用抢劫罪不合适,而抢夺罪需要夺取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抢夺;敲诈勒索则要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感,且也有数额较大或者次数要求。这些构成犯罪的要求与“以‘给羊做核酸’为名将一只羊带走”的事实不匹配。

作为村书记和村长等犯罪嫌疑人有没有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呢?滥用职权一定要以合法授权或者自身依法拥有某种权力为前提,而该巡逻队显然未经合法批准,最多也是村干部自行成立的带有一定自治性的组织而已,不具备构成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身份。

而从本案核心行为来看,以“给羊做核酸”为名将一只羊带走,骗的成分居多,从目前的通报信息看来,更符合招摇撞骗罪的特征。

所谓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威信和正常活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本案常某某等人驾驶仿冒警车、冒充派出所巡逻人员,以“给羊做核酸”为名将一只羊带走宰杀食用,经网络曝光后,严重损害了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的形象和威信,在全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本案的行为人表面上是要维护秩序,实际上是在破坏秩序,其危害行为和后果与招摇撞骗罪的特征相符。

由于招摇撞骗罪主要侵犯的是社会管理秩序,所以一般并不要求涉案数额大小和摇撞骗次数的多少。

另外,在具体处罚上,尽管本案发生在疫情期间,的确也造成了恶劣影响,但能否评价为“情节严重”,还是要慎重考虑,特别是要避免把定罪考量了的因素,再在量刑时重复考虑。

至于是否符合“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则取决于能否证明嫌疑人“冒充行为”的存在,仅仅开仿冒警车不足以证明是“冒充人民警察”,不排除有方便巡逻的目的,所以,不宜适应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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