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碳关税不能单边收

杨长江2022-06-24 20:05

杨长江/文 6月22日,欧洲议会全体表决通过了欧盟委员会碳边境调节机制“一读”文本,这是自工业革命以来,人类对碳排放进行法律约束减排具有划时代的重大事件。接下来将由欧盟理事会对欧洲议会的意见进行“一读”,预计整个立法程序会在2022年底之前完成。

欧洲议会设立了2023年至2026年碳关税过渡期,2027年正式起征。与欧洲委员会法律文本相比,欧洲议会碳关税征收范围大大扩充,在原有的钢铁、铝、电力、水泥、化肥基础上,增加了有机化学品、塑料、氢和氨。征税类别从欧洲委员会规定的进口产品直接排放,扩展到包括用电间接排放。方式也从各成员国自行执行和监管改为欧盟统一执行和监管。

欧洲议会的决定是《京都议定书》通过以来,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迈出的最关键、最具有实质意义的一步。2005年正式生效的《京都议定书》,目标是将大气温室气体含量控制在适当范围,防止剧烈的气候改变对人类造成伤害,这是工业革命以来人类历史上首次以法律规定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目前,碳关税逐步获得美国、英国、加拿大、日本等发达国家的认可,意味着未来发达国家极有可能就征收碳关税达成共识。

从正面意义上来讲,欧洲议会的决定将极大地改变人类自工业革命以来过度依赖化石能源的历史进程。但是,以欧盟决定开征碳关税为标志,全球气候治理也可能逐步演变成为影响国际贸易竞争的新问题,这对广大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尤其不利。2021年,我国碳市场的配额价格在每吨40到60元范围内波动,而欧盟碳市场在2021年底的配额收盘价已涨至每吨73.28欧元,2027年碳关税配额期货报价已经达到每吨107欧元。

据高盛集团预计,在每吨100美元碳关税下,我国每年对欧盟出口的钢材等五类产品将可能被征收高达350亿美元的碳关税,约占我国每年出口欧盟总额的7.7%。昂贵的碳关税将显著影响我国出口产品的价格优势,企业对欧盟出口将遭遇困境。当欧盟以每吨60美元对我国出口产品征收碳关税时,非金属矿采选业、化学工业和金属冶炼压延工业产品的出口利润为负。

2016年签署的《巴黎协议》要求温室气体减排考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特殊情况。对发展中国家而言,目前不适合以出口产品绝对排放量征收碳税,而要综合考虑历史人均碳排放。1850年至2015年间,美国历史总排放为4100亿吨,人均历史排放约1281吨;欧洲28国历史总排放为3580亿吨,人均历史排放约704吨;我国历史排放为1160亿吨,人均历史排放约85吨。综合考虑历史人均碳排放才能体现责任的公平性。

《“十四五”海关发展规划》提出,要积极参与货物贸易相关的气候变化国际合作,主动参与碳边境调节机制相关谈判。我国海关机构要为产品碳足迹核算争取国际话语权,可以根据“共同但有区别”原则研究和制定积极应对的策略实施差异化碳关税,对减排能力强的发达国家出口至我国的产品采取更严格的碳关税政策,比如要求欧盟出口汽车的每吨粗钢碳足迹降到0.5吨,否则必须根据我国实际征收碳关税。

不仅如此,还要努力争取欧盟碳关税不能单边征收。多年以来,包括欧盟在内的发达国家,将高污染排放工业纷纷转移到发展中国家,又从发展中国家进口大量的工业品和消费品。发达国家不能一边享受来自发展中国家物美价廉的工业品和消费品,一边又批评指责发展中国家排放温室气体导致全球气候变暖。从欧盟开始,应该把征收到的碳排放税,拿出一半来支持出口国的碳减排。

到目前为至,发达国家2020年承诺支持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的1000亿美元援助还没落实,这没有体现“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在欧盟征收碳关税已经迈出的区别性责任一步后,也应该在共同责任上迈出同样的步伐。应该把碳关税变成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的碳减排援助支持,不应该将碳关税变成打压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的政治工具,这样做不利于全球共同开展碳减排,不利于全人类共同应对全球变暖。

(作者系资深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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