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政策十年概览:法律政策逐渐完善,营商环境日益优化

陈永杰2022-09-06 11:57

 
 

编者按:

2012年至今的十年时间中,中国经济经历了从高速增长迈向新常态的换挡,国有、民营、外企三驾马车在经济的起伏中保持了增长的韧性,民营经济在GDP中的占比从50%上升至60%以上,并贡献了5成以上的税收、7成以上的技术成果以及8成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岗位。

在规模增长外,十年时间中,民营企业在起伏的经济中发生了何种变化?遇到了何种问题?是否寻找到了前进之途?其脉络和解答或许就藏在庞杂、详实的数据和案例之中。

 
 

 陈永杰/文 十年来,党和国家关于民营经济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继续推动着民营经济的稳定发展;与此相对应,民营经济的稳定发展,也推动了党和国家关于民营经济发展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政策法律的完善,其一大成果是,中国的营商环境条件日益优化,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差距日益缩小。

    一、中央方针政策

中共十八大报告(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再次强调要“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并明确要求:“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针对民营经济发展中的不公平问题,进一步提出:“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并具体要求“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培育新型经营主体”。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了《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三中全会《决定》,全面阐述了深化改革的重大问题,其中对民营经济发展做出了新论断:“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依法监管各种所有制经济。” 

中共十九大报告(2017年10月):针对市场不公平问题、特别是垄断问题,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并进一步要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打破行政性垄断,防止市场垄断”。

十九届六中全会(2021年11月):会议总结中共百年历史经验,再次强调坚持和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要坚持“两个毫不动摇”,要“构建政商亲清关系,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更良好的政策环境与营商环境。

习近平重要讲话(2018年11月1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召开民营企业家座谈会,这是中共最高领导第一次召开这样的专门会议,是一次极具现实和历史意义的重要会议。在听取企业家们的意见与建议后,习近平作出重要讲话:重申并强调了党和国家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基本方针政策,充分肯定了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五六七八九”的作用特征,回应并批评了社会上的“一些否定、怀疑民营经济的言论”,明确指出“任何否定、怀疑、动摇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言行都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都不要听、不要信!所有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完全可以吃下定心丸、安心谋发展”;提出了要“正确认识当前民营经济发展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克服“发展中的困难、前进中的问题、成长中的烦恼”,努力“实现更大发展”;同时,党和国家要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创造更好条件:“第一,减轻企业税费负担”,“第二,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第三,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第四,完善政策执行方式”,“第五,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第六,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最后,习近平希望:“新一代民营企业家要继承和发扬老一辈人艰苦奋斗、敢闯敢干、聚焦实业、做精主业的精神,努力把企业做强做优。民营企业还要拓展国际视野,增强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形成更多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

二、全国人大重要法律

随着中央关于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方针政策的不断完善,国家政府关于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法律法规也不断调整与完善,现已形成一整套系统的法律法规,为民营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提供了法律保障。

十年来,全国人大先后制定和修订修正了若干重要法律,其中相当大部分法律都直接与间接涉及民营经济发展和民营企业权利与义务。

宪法修改:2018年全人大将作为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正式列入宪法。而这个“建设者”包括:“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这些人员基本都属于民营经济领域人员。

民商法类:2018年10月第四次修正了1993年12月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将独资企业纳入公司法调整范围。特别2020年5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中国第一部《民法典》,是一部综合性的基本法典,是中国法律与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法典由若干个重要领域、每个领域又包括若干重要方面法律构成。主要包括:(总则)、(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和(附则)等。民法典综合、修改和替代了过去的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等多部重要法律,将其统一化、系统化、规范化,形成为一部系统完整的重大法典,过去的这些法律同时废止。

经济法类:2015年4月,第3次修订了1992年制定的《税收征收管理法》。2017年9月修订了2002年6月制定的《中小企业促进法》。2018年8月,第7次修正了1980年9月制定的《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12月第3次修订了1993年2月制定的《产品质量法》。2019年4月修正了1993年9月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外商投资法》(2019年3月15日通过),《契税法》(2020年8月11日通过),2022年6月修订了2007年8月制定的《反垄断法》,等等。

社会法类:2016年3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对以民营企业为重要主体的各类慈善捐赠行为进行规范、支持和鼓励。

三、国务院法规政策

十年来,国务院落实宪法法律和中央方针政策的相关精神,先后制定和修订了大量关于民营经济的政策法规,为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提供了具体的法规政策支撑。其突出和强调的几个主要政策方面是:发展市场主体、支持创业就业,发展资本市场、扩大民企融资,推动企业产权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促进平等竞争、反对市场垄断,优化营商环境、善待市场主体,弘扬企业家精神、发挥企业家作用,规范政府行政行为、构建政商清亲关系,等等。

国务院重要法规:主要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5年3月)、《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10月)、《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1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年1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0年1月)、《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2020年7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21年1月)、《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2021年2月)、《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年5月)、《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8月)。

国务院重要政策:主要有《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 号)》、《关于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 号)》、《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关于推进国内贸易流通现代化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国发(〔2015〕49号)》、《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5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2016年)、《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设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6〕35号)》、《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 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2016〕64号)》、《 关于“十三五”国家战略性 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国发〔2016〕67号)》、《关于印发“十三五” 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86号)》、《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 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82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2017年)《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等等。

四、营商环境日益提升

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这些因素与条件,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影响甚至决定着市场主体的活力发挥、潜力激发、生存状态、发展壮大。中国的市场主体,就数量而言,民营经济市场主体占95%以上。因此,可以说,营商环境的优化与改善,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影响最大。实际上,国家政府改善营商环境,在相当大程度上也主要是围绕着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进行的。

营商环境,是衡量市场主体健康发展、市场经济规范有序、政府管理科学现代、依法治国理政监督的重要标志。世界银行从本世纪初开始,就用营商环境的优化条件标准来推动各国、特别是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向逐步现代市场经济国家转变。自2003年始,世界银行的第一份《营商环境报告》列出5项指标,对全球133个经济体进行了营商环境便利度排名。目前,世界银行的衡量指标扩大到11个,分别是:总体、开办企业、办理施工许可证、获得电力、登记财产、获得信贷、保护少数投资者、纳税、跨境贸易、执行合同、破产等。2020年,鉴于各国情况的变化及其对营商环境标准的意见和建议,世界银行开始着手重新制定指标并对各国进行新的排名。

鉴于营商环境排名对各国的贸易和投资有重要影响,不少新兴市场经济国家,都在不同程度地参考世界银行的指标、方法与排名情况,制定和改进国内相关法规政策,以优化和完善本国的营商环境,提高世界排名。

进入新世纪以来,特别是近十年来,中国在建立健全中国的营商环境制度、提升营商环境水平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成就。主要表现是,中国在世界各国营商环境排名几乎是年年提升,排名迅速靠前,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差距迅速缩小。世界排名2004年为91位,2010年为87位,2012年为99位,2015年为80位,2018年为46位,2019年为31位。2012年至2019年的7年间,中国营商环境的世界排名,从第99位提升到31位,提升了87位,实现了营商环境优化的跨越。

中国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重大进展,得到了世界银行的高度肯定与赞扬。2020年7月,世界银行发布了《中国优化营商环境的成功经验——改革驱动力与未来改革机遇》的专题报告,认为中国政府近年来在“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领域取得了巨大成就。

中国营商环境的迅速优化与改善,主要得益于几个方面:

一是党中央的高度重视。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了《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10月,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2017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这为中国的营商环境的改善提供了重要政策指导。

二是国务院的加快改革。2013年8月,国务院制定了《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4年2月,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2014年7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2014年8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2014年11月,国务院制定了《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2015年6月,国务院制定了《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2015年6月,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2015年.10月,国务院制定了《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2017年5月,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决定》;2020年1月,国务院制定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1年5月,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2021年8月,国务院出台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的这一系列政策法规的制定,为中国营商环境的明显改善奠定的法规政策基础。

三是地方政府的积极推进。世界银行在衡量各国的营商环境改善情况,中国在衡量各个地方营商环境的改善情况。由此推动各个地方,参照世界银行的标准、依照国家政府的要求,把优化与提升本地区的营商环境条件,作为衡量本地各级和各个政府部门依法治国、依规行政、依规行事的重要标志。近年来,全国各地大都根据自身的情况,积极落实国务院相关制度和行政管理要求,制定和出台了改善本地营商环境的地方法规与政策,并积极推动其全面认真执行。

目前世界银行正在准备提出新的指标标准,以此衡量在新的世界经济和世界市场发展条件下各国的营商环境状况。可以肯定,中国将参照世界银行的新标准,结合中国的自身条件特点,进一步优化和提升中国的营商环境,以进一步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为中国成为一个现代治理国家创造更好的条件。

(作者系大成企业研究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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