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权是最大的权利

陈碧2022-11-04 14:35

陈碧/文 11月3日,中共鄂尔多斯市政法委发布了一条通告,强调在疫情防控过程中将增强应急处置能力,切实维护隔离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通告中特别提醒,如居民、农牧民朋友遭遇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特别是危及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根据我国刑法、民法的相关规定,有权采取措施自救或及时紧急避险,但在自救和避险时不要损害他人生命。

我国法律早已赋予公民在这种紧急情况下自我保护的权利,鄂尔多斯政法委的回应又一次彰显了生命权是最大的人权,它透露出的法治底色和维护民众权利的姿态获得了舆论的赞赏。

现代法律对权利的保护以公力救济为原则,但也允许一定条件下的私力救济。私力救济中很重要的一种表现形式就是紧急避险。我国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我国民法典也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作为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无论援引民法抑或是刑法,紧急避险首先要考虑“险”,避险人自己或者他身边的人生命、健康、财产是否有遭到侵害的急迫危险。地震、洪水、起火属于自然原因,当然是险;急病需要送医、饥饿需要食物,这自然也是险。一般情况下,我们排除危险不会影响到他人利益,但是紧急关头,不得已可能会实施加害他人的行为。

法律还要求避险不超过必要的限度,这可能是很多人不敢轻易自救、自助、私力救济的原因,所以我们必须回答紧急避险所指的“超过必要的限度”是什么。

它一般是指避险行为没有减轻损害甚至还造成了更大的损害。例如,邻居发生火灾,在大火已基本被扑灭的情况下,如果你继续大量浇水,致使楼下另一邻居家遭受不应有的水灾。对于楼下邻居的损失,行为人应承担适当的责任。同样,刑法也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从法律评价来看,无论是民法还是刑法,都对人们在紧急情况下对危险的判断持宽容的态度。因为在紧急情况下,尤其是性命攸关之时,做还是不做,等着还是不等,公力救济还是私力救济,已经容不得片刻耽搁。因此,法律鼓励也保护人们去捍卫生命权、健康权和财产权,因为紧急避险的合法性理论基础就是,当两个合法权益发生冲突时,在没有其他办法可用的情况下,牺牲较小的合法权益来保护另一较大的权益。在生命和健康的紧急危险之下,还有什么更重大的权益可以胜出呢?

英国法学家麦克莱说:“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善良的心所规制的范围不仅包括法律,还深藏着伦理、道德。在紧急避险的司法实践中,立法起到引导作用,伦理和道德也闪闪发光,法官没有道理去惩罚一个买奶粉的父亲、强行送急救病人的司机、房屋已经出现裂缝需要避险的居民。良法可唤醒内心的善良,可捍卫基本的权利,可维护人性的尊严。

这份通告中有一句话很高光:在鄂尔多斯,无论任何时刻,我们都坚持生命至上,救人为先。不仅鄂尔多斯,在中国的每一寸土地上,无论何时,生命权都是最大的,其他的一切都必须让步。从这个角度说,鄂尔多斯的通报守住了疫情防控的底线,关系到最基本的公平正义,也关系到民心的向背。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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