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评论 | 网络时代人格权司法保护要加固“防火墙”

张夏2023-03-10 12:54

张夏/文 每年最高法、最高检的“两会”工作报告都是一窥我国司法状况的最好机会。今年两会恰逢换届,两高工作报告不仅总结了刚刚过去的一年,还晒出了过去5年的成绩单。今年的“两高”工作报告不约而同都关注了网络时代人格权保护问题,尤其是网络暴力损害他人名誉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

最高法工作报告提到,过去五年,人民法院全面加强人格权保护,审结人格权纠纷案件87.5万件。包括出台人脸识别司法解释,审理可视门铃侵害邻里隐私、扫码点餐侵犯个人信息、社交软件私自收集用户信息等新型涉及人格权案件。报告点名了网络暴力侵害“两弹一星”功勋于敏、“杂交水稻之父”袁隆平等名誉权案。

最高检工作报告强调,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过去五年,检察机关坚决惩治网暴“按键伤人”,从严追诉网络侮辱、诽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1.4万人;办理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公益诉讼9109件。报告还点名了杭州快递女子被造谣出轨案、岳某网络上散布前女友不雅照案等涉名誉权刑事案件。

当下,人格权保护问题变得重要且迫切,与网络时代的社会交往方式有直接关系。我国《民法典》对人格权做了界定,包括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人格权自古就有,在生活节奏慢的农耕时代,侵犯人格权的现象发生在圈子很小的熟人社会,影响有限,解决起来也较为简单。在纸媒和电视时代,虽然信息传播速度快,但专业媒体是主要信息传播渠道,能够一定程度过滤、净化虚假信息。随着网络时代来临,一切都变了。信息碎片化、信息传播渠道多样化,每个人都是信息源、传播主体、评论主体,没有专业媒体的质量把控,难免真假消息满天飞。网络时代最容易受到侵害的人格权是名誉权、隐私权和与公民个人信息相关的权利。

网络时代人格权保护难度大。网络上的造谣生事、随意披露个人隐私、泄露传播个人信息的影响范围远远超过传统环境。当事人不经意间就遭遇“社会性死亡”,面对虚拟空间及匿名网民十分无助。最高检2022年曾经发布过一批网络时代人格权刑事保护的指导性案例,在案例解读时指出,在网络上对他人侮辱、诽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危害严重、后果不可控。而且对于网络诽谤犯罪被害人维权成本高、单凭一己之力维权难度非常大、通过自诉救济面临“取证难、举证难、证明难”的现实困境。

解决网络时代人格权保护问题需要多管齐下,综合治理,尤其是要形成公私合力。

一是要继续完善和深入实施现行人格权法律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名誉权等保护方面的法律体系已经较为完善。以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为例,2009年我国刑法增设“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修订该罪扩大了保护范围;2017年两高出台《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2021年《民法典》《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陆续颁布实施,公民人格权、个人信息权的刑事、民事和行政保护体系已经建立起来。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关键在于执法司法机关是否主动积极作为、加大执法司法力度。

目前,网络人格权保护领域需要继续完善自然人救济途径及证据、诉讼规则等方面的法律。如增强行为人取证等诉讼能力,减轻举证负担,加强国家机关对自然人维权的协助等,这样才能降低维权成本,不让上述法律规定的公民人格权沦为“空头支票”。

二是要自力救济和公力救济相结合。公民人格权受到损害,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者提起刑事自诉等方式获得救济。但是面对网络时代自力救济的困难,司法机关要“该出手时就出手”,比如按照我国现行刑法,侮辱、诽谤犯罪属于刑事自诉案件,只有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况下才能转换为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查处、检察机关公诉。但是也要根据网络时代侮辱、诽谤行为的新特征,对这一规则进行适当调整,畅通自诉转公诉的程序,从而加固公民人格权保护“防火墙”。

(作者系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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