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徐冠巨:建议就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三类犯罪”出台司法解释

宋笛2024-03-04 13:45

经济观察网 记者 宋笛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传化集团董事长徐冠巨带来了多份建议。其中一份建议关于制定出台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犯罪司法解释,以利于准确打击为亲友非法牟利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资产等三类行为,保护经营主体权益。

2023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发布,提出“出台司法解释,依法加大对民营企业工作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受贿等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

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3年12月底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以下简称为《刑法修正案(十二)》),原本仅适用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资产等三类行为(以下简称“三类犯罪”)也同样适用于民营企业内部人员。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具有上述相应行为,故意损害民营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需要承担同等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十二)》对民营企业的需求作出及时回应,体现出刑法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是“两个毫不动摇”在法律层面的落实。但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犯罪情况在多方面呈现多样性和复杂性。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尚未就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三类犯罪”出台司法解释。

徐冠巨在建议中提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刑法修正案(十二)所涉“三类犯罪”的具体适用应出台司法解释,将刑法修正案(十二)的规定在刑事司法中落深落细,在司法解释中进一步明确。

徐冠巨的另一份建议为《关于加快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建议》。徐冠巨表示,目前国有企业有《企业国有资产法》,外商投资企业有统一的《外商投资法》,而作为最普遍的企业形态和市场经济主体——民营企业却至今没有一部促进和保障的法律。现有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保护层级较低,作用偏弱。

徐冠巨认为,“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制定,既是用法治的方式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需要,也是稳定民营经济发展的预期、振奋民营企业家的信心、推动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

徐冠巨建议,将“民营经济促进法”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将宪法确定的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宪法原则加以细化;把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执法公正司法等民营企业核心关切问题加以法律规定;把规范和引导民营经济和民营资本健康发展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从而形成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平等保护的完整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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