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张奎:加快修改《商业银行法》,完善存款保险风险监测预警机制

胡艳明2024-03-07 17:41

经济观察网 记者 胡艳明 在2024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张奎提出《关于加快修改<商业银行法>的提案》和《关于完善存款保险风险监测预警机制的提案》两份提案。

张奎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是金融体系的重要基础法律,最近一次修改为2015年,目前已启动修改工作,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鉴于顶层设计的重要性紧迫性,建议加快推进《商业银行法》修改工作。”

我国建有全球最大的银行体系,2023年末银行业总资产(417.3万亿元)较2015年末(199.3万亿元)翻了一番,机构数量增长约4%。张奎认为,要加快修改《商业银行法》,为依法稳健发展提供高速路、防火墙和隔离网,切实保障由大到强的发展质量。

张奎提出四方面建议:一是落实全面监管要求,将所有商业银行业务纳入《商业银行法》适用范围。建议明确办理商业银行业务的均应纳入《商业银行法》适用范围,特别是不属于商业银行性质机构但开展商业银行业务的,应明确适用《商业银行法》,依法强化持牌经营原则,并以此加大对非法金融活动的打击力度。

二是落实服务实体经济要求,完善商业银行业务经营规则。建议在商业银行展业原则中增加有关“服务实体经济”的表述,使之上升为法律规范,形成法治硬约束。建议明确区域性商业银行未经批准不得跨区域展业,强化本地化、专业化、差异化发展导向。建议顺应营商环境优化提升需要,取消第三十六条“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取消第三十一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等规定,强化市场化法治化经营原则。

三是落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要求,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及金融风险处置机制。针对前期金融风险事件暴露出的问题,建议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者实控人的资质要求和禁入情形及变更要求,防止实控人侵害其他股东或者金融消费者权益。针对金融风险处置机制不健全的问题,建议明确商业银行风险评级和预警、早期纠正、重组、接管、破产等有序处置和退出机制,并对结算最终性、终止净额结算、过桥商业银行作出规定。

四是落实金融监管“长牙带刺”要求,加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商业银行违法行为将严重影响金融秩序、金融稳定及金融消费者权益。建议增设商业银行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者实控人违反《商业银行法》的处罚条款。建议增设违反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资本与风险管理规定的直接责任人的处罚条款。建议增设违反商业银行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的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条款。建议提高相关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强化惩戒和震慑作用。

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要强化风险监测预警,对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张奎表示,存款保险制度是我国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风险早期识别和校正的作用。《存款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简称存款保险机构)通过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和向投保机构收集信息进行风险监测,并根据风险情况开展风险警示的职责。但监测信息首先要通过信息共享机制获取,共享所获信息不能满足履行偿付、差别费率等职责需要时,才能向投保机构收集。

实践中,由于存在信息共享不足,且受限于《存款保险条例》规定,存款保险机构可直接收取的信息较少,制约其在风险警示、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中作用的充分发挥。因此,张奎认为,有必要在立法中明确存款保险机构建立投保机构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完善常态化金融风险相关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存款保险特色的风险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及时识别和预警投保机构风险。

为此,张奎提出三方面建议:一是明确赋予存款保险机构风险监测预警职能,扩展直接收集投保机构信息职责。在《金融稳定法》制定、《存款保险条例》修订或升格为《存款保险法》等立法中,明确存款保险机构建立投保机构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并扩展其信息收集权,存款保险机构可以要求投保机构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及时识别和预警投保机构风险。

二是完善常态化金融风险信息共享机制。尽快建立健全金融管理部门、存款保险机构间及时有效的常态化信息共享机制,明确信息共享的范围和时效,并按照标准统一、口径一致的统计体系,加快构建金融监管大数据共享平台,提升风险信息共享的时效性和便利化程度。

三是建立存款保险特色的风险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借鉴国际经验,探索运用区块链、人工智能等金融科技手段,研究建立预测正常机构劣变为问题机构的风险趋势模型和预警信息系统,逐步搭建系统、全面的存款保险特色风险监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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