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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2 22:51
据国家药监局4月22日消息,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经营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公告。其中提出,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在核发、重新审查发证、变更、吊销、撤销、注销等事项完成后十日内将信息上传至国家药品监管数据共享平台,及时更新相关企业许可证信息。申请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存在立案未结案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未履行完毕情形的,不予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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