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有罪,人民也有罪吗?

刘军2024-05-24 22:54

刘军

1945年夏天,同盟国占领军政府在德国发动宣传运动,谴责德国人在二战中的集体罪责,指责德国人在纳粹独裁统治及制造暴行时无所作为。宣传活动包括张贴纳粹集中营罪行的海报,上面写着“这些暴行:你们的罪责!”

1946年,德国心理学家、哲学家卡尔·雅斯贝斯(KarlJaspers)将其反思德国罪责的讲稿结集出版,名为《罪责论》(DieSchuldfrage)。该著探究的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国家有罪,人民也有罪吗”:德国人民对于希特勒纳粹政权长达12年的独裁统治、对于灭绝犹太人、对于发动侵略战争等国家罪行,是否负有罪责?

在该著中,雅斯贝斯对于德国人的战争责任所做的法律、政治、道德和形而上(灵魂)四个层面的区分,成为关于集体罪责问题分析最为经典的伦理框架之一。该著对于德国战后清算纳粹历史、反省战争罪责、重塑国民道德和政治意识,产生了意义深远的影响。

二战后,战败的德国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道德、政治与哲学挑战。雅斯贝斯直面了德国民众在纳粹统治下应该承担的罪责,提出了罪责的四重分类,至今仍被视为理解和处理集体及个人罪责的重要工具。(1)法律(刑事)罪责:能够客观证明的、明确违反法律的犯罪行为。审判主体是法院,法院通过正规的司法程序确认犯罪事实,依据法律进行判决。(2)政治罪责:涉及国家领导人的行为和国家公民的国籍,即身为一国国民而受国家政权的管辖,而必须承担国家行为的后果。一国公民,每人都对国家的治理方式负有责任。审判主体是战胜国的权力和意志。胜者决定一切,但如果胜利者富有目标远大的政治智慧,认可普遍人权和国际公约,有可能减轻政治追责的程度。

比如,罗斯福、丘吉尔、斯大林等同盟国“胜利者”,在胜利之初,希望通过简单的军法审判后即枪决二战战犯,但后来为了建立长远稳定的国际秩序,而组织了“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

(3)道德罪责:每个人既为个人独立的行为承担道德责任,同时也要为执行政治、军事命令的行为承担道德义务。“命令就是命令”“必须服从命令”,不是免于道德罪责的借口。奉命行事的行为,也要服从道德判断。审判主体是个人的良心,体现于我们的社会沟通和交往中。

(4)灵魂(形而上)罪责。雅斯贝斯强调,出于人类团结的整体意识,每个人对世界上发生的不公——特别是发生在身边的、自己知道的罪行——负有共同责任。如果我没有阻止罪行,我会有负罪感;如果我没有牺牲自己去制止他人的谋杀行为,而仅仅在旁观,我也会有负罪感。这种负罪感,在法律上、政治上或道德上都无法充分想象。罪行发生之后,我还活着——这是个人无法消除的罪责。

雅斯贝斯强调,我们将被迫做出艰难的选择:要么无望地、无条件地献出生命,要么因为看不到成功的可能性而苟活自保。按照绝对主义的标准,如果哪个地方发生罪行,生活在同一个社会环境中的人,要么全体活着,要么全都死去,因为容忍罪行消灭了人的主体性。灵魂罪责,在笃信宗教的雅斯贝斯看来,管辖权属于上帝,“只有上帝才能审判”。

在区分了四种罪责之后,雅斯贝斯进一步指出,政治罪责意味着全体国民对于国家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但国民个体对国家实施的犯罪行为并不负有法律和道德上的罪责。刑事犯罪由法官裁决,政治罪责交由战胜国确认,道德罪责和灵魂(形而上)罪责,则需要国民个体通过反思、感化或自省,来加以探讨和领悟。

雅斯贝斯强调,“道德的缺失”是人们犯下政治罪责和刑事罪责的现实基础。无数琐碎的行为被听之任之,对不正当行为合理化,不经意的助纣为虐,参与创造蒙昧化的、滋生邪恶的社会氛围,由此造成的后果就是政治罪责。

雅斯贝斯认为,德国普通民众在纳粹统治期间,不参与权力关系的构建,不参与争取正义的政治斗争,这既是政治上的原罪,也是道德范畴的罪责,所有人都有无可推卸的罪责,而通过对正义和人权事业的支持,这些罪责可以得到抵消。

雅斯贝斯举出了两种截然相反的国民政治态度和政治状态,以厘清政治罪责。一种政治状态是,政治伦理是立国之本,所有人有意识地积极参与政治,有着政治自由的生活,即使衰败也能复兴。另一种则是大多数人对政治漠不关心,认为国家政治与己无关,没有参政意识,盲目顺从,心安理得地执行命令,任由掌权者自行其是。

但是,社会处于哪种政治状态,需要集体行动才有可能改变,并非个人所能决定,个体只能接受既定的历史传统和社会现实,无法在短时间内改变社会政治状态。因此,国民的政治罪责是集体罪责。但在现代国家,每个人都有政治行为,可以投票或弃权。因此,每个人其实都无法免除政治责任。

雅斯贝斯强调,只有通过认识并承担这些不同层面的罪责,德国人才能真正面对过去,实现道德和精神上的重建。他特别强调个人的自我反省(净化)和公共沟通、公开讨论的重要性,认为这是实现社会和解与未来和平共存的关键。他同时指出,和解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它要求个人和集体不断地努力,通过公共对话和理解来克服历史的创伤,实现国际和解。

总的来看,在《罪责论》中,雅斯贝斯不仅为德国战后社会提供了处理历史罪责的理论基础,也为人类如何面对罪责、实现赎罪(净化)与和解提供了深刻的洞见。他强调个人在道德和政治领域的主动性和责任感,提醒我们在面对复杂的历史与现实挑战时,每个个体都应该勇于承担起自己的责任。

《罪责论》思路深邃,富有担当,但对于当时的德国社会的影响并不大。美国学者艾耶·尼尔(AryehMeier)在《德国罪责的种类及其后果:雅斯贝斯的〈德国罪责问题〉》一文中指出,《罪责论》出版后二三十年里,雅斯贝斯对于德国罪责问题的处理方法,并没有对德国人思考纳粹罪行的集体政治罪责产生重大影响。

当时,大多数德国人声称不知道纳粹在波兰设立的死亡集中营,也不知道别动队实施的大规模屠杀。他们可能知道在德国境内的达豪、布痕瓦尔德等集中营里的暴行,肯定知道德国城市大规模驱逐犹太人,但大多数人声称对这些罪行没有任何罪责。

同时,二战后同盟国占领军政府在德国实施的清除纳粹残余分子及纳粹意识形态的“去纳粹化”过程,也存在重大缺陷。冷战爆发,使得“去纳粹化”虎头蛇尾,不了了之,数十万被拘押、待甄别的纳粹分子被释放并恢复公职,在德国引发了价值虚无的犬儒主义。

尼尔指出,德国舆论后来发生了转变。随着1960年代初在耶路撒冷对艾希曼的审判,以及媒体、学界对纳粹罪行的揭露,西德的青年一代逐渐了解纳粹历史。1979年播出的美国电视连续剧《大屠杀》,产生了重大影响。在该剧放映之前,一半的德国国民表示不应该延长追诉纳粹战犯的诉讼时效,三分之一的国民表示“没有意见”;在电视剧放映之后,认为即使在35年后也应该起诉纳粹分子的国民比例,从15%上升到35%。

同时,德国国内法庭对纳粹战犯的审判一直持续到现在,对这些审判的报道持续影响着德国的公众舆论。一代代德国人由此接触到纳粹暴行戏剧性的故事,而这些故事得到了德国国家法官的证实。

尼尔强调,虽然很难判断雅斯贝斯的思想对德国公众舆论产生了怎样的影响,但德国战后反思和清算纳粹历史的过程,与其《罪责论》中的四种罪责类型区分的思想方法是一致的。

德语中有很多长词,其中一个是Vergangenheitsbew·ltigung,可以译为“克服历史”“对付历史”“应付历史”,或者是“与历史和解(妥协)”。

一个民族的历史需要“克服”?这表明关于民族历史的认知,尚无全民族共同的认同和定论。需要“克服”的是什么历史?对于德国人民来说,是如何清算纳粹政权,对于纳粹德国的历史共识如何达成。

德国学者赫尔穆特·柯尼希在《从独裁到民主:什么是“克服历史”》一文中指出,德国二战战败投降后,盟军通过“去纳粹化”运动,希望从思想根源上清除纳粹主义、法西斯主义、军国主义、极端民族主义的残余影响,把德国改造为一个民主主义、自由主义的和平国家。而德国之所以要“克服历史”,是因为几代德国民众对于纳粹德国战争罪行的反思和认识差异很大,极为悬殊。

美国学者戈德斯坦(CoraSolGoldstein)在《俘获德国人的眼睛:美国在占领德国期间的视觉宣传》一著中指出,1951年,美国情报机构的民意调查显示,44%的西德人仍然认为第三帝国时期是现代德国历史上最好的时期,只有2%的人认为战后是最好的时期。战败和占领也没有消除反犹太主义。1952年,37%的西德人仍然表示,“德国最好不要有犹太人”。4年的军事占领和虎头蛇尾的“去纳粹化”运动,不足以清除长达12年的纳粹宣传。

1950年代,西德专注于与西欧建立稳固的经济和政治关系,经济有所发展,但僵化保守的社会经济结构,扼杀了对纳粹历史的讨论。但是,1960年代,德国政府一直推进审判纳粹分子,使得德国民众进一步了解了纳粹德国的罪行。年轻一代问起父母:“战争期间,你们都做了什么?”这在德国社会中引发了关于纳粹时期国民集体罪责的讨论。

1968年爆发的学生运动,彻底揭开了深入探讨纳粹德国历史禁忌的盖子。1970年代,勃兰特开启了西德社会自由主义改革的时代。他在波兰华沙犹太区起义纪念碑前的“惊天一跪”,推动了德国与欧洲和解的进程。执政的社会民主党等中左翼力量提出“宪法爱国主义”的概念,吸引了关注公民自由和民主发展的德国人。1979年《大屠杀》在德国播放,则使德国民众被迫直面民族历史中最黑暗的部分。1980年代,新保守主义一度势头强劲,试图“正常化”纳粹历史来“克服历史”,但遭到了社会民主主义和左翼自由主义势力的强烈抵制。

德国民众历史反思意识的觉醒,促使德国政府立法将“否定大屠杀、宣扬纳粹思想”定为刑事犯罪,成为雅斯贝斯所说的“刑事/法律罪责”。德国政府、社会和民众对于纳粹德国二战罪责的认识和反思,逐渐取得了决定性的共识;德国“克服历史”“应对历史”的工作,有了决定性的推进。

应该说,面对暗黑、沉痛和充满罪恶的过去,几代德国人既没有“应付”“对付”历史,也没有和稀泥一样地与民族的黑暗历史“和解”“妥协”,而是在经过了充分的、理性的公共对话、辩论和社会互动后,达到了对本民族历史的人道主义、民主主义、人权主义的共识性理解,这是德国人民在“克服历史”的过程中最大的成就与收获。

最后,回到雅斯贝斯的四种罪责的划分,有些人会觉得,其中的“形而上罪责”或曰“灵魂罪责”,具有特定的宗教背景,有时难以为非宗教背景的人接受。但是,考虑到鲁迅所谓的“无穷的远方,无穷的人们,都与我有关”,其中所蕴含的绝对的人道主义精神和普遍的人权价值观,似乎可以作为雅斯贝斯所谓的“灵魂(形而上)罪责”的注脚。

换句话说,即使没有上帝,人类也必须独自承担起维护普遍人权的重担。

(作者系社会文化学者)

博士。曾任日本多所大学、研究机构研究员和访问教授。主要研究领域包括文学与文化研究、社会文化比较研究、政治哲学与思想史等领域,在相关领域著述丰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