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严厉打击!中药本草雾化0尼古丁,也算电子烟!

余胜良2024-07-15 07:31

今日公安部经侦局公布了3个电子烟非法经营罪案例,前两个是无烟草专门许可证等情况下,非法制造销售电子烟。后一个则是不法商贩申请医疗器械牌照,打着中药雾化器的幌子,做着违法的生意。

先看第一个案例:

2023年5月,河南省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对黄某等人涉嫌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经查,自2022年10月以来,以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在无烟草专卖许可证、明知国家禁止销售非烟草口味电子烟的情况下自行组装生产电子烟,以黄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将电子烟在网上销售,并利用隐瞒实际货物内容、更改名称和包装的手段将电子烟通过物流公司销往各地。

该案共抓获嫌疑人75人,捣毁生产、仓储窝点60余个,查获各类成品电子烟5万余支、零配件10万余件、电子烟油1000余公斤、各类生产机器设备20余台,涉案金额达7000余万元。

目前,黄某、唐某等人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依法刑事判决,其他涉案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个案例:

2023年3月,湖北省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对刘某等人涉嫌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

经查,2022年以来,刘某等人搭设电子烟地下生产、仓储窝点,通过互联网散布销售广告,将电子烟以“香水、化妆品”的名义进行销售,同时将涉案资金利用地下钱庄进行洗白。

该案共抓获嫌疑人20人,捣毁生产加工和仓储窝点9处,查获各类果味电子烟(烟弹)、辅材配件36余万个,收缴伪劣卷烟1422条,扣押生产、加工机器34台,涉案金额逾亿元。

目前,案件已开庭审理。

上述两个案例显示,电子烟产业已从深圳转移到全国各地,主要是为了更加隐蔽和靠近销售市场。

国家烟草专卖局于2022年3月11日发布《电子烟管理办法》针对电子烟进行专项监管。2022年4月1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

政策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禁止销售果味烟,为了控制电子烟生产销售,生产销售环节需要申请许可证,规定配额。当年还决定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生产(进口)环节的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

这就导致电子烟市场出现两个市场,正规的国标电子烟价格昂贵,而且不能销售果味,电子烟市场直线下滑,电子烟龙头悦刻增长势头戛然而止,思摩尔为悦刻代工的业务只剩下原来的零头。

不少消费者转而从地下黑市寻找便宜的果味烟,地下黑市蓬勃发展。电子烟生产并不难,从业者很容易掌握,为谋求高利到全国各地经营手工作坊式的窝点。

从上述两个案例看,单个窝点涉案人数众多,涉案金额也较大——一个7000万元,一个超过1亿元。

第三个案例:

2023 年11月,四川省眉山市公安局对赵某等人涉嫌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

经查,2021年以来,以赵某为首的犯罪团伙注册了6家医疗器械生产、销售关联企业,声称生产“口鼻给药器”“口鼻气雾给药器”医疗器械,但却实际组装外观、功能、工作原理与电子烟高度一致的具加热雾化功能、带有多种特征型口味雾化液的雾化器产品。

根据烟草质量监督部门的鉴定,涉案相关产品不含烟碱及任何中药成分,属电子烟范畴。

该团伙大批量制发虚假广告,宣称其产品可提高免疫力、改善睡眠质量以及辅助控烟、戒烟,尤其是通过制作时尚、炫酷视频和外形卡通、具有多种水果味的特殊产品诱导大量未成年在校学生吸食,性质极为恶劣。

该案共捣毁生产销售窝点2处,查获生产设备40余台、一体式电子烟2.1万余个、烟弹5万余个、烟杆1.4万余支、雾化油料0.7吨及其他半成品、原材料若干。

目前,赵某等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已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这个案例较为特殊。此前行业一直有争议,主要是因为该案例涉案产品不含任何烟碱,即尼古丁。一般认为,香烟的有效成分是尼古丁,上瘾的尼古丁是促使烟民反复吸食的元素,没有尼古丁就不能算香烟。

所以有些从业者在原来的行业走不通后,就在某些监管比较宽松的地方政府申请了医疗器械,通过医疗器械牌照来销售雾化产品,有些甚至走进了药店。

业内人士对此一直有疑惑,并在网络上要求烟草监管部门界定,烟草监管部门也明确表态这类产品属于电子烟。

实际上,《电子烟管理办法》早有明确规定,“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将不含烟碱的电子烟产品也纳入监管范围。

同时,有关国家标准也明确在我国上市交易的电子烟必须含有烟碱成分,且不可以是人工合成烟碱成分,行为人生产、销售不含烟碱的电子烟亦涉嫌非法经营罪。

“电子烟黑工厂的利润太大了,所以很多人都选择铤而走险,抱着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不会被抓。”电子烟行业资深业内人士表示,中药雾化属于电子烟,这些违法销售者也心知肚明,外观、工作原理都相同,切分的都是电子烟的消费群体,只不过是“包装一下,戴一个幌子”。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余胜良

版权与免责:以上作品(包括文、图、音视频)版权归发布者【余胜良】所有。本App为发布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服务,不代表经观的观点和构成投资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