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公布了云南省药品常态化挂网工作(第20240805批)审核结果申诉和质疑结果,提出申诉的企业包括华润三九、扬子江药业、石药集团等多个知名药企。
在公布信息中涉及14条申诉和1条质疑,处理结果全部为不通过。此次公示时间为2024年9月18日至2024年9月25日,相关企业可对申诉质疑结果向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咨询,咨询后仍对申诉质疑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云南省医疗保障局投诉。
值得注意的是,在14条申诉中有9条涉及企业对应用国家监测价是否合理的申诉。围绕国家监测价的实施,为什么药企与医保部门容易出现分歧?首都医科大学国家医保研究院原副研究员仲崇明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落选产品本来只在中选环节失掉所有标的,而如今在相关品种的集采执行周期里受到挂网限价治理的全面围剿,且为长期长效的机制强制,这实际上也是医保支付标准统一的前奏,必然会有意见反弹。
仲崇明认为,对国家监测价的相关质疑和诉求是药企的真情实感,是克服对行政权力部门的天然恐惧后的理性感性诉求,因此有关部门应该重视。这些质疑和诉求对于医保部门针对这项工作完善精细化管理、继续探讨学理法理与机制方法研究,都极为重要。
在此次云南省药品常态化挂网结果申诉涉及的药品中,抗生素产品占比较大,涉及注射用头孢米诺钠、注射用头孢曲松钠、注射用头孢唑林钠、注射用替加环素等多个品种,分别来自山东鲁抗、华润三九、科园信海(北京)和石药集团。
此外,注射用泮托拉唑钠等质子泵抑制剂类药物、复方甘草酸苷注射液等中成药亦有涉及。
其中,有3条意见针对注射用头孢呋辛钠的申诉。注射用头孢呋辛钠是第二代头孢菌素类抗生素,适用于未确定的细菌感染,或敏感细菌引起的感染,临床上广泛应用于呼吸道、泌尿道等感染及预防术后感染,是医保甲类、国家基药品种。华润三九与石药集团分别针对该药品提出2条和1条申诉。
针对涉及的2个产品规格,华润三九认为申报价格高于监测价,同时,华润三九提出相关诉求:“恳请贵中心调整我司注射用头孢呋辛钠的挂网限价为同通用名其他过评药品挂网监测价的中位数和原研药、参比制剂挂网监测价的60%,且不将原持有人的非过评呋辛国家监测价作为我司呋辛挂网价格之一。”
石药集团则提出,此监测价为过评前价格,因原材料价格上涨、工艺要求高、人工费用高等,无法以国家监测价申报和供应。
据石药集团申诉内容,注射用头孢呋辛钠为国家集采第五批集采品种,中选厂家中最低价为山东润泽制药有限公司13.561元/支,其本次申报价格12.82元/支,已低于国采最低中选价。
此前,在5月31日,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发布《关于做好药品常态化挂网工作的通知》。对于上述两家公司重新审核申报价格的申请,云南方面均以上述通知中的常态化挂网申报要求为依据进行回绝。
云南方面表示,根据上述通知中常态化挂网申报要求,同厂家、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药品,申报全国最低3个省份(不含云南省、广东省)省级采购平台中标(挂网)价格,以不高于省级采购平台全国最低实际采购价申请挂网(不含广东省,可不含国家和各省份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价格)。
企业提交的全国省级采购平台中标(挂网)价格(不含广东省)为截止申报日期的有效价格,凡国家发布挂网监测价的药品,企业按不高于其监测价和省级采购平台全国最低实际采购价中的低值申请挂网,因此,云南方面认为公司申报价格高于监测价,故公司本次申诉不通过。
得到相同回复的还有扬子江药业针对注射用维库溴铵的监测价提出的异议。扬子江药业称:“注射用维库溴铵现行国家监测价为12.23元/瓶,目前该产品在17个省份存在挂网价,其中北京、山西、黑龙江、贵州、安徽、福建和新疆兵团的挂网价为12.23元/瓶,海南和宁夏的挂网价为11.58元/瓶,但在上述9个省份近三年来并无实际交易。”
扬子江药业认为,根据国家医保局《关于落实信息互联互通推进药品价格治理的通知》,挂网药品连续2年或2年以上,采购平台无实际交易记录的,交易价格状态自动转入“不活跃区”。转入“不活跃区”的挂网药品,价格数据在后台保留信息记录,平台前端不显示、原则上不作为跨地区价格联动的数据来源。
因此,扬子江药业申请按该产品全国交易实际最低价22.47元/瓶作为云南省挂网价,但申诉并未通过。
在本次挂网涉及的14条申诉中,有9条涉及企业对应用国家监测价是否合理的申诉。除华润三九、石药集团、扬子江药业在申诉中提及无法以国家监测价申报和供应药品外,山东鲁抗医药、永康药业同样提出与监测价有关的质疑。
针对注射用头孢米诺钠、注射用头孢曲松钠和注射用头孢唑林钠3个注射剂品种涉及的4个品规,山东鲁抗指出,过评药品价格与未过评药品价格未进行区别质量层次制定监测价,部分药品刚刚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或在过评后的挂网过渡期,仍按未过评产品价格给出监测价。因此,公司申请此类产品参照过评企业已挂网药品中位价或不高于国采中标最高价格制定监测价。
在申诉中,山东鲁抗附上了针对相关问题同国家医保局价采中心工作人员的沟通内容:国家医保局解读了关于价格治理“常见问题及处理意见”第三条的内容,其中对“同时按照四同药品价格专项治理的文件要求,也给过评后挂网价格合理调整留出了通道”。国家局工作人员解释为:国家前期制订监测价是依据2023年10月份之前的数据,包括了未过评价格数据,但对过评产品,也留出了挂网通道。各省可以按照过评后挂网规则进行产品挂网。
对此,云南方面以山东鲁抗未按《云南省药品常态化挂网工作(第20240805批)审核结果公示及挂网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提交申诉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文件为由,未通过这一申诉。
据了解,药品挂网监测价的概念由国家医保局在今年1月5日公布的《关于促进同通用名同厂牌药品省际间价格公平诚信透明均衡的通知》(医保办函 [2023]104号)(以下简称《通知》)中提出。该《通知》指导医药采购机构聚焦“四同药品”,推进价格专项治理工作。
据《通知》,国家医保局将对照全国现有挂网药品价格统计形成的监测价,进行全面梳理排查,到今年3月底前,基本消除“四同药品”省际间的不公平高价歧视性高价,推动医药企业价格行为更加公平诚信,促进省际间价格更加透明均衡,维护患者群众合法权益。
《通知》中的治理要求包括,常规挂网药品价格回归至挂网监测价或以下;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在供应省份执行协议价格,在非供应省份合理协同并执行协议;省级、省际联盟集采以及接续中选药品在供应省份执行协议价,在非供应省份合理协同;医保谈判或竞价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以谈判方式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的药品,药品价格落实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的相关要求,挂网价格不高于谈判确定的医保支付标准;不活跃区药品激活交易时自动关联。
此后,在1月30日,陕西省医保公共服务平台发布公告中的国家监测价落地情况,所有医院的采购价格不得高于监测价,意味着监测价成为医院采购价的天花板,而药企如果不认可该价格,需要撤网,退出医院采购市场。
对于国家医保局提出药品挂网监测价的目的和影响,仲崇明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指出,国家监测价提出两个参考基准,包括但不限于集采价,使参考基准更全面、更代表市场。如此,为相关药品支付标准形成,首先搭建了更好的外部环境,药品挂网价差区间进一步收敛;同时,恶意低价也在可监测、可质疑范围内,有助于形成公平公正、逐步合理的市场环境。
对药企而言,应如何应对药品挂网监测价所带来的影响?仲崇明认为,首先是积极提供线索投诉,对恶意低价情况予以揭发;其次,要看清集采价格一定倍数作为挂网限价的长期政策效力,积极转型销售模式,降本增效;此外,是积极用好集采标内、标外两个市场的销售机会,在标外市场只要能挂网,就可以坚持较高定价,及时维护企业效益与利益。
转载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林昀肖,实习生张雅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