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力构建遏制“趋利性执法”的司法屏障

张伟2025-04-30 23:13

张伟

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坚持严格公正司法规范涉企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法院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严禁对涉企案件扩张管辖、人为制造异地管辖,防止和纠正执法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依法规范适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和失信惩戒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这是继今年3月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跨省涉企犯罪案件管辖规定》和全国检察机关4月部署“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工作以来,最高司法机关再次针对涉企异地执法司法发布专项政策指引。这些动作表明,一段时间以来出现的诸多涉企异地执法司法乱象,不仅引起中央层面高度重视,还针对性地出台了应对整治措施。尤其是最高法院《通知》的出台,相信可以成为自源头上有效遏制涉企趋利性执法的司法屏障。

首先,从《通知》出台的背景看,近年来一些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跨省趋利性执法现象(俗称“远洋捕捞”)无疑是直接动因。有研究明确指出,自2023年以来,异地侦查后移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明显增多。而且,异地涉企刑事司法案件涉及的对象几乎都是注册地在广东、江苏、浙江等沿海发达地区的民营企业。

异地涉企刑事司法大多是经济相对较为落后地区到经济发达地区执法,由此可以看出,趋利性异地执法动机与当前经济形势整体下行背景下地方财政收入压力较大不无关系。也就是说,地方财政面临较大压力时,有更大的谋取利益的冲动。实践中,一些地方会将罚没收入作为经费全额或者部分返还给办案部门,作为其绩效的一部分,这对办案部门也是一种利益诱惑。统计数据显示,财政压力越大的地区,罚没收入增长越快;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财政对罚没收入的依赖度更高。这些地方也更容易出现“远洋捕捞”式的趋利性执法行为。

然而究其根源,还是因为部分执法司法部门的权力行使过于任性,偏离了法治原则。所以遏制涉企趋利性执法行为,关键还是要将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没有对公权力的约束和限制,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法治,也就谈不上对市场主体的保护。

第二,落实到具体制度设计上,完善涉企案件管辖规则是有效遏制异地涉企趋利性执法司法的关键环节。根据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在司法实践中,过于宽泛的犯罪地案件管辖权规定,在某种意义上为跨省趋利性执法提供了“法制依据”。当前司法机关对此的针对性举措就是明确并细化异地涉企案件管辖规则。

根据《公安机关跨省涉企犯罪案件管辖规定》,当犯罪地涉及多个省份时,新规明确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亦即企业犯罪活动组织、策划地或者主要犯罪活动实施地,并且还应呈报省级公安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如果主要犯罪地难以明确,特别是在受害人为不特定人员或者参与人数众多的网络犯罪中,则由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

此外,在级别管辖上,若涉案企业为上市公司或者中型以上企业,或涉案金额5000万元以上,抑或案件疑难复杂、法律适用存在难点和争议或者存在其他较大执法风险因素,这些案件被归类到“重大跨省涉企犯罪案件”范畴,由设区的市一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最高法院《通知》也明确要求:坚持法定管辖为原则、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为例外,严禁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或者出于趋利性目的,对涉企案件扩张管辖、人为制造异地管辖。

总之,违规涉企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不仅严重侵犯涉案企业和人员合法权益,而且严重破坏当地营商环境、损害法治权威。虽然目前被披露的趋利性执法案件很难说属于普遍现象,但也足以让我们警醒其背后的利益驱动和制度漏洞。相信随着《通知》等管辖新规的落实,可以有效改变仅凭一纸拘留证、逮捕证就能跨域实施抓捕的乱象,从源头上筑牢防止违规涉企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的司法防线。

(作者系法律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