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尔眼科一高管起诉艾芬侵犯人格权胜诉

2025-08-29 21:58

8月26日,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就爱尔眼科集团党委副书记、公共事务部总监段赛民起诉网络大V“急诊向日葵艾芬”侵犯其人格权一案作出判决。法院判定:艾芬立即停止侵害肖像权、名誉权的行为,赔偿精神损失费,并向段赛民书面道歉。

2020年,因为与武汉爱尔眼科医院发生医疗纠纷,武汉市中心医院急诊科主任医师艾芬持续通过其注册的“急诊向日葵艾芬”“急诊向日葵艾芬2”“急诊向日葵艾芬3”“急诊向日葵艾芬5”系列新浪微博账号,将段赛民的个人信息、工作履历、肖像照片、通话录音等信息公布到网上。

法院认为,被告艾芬在其微博号发布原告段赛民的照片时,对原告段赛民的面部进行随意涂抹,构成了污损,主观上具有侵害原告段赛民肖像权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该行为,应认定侵害了原告段赛民的肖像权;被告艾芬在其微博号发布“认识爱尔眼科党委副书记段赛民的真面目”“两面人”等内容,同时一些微博用户在被告艾芬微博言论的评论区,对原告段赛民发表了侮辱性的留言,这些言论及评论区的留言,均超过了一般言论自由的边界,属于侮辱、谩骂的范畴,足以使原告段赛民的社会评价降低。被告艾芬发布前述言论,并放任微博用户发表留言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应认定侵害了原告段赛民的名誉权。经法院审理,判定艾芬实施了侵犯段赛民名誉权、肖像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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